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和补偿、经济帮助
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探讨摘要: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
由此,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离婚救济;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离婚救济制度是为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顾虑,保护当事人中的经济弱者,保障离婚后配偶的正常生活之目的而设立的。
这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使婚姻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能够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
一、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实施现状(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第一,当事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很低;第二,即便当事人提出了赔偿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也很低。
[1]调查显示,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尽管有24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
厦门市某区的398件一审案件中只有4例提出损害赔偿,其中,仅有1例获得赔偿。
从请求权行使主体看,以女性为多,厦门4例均为女方。
要求赔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定的4种法定理由外,还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
[2](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支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立法的目的:第一,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第二,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际上的不平等。
但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离婚案件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帮助金的答辩

离婚案件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帮助金的答辩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作答离婚案件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金的请求。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情况以及离婚后双方现实情况的变化来确定。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并且也没有证明离婚后双方的现实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相反,被告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包括经济上的支持、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等方面。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方对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其次,关于经济帮助金的请求,我们同样认为原告方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请求。
然而,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原告方并没有充分证明自己需要经济帮助。
被告方在婚姻期间一直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家庭提供了经济支持,并且没有违反家庭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方并没有义务给予原告方经济帮助。
此外,我们还需要指出,原告方自身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
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原告方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且也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因此,原告方完全有能力为自己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无需依靠被告方的经济帮助。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醒法庭注意原告方的诚信问题。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一直试图夸大自己的困难,以此来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然而,根据我们对原告方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原告方并没有提供真实的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请求缺乏诚实的基础,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并且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被告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做出了贡献,并没有违反家庭责任。
原告方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并且完全能够自给自足。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金的请求。
谢谢法庭的审理。
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

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对于造成离婚的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那么,离婚过错方的赔偿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将就此问题做出详细解释。
首先,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抚养费等方面。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因有过错行为而导致了离婚,对于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财产损失赔偿则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导致了对方财产的损失,过错方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此外,如果离婚后有子女需要抚养,过错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责任。
其次,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的。
在确定离婚过错方的赔偿标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离婚过错方的赔偿标准,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最后,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法进行,受害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同时,过错方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应当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情绪化处理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综上所述,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应当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情绪化处理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当事人能够理性对待离婚案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情绪化处理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夫妻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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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
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帮助,则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一方生活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义务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为保障离婚弱势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它不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
如何理解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阅读下文了解。
在理解经济帮助制度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
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的,故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都不相同,过错方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
2、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
止。
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帮助,则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一方生活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义务帮助。
因此,经济帮助不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
民事案例分析:离婚经济帮助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被告自小相识,1970年1月结婚仪式,未领证,1971年生育一子,1974年4月生育一女。
婚后感情一般,近年双方猜忌及经济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离婚时原告为公安系统退休干部,被告为企业退休人员。
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金,原告方主张被告的退休收入高于襄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应支付经济帮助金。
[案情分析]请求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给被告被告为原告生儿育女,追随侍奉其40年之久,为了其家庭做出极大牺牲、也付出辛勤汗水,但现在芳华已逝的、多病缠身的被告却被一弃了之。
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原告不惜捏造事实诋毁被告之清誉。
且不履行夫妻扶养之义务,其行为,于情,于法,于理,都是应受到谴责的。
虽然被告的退休工资高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但根据南京市2010年上半年的统计城市居民消费性支出高达8990元平均1500元/月。
现在被告多病缠身,每月千元左右的退休工资根本无法维持治疗和生活。
而原告作为公安机关退休干部有每月七八千元的退休工资,生活优越,双方的生活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
根据《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的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判令原告给予被告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判决结果]考虑到被告年时一高,缺乏劳动能力,每月收入仅千元,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因而被告在离婚时提出生活帮助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被告生活帮助费2万元。
[相关法规]《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
成了精神或经济上的损害,而需要对方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
程度、损害程度和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那么,离婚损害
赔偿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首先,过错程度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
据《婚姻法》的规定,过错行为主要包括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
对于这些过错行为,法院会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过错程度越重,赔偿标准也会
相应提高。
其次,损害程度也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损害程度主要包括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两个方面。
精神损害是指因
对方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伤害等,而经济损害则是指因对
方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对于精神损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认定,并结合心理医生的鉴定意见进行量化;对于经济损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最后,财产状况也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财产状况包括双方的财产情况、收入情况等。
一般来说,对于财产状况较好的一方,法院会倾向于加大赔偿标准,以达到对被害方的补偿目的。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考虑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和财产状况等多个因素。
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便在法院进行合理的维权。
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依法裁判,确保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合理确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标题:《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范围1.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婚姻类型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婚姻类型主要包括:普通婚姻、同性婚姻等。
2.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当事人1)离婚申请人;2)被离婚人;3)第三人。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内容1.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1)财产分割;2)抚养费;3)赡养费。
2.离婚经济帮助的计算方法1)财产分割:采用“双方协商、按照法定继承和合同约定、评估、拍卖等方式”进行计算。
2)抚养费:离婚后,由未成年子女或者需要抚养的人其他依法享有抚养权的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3)赡养费:由离婚后无劳动能力且无法承担生活费用的一方依据自身生活需要及财产状况,协商确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二十四节四、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离婚申请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
2.被离婚人:被申请离婚的当事人。
3.第三人:离婚案件中的非离婚当事人。
4.财产分割:离婚后,根据法定继承、协商、评估或拍卖方式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
5.抚养费:由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或需要抚养的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6.赡养费:由离婚后无劳动能力且无法承担生活费用的一方依据自身生活需要及财产状况,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五、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是指对婚姻和家庭关系实行调节管理的法律。
2.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是指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3.继承:指在死亡后依法将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和权利,转移到其继承人的行为。
4.协商:指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经济帮助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5.评估:指根据财产实际价值,从综合角度评定其公允价格,确定其真实价值的一种方式。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金三!!!竺!旦:兰!l蚕溺鬯圈翟圈关于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沈小平摘要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法官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因此,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研究很有必要。
本文拟通过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离婚家务补偿经济帮助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1.109.O l一、离婚的家务补偿离婚时家务补偿是指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对家庭尽义务较多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制度。
补偿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法律对家务劳动及协助对方工作做出了价值肯定的评判。
在现实生活中,日常杂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但一方通过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或协助对方工作,使另一方能全力以赴投入生产、经营或工作劳动之中,因而在另一方创造的财富中包含了从事家务一方的贡献;另一方面,一方较多在承担了家务劳动,也减少了家庭的开支,从而间接增J Jl』了家庭的财富。
在实行夫妻分别财产较多的一方明显不公。
这时法律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平衡,就等于容忍一方无偿地占有另一方的劳动,显然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不利于对妇女权益(大多数承担家庭较多义务的一方是女性)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因此,补偿制度的建立是达到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必要法律手段。
《婚姻法》增设补偿制度,是我国法律进步的表现。
在处理离婚纠纷适用家务补偿时,必须明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条件:1.前提条件。
家务补偿并不适用所有要求离婚的夫妻,只能适用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
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离婚时的赔偿、补偿和经济帮助
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条规定, 第 0 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 侵害的手段以及
所造成的后 果等情况确定。值得提醒的是 , 对方过错 , 可要 求赔偿的情形仅限 于《 婚姻 法》 6 第4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 且 该损 害赔偿请求 , 只能在 离婚诉讼 的同时或 离婚后一年 内提 出。无过错方不起诉 离婚而单独提起 损害赔偿 请求或在
济 补 偿 金 。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 某 和 何 琳 虽 然 金
疏远 。今年 6 , 月 陈某 以夫妻 感情破 裂为 由起诉 到法 院。法院认为 . 王娟 系身患原发性癫痫病 的 精神病人 , 其与陈某婚后不久便分 居生活 , 尚未建 立起夫妻感情 , 陈某诉请离婚应予 以准许 , 但考虑 到王娟 身患疾病且至今未 愈 , 婚后生活难 以 自 离 理等特殊情 况 , 定陈某一 次性 支付 王娟经济 帮 酌
脚 乱 。 无奈 之下 , 某 只 得将 王娟 送 回娘 家 , 陈 由她 的父 母 亲 自照顾 。 由 于长 期 分 居 , 方 感 情 渐 渐 双
此, 双方感情逐渐淡漠 。今年 4 , 月 何琳 向法院 起诉 要求与金某离婚 , 并要求金某给予经济补 偿 1 万元。金某 同意离婚 , 以婚前 已和何琳 0 但 约定婚后 财产实行 A A制 为由 , 同意 支付经 不
而 金 某 则 忙 于 工 作 和 生 意 , 少 在 家 。长 期 如 很
陈某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 , 工作 、 收入都 比较
稳定 。2 0 年初 , 08 他通过 媒人 介绍和王 娟相亲 , 并知道王娟 曾患有原发性癫痫 病 , 因双方互相 但 感觉还不错 , 半年后 , 便办理 了结婚登记。婚后不 久, 王娟癫痫病多次发作 , 陈某每次都被搞得手忙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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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
沈 小 平
摘 要 在审理 离婚案件 中, 有些法官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因此, 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 研究很有必要 。本文拟通过对 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相关问题的探讨 以期对 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词 离婚 家 务补偿 经 济帮助
的保障 , 不利 于 社会 的发 展 币稳 定 。因此 , u 补偿 制度 的建 立 是达 条件 包 括 :
在 处理 离婚纠 纷适 用家 务补 偿时 , 必须 明确 《 婚姻法 》 四十 个人 财 产和 离 婚时 分得 的 财产 无法 维 持 当地 基本 生活 水 平 。一 第
方 离婚后 没 有住 处 的, 于生 活 困难 。可 见 , 属 生活 足 否 困难可 以 J前提 条 件。 务补偿 并不 适用 所 有要 求离 婚 的夫 妻 , 能 从两 个方 面来判 断 : . 家 只 一是 离婚 时的财 产 能否维 持当地 基本 生活水 适 用约 定婚 姻 存续 期间所 得 财产 归各 自所 有 的离 婚夫 妻 。 《 按 婚 平 : 是离 婚后 有 没有 住处 。其 财 产能 维持 生 活 , 离婚 后无 住 二 但
( ) 济 帮助 的适 用条 件 一 经 《 姻法》 四十二 条规 定的 离婚经 济 帮助是 有条 件的 , 些 婚 第 这
1一方 生 活 困难 。 . 所谓 生 活 困难 , 据 《 根 婚姻 法 解释 ( )第 一 》 二十 七 条的规 定 ,婚 姻法 》 四十二 条所 称“ 《 第 一方 困难 ” 指依 靠 是
姻 法》 第十九 条 的规 定 , 夫妻 可 以 以书面 的形 式 约定 婚姻 关系 存 处 的属于 生 活 困难 ; 住处 但 财产 不能 维持 生 活的 , 有 也属 于生 活 续 期 的财 产共 尉所 有 或 归备 自 有 , 部分共 同所有 、 分 各 困 难。 所 或 部 自所有 。 当婚姻 当事 人 约定 婚姻 关系 存续 期 问的 财产 各 自所 有, 2 生 活 困难 发生 在 离婚 当时 。 在离 婚 时, 个人 的财 产 和 . 即 其 采用 分别 财产 制 时, 才适 用 家务 补偿 。采 用法 定 财产 制 、 一般 离婚 分得 的 财产 就 无法 维持 当 地基 本 生活 水平 。如 果 离 婚时其 共 同财产 制 、 部共 同制 的夫 妻 在离婚 时 不 能适用 家 务补 偿 。 分 财 产 能够 维持 生 活或 离婚 以后 发 生 困难 的, 能适 用经 济帮 助 。 不 2 适用 原 则 。并不 是所 有 采用 分别 财产 制 的夫妻 适用 家 务 . 3 另 一方 有帮 助 能力 。 婚 时一方 生 活 困难 , . 离 另一 方应 给予 补偿 , 而是 一方 因抚育 予 女、 料老人 、 助 另 一方工 作等 付 山了 照 经 济 帮助 , 前提 是 另一 方生 活不 困 难 , 有 帮助 能 力 。如 果另一 较 多义 务 的才适 用 。 是 说, 就 请求 补 偿的 前提 条件 是 一方对 家庭 方 也 存在 生活 困难 或者 住 房狭 小 , 法 提供 帮助 , 三 能 强行要 无 u不 付 出了较 多义 务或一 方协 助了列 方工 作 , 一方 将较 多的 时问 和 求 其 帮助 。 精 力奉献 给 了家庭 或 另一 方 , 另~方 较 少或 根本 不 承担 家 务, 而 ( ) 二 实施 经济 帮助 的 方法 明 从 婚姻 中受益 。如 果双方 分担 了家 务, 主 都协助 了对方 , 双 依 据 《 姻法 》 婚 的规 定 , 实施 经济 帮 助 的办法 足 , 由 当事人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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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和补偿、经济帮助
——李诗怀律师
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3、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5、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年。
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7、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离婚中的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7、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8、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9、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