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研究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些行政法案例分析的示例:
1. 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门
滥用了其职权,对一家公司采取了过度严厉的行政措施。
公司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行政部门却罚款并要求关
闭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行政部门的行为。
2. 行政部门错误决定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导致了不公正的影响。
例如,一个
申请人被拒绝申请某项福利,但事后证明该申请人符合相
应的资格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行政
申诉来挑战行政部门的错误决定。
3. 行政部门滞后执法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没有按时履行其执法职责,使得某些不法行为持续存在。
例如,一个执法机构没有合理地对一个环境污染问题采取
行动,导致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利益相关方或其他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
行政部门履行其执法职责。
4. 行政部门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
个行政部门在处理某个案件时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例如,一个行政部门对一个被指控违法的个人或企业未经公正听
证审理就做出了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方可以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该行政部门的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
公正听证。
这些案例展示了行政法案例分析的一些典型情况。
在每个
案例中,法院会评估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确保行
政部门遵守法律和公正原则。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气;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水;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固体废物。
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某市环保局和某化工企业。
某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某化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负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
3.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某市环保局的权利: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2)某化工企业的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物。
(3)某市环保局的义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
4. 违法事实与证据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某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监测报告:某市环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询问笔录: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确认了其违法行为。
5.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对某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区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区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一栋两层违章建筑。
城管局立即对该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然而,李某并未停止建设,反而继续施工。
城管局再次向李某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
2018年8月,城管局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阻挠城管局工作人员执法,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城管局是否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3. 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三、法律解决1. 城管局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管局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本案中,城管局在强制拆除前,已经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给予了其改正的机会。
在拆除过程中,城管局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执法,没有违法行政行为。
3. 李某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局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
该村共有村民300户,土地面积2000亩。
征收范围涉及该村全部土地,补偿方案由规划局制定。
在征收过程中,规划局与该村村民就补偿问题产生分歧,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征收。
随后,村民联名向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市规划局经复议后,维持原征收决定。
村民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此,规划局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但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开始实施征收工作。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规划局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原用途、区位、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仅考虑了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因素,未充分考虑市场价值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列出各项补偿费用,且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flfg/2017-09/22/content_522655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链接1
/flfg/2014-11/01/content_2764739.htm
链接2
/flfg/2014-11/01/content_2764739.htm
行政机关应当注重保障公民的 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公民的启示
公民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 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和监督, 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应当了解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避免滥用权利和违法行为的产生。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 定职责,提高行政效率, 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
01
02
03
04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 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
政的能力。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 督机制,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
行政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 责,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
供更好的服务。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5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链接1
/flfg/2011-06/30/content_1894310.htm
链接2
/flfg/2017-09/22/content_5226554.htm
对案例结论进行解释和阐述,明确案 例的意义和影响。
REPORT
CATALOG
DATE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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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
17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 republicans)两大阵营。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和艾伦·伯尔(Aron 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
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
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腐败无能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革命的"危险的激进派"。
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
在一个星期内,众议院一共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
这时,联邦党人的领导人、杰弗逊的政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督促他所能影响的联邦党人,让他们控制的几各州投了空白票,从而使杰弗逊以微弱多数当选。
因为在汉密尔顿看来,杰弗逊至少是正人君子,而伯尔则是没有原则性的投机政客。
这时已是1801年2月17日,离总统总统就职只剩下了两周。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遭受重大的失败。
这样,他们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于是,联邦党人就把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他们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
乘着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增设了5个联邦地区法院和3个联邦巡回法院,由此增加16个联邦法官的职位。
1801年2月27月,国会又通过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授权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
这样一来,亚当斯就可以在新总统上台之前,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来可担任这58新增的法官职位。
为此,亚当斯忙乎了半个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结束所有58个法官的任命程序,与此同时,国务卿马歇尔则在所有"星夜法官"的委任状(commission)上盖上国玺。
人们因此把这批法官称为"星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在此之前的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还作出了惊人的举动,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担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官。
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
但是,马歇尔此时并末辞去国务卿的职务,只是不支领国务卿的俸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因为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的之际,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以首席***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晕头转向,竟然来不及把由他亲自盖章的17份委任状送到所委任的"星夜法官"之手。
新总统杰弗逊对联邦党人的这些阴谋诡计深恶痛觉。
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后,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on)扣发这些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委任状 "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通过新的立法,在1802年3月8日废除了《司法条例》,进而也就砸了21个联邦法院"星夜法官"的饭碗。
不过,新国会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为了防止被免职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控告新国会的作法,新国会还进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暂时关闭了最高法院,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从而使最高法院在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
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了。
但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联邦党人利用最高法院对民主共和党人进行反击。
最高法院刚开庭,未拿到委任状的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星夜法官"便跑到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最高法院下状纸(writ of mandamus)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
他们起诉的根据是《1789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 。
这正是马歇尔求之不得的机会,他立即受理了此案。
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不过,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如果他支持马伯里,下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这一判决。
如果他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人已向民主共和党人屈服。
在冥思苦想之后,马歇尔和他的最高法院的伙伴终于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经过一番精心准备,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马歇尔后来把它称为"其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
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读判词时,马歇尔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补救的办法,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强制执行令,要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马歇尔明确表示,对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
" "因此,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对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
他论证说:"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
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补救,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 他甚至上纲上线地说:"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 "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在我们的社会是否有人免于法律调查,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补救。
"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从麦迪逊那里获得委任状。
话到这里,人们自然会认为马歇尔会立即对麦迪逊下达执行令,以便让联邦党人皆大欢喜。
但出人意料的是,马歇尔没有这样作,而且,他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在他看来,虽然联邦法院有权对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里这一案件中,这并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因此它无权命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也就是说,马伯里告错了地方。
他的论证是这样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出执行令取决于它所管辖的范围。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子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original jurisdiction)。
而马伯里即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对他的案子并无初审管辖权。
同时,在联邦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限方面,也没有把向行政官员下达执行令包括在内。
显然,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与宪法存在冲突。
据此,马歇尔把问题一下子跳到了国会法律的合法性上。
在他看来,真正的问题是最高法院究竟是应遵从《司法条例》第13条,还是遵从《联邦相符》来作出裁定?这一部分的阐述遂成了这个判决的根本和主体,也成为美国宪政史的华彩篇章。
马歇尔指出,国会通过的《司法条例》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状纸时,它实际上把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原始司法权扩大了。
如果最高法院执行了《1789年司法条例》,就等于最高法院承认国会可以扩大宪法明确授予它的权力。
但事实却是,国会没有这个权力。
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制宪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但这种权利的运用"不能也不应经常地反复" ,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这些原则所产生的权威在制宪时就被认为拥有"超越一切的"(supreme)和"恒久的"(permanent)"的性质。
在给出这个前提后,马歇尔便提出,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来改变宪法。
在这两个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
宪法或者是一项至高无上(superior paramount)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是与普通立法一样,当立法机关愿意改变它他时就可以被改变。
如果是前者,那么一项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不过是人们的些荒唐的企图,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指立法权〗"。
话说到这里,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