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202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北政办〔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精神,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为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一般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和建设用地(农民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民自留就业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补偿标准执行,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2020年)广西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2770
17230
俭村、邓圩村、宿龙村、南康村、山口村、站圩村、
六河村、广平村、周璞村、飘竹村。
六景镇:六景社区、良圻社区、芳香社区、布文村、
竹标村、官山村、石洲村、那莫村、大浪村、八联
村、龙口村、民塘村、马占村、小王村、承朴村、
66000 27000 39000
圩村、学明村、周塘村、长寨村、大和村、上淇村、
长淇村。
校椅镇:校椅社区、韦村、樟西村、榃汶村、龙省
村、横塘村、石井村、贺桂村、六凤村、东圩村、
罗村、白衣村、六蓝村、临江村、旺安村、草木村、
青桐村、塘村、六味村、榃桥村、榃冷村、中团村; 40000 云表镇:云表社区、大良村、旺庄村、福塘村、甲
市县 级级 名名 称称
鸣 区
区片 名称 区片 第二 区片
第三 区片
区片 编号 2001 45012 2002
45012 2003
2020 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区片范围
(元/ 亩)
土地补 偿费 (元/ 亩)
安置补 助费(元
/亩)
海村、灵源村、大皇后村、九联村、九里村。
城厢镇:共和村、六联村、香泉村、联兴村、文合
西龙村、四平村、五塘社区、英广村、那笔村、四
塘社区、同仁村、那陀村、大邓村、福禄村、三联
村、东南村(西乡塘区)、同江村、锦江村、那德
村、古思村、华联村、新联村、平丹村、平垌村、 定宁村、坛白村、光明村、康宁村、祥宁村、永红
80000 35000 45000
村、那备村、新桥村、明阳社区、吴圩社区、共和
2020 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区片范围
(元/ 亩)
土地补 偿费 (元/ 亩)
安置补 助费(元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临河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临政办发〔2005〕148号文件《关于印发临河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即行废止。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临河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推进我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体系,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和巴政办发[200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一)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根据条件要求应向临河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委办)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
2.市、旗县区用地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
3.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4.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详细规划。
5.提供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6.详细填写由区物价局统一印制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明确所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抚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12〕28号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抚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委托征收房屋所在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协调。
市直有关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职责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协助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方案应及时公布,并在公布方案的同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第五条项目责任单位在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应按有关法规办理并取得发改委、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资金证明,并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构筑物及土地上附属物、户数、常住在册户口人数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建档。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实际丈量为准,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涉及征收相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组及被征收人应积极协助和予以配合,常住户口在册人口数、户数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定。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临河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临河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巴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临河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38号)临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临河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关于推进临河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区“三有一化” 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快推进临河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㈠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富裕、宜居、和谐、幸福巴彦淖尔为目标,切实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共建共享的原则,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将其真正建设成为广大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为构建幸福和谐巴彦淖尔奠定坚实基础。
㈡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把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居民群众的满意和幸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2、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根据临河区城市各街道和社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集中力量建成一批达标社区,重点打造一批示范社区。
3、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广泛发动社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及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共建的良好氛围。
2020棚户区改造补偿最新标准

2020棚户区改造补偿最新标准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
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
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
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
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
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
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
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
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
《非诉执行申请书》

《非诉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宇根被申请人:戴宝平,男,汉族,51岁,现住临河区汇丰办事处。
执行依据:巴建委临拆裁字(xx)299号行政裁决书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理由:xx年4月9日,临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xx】第004号),拆迁范围。
东至金川大道、西至开源路、南至帅丰街、北至庆丰街。
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
在拆迁过程中,城投公司及其委托的巴彦淖尔市裕隆房屋拆迁公司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协商。
协议期过后,被申请人仍未与城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确保建设临河城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城投公司依法申请行政裁决。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于xx年9月10日做出巴建委临拆裁字(xx)299号行政裁决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戴宝平拒绝履行搬迁义务。
因此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巴建委临拆裁字(xx)299号行政裁决书。
此致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第二篇: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行政庭张大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被赋予通过行政审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通过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
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执行领域,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已经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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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2020)
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市、区两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河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个人住宅容积率不足75%的(容积率按占地范围计算,不包括巷道),不足部分的面积每平方米按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
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河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1: 1.2和1: 1.3比例调换。
超出应调换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补交差价。
被征收人放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对放弃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河区人民政府有条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未达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补偿;装修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超过200元的,按评估价格据实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部分不予装修补偿。
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巷道按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第七条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给予二次补偿。
第八条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商业门店房按该地段类似房屋客观房租给予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之日起,补助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止,交付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
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房屋价值、装修、
附属设施、巷道四项补偿之和)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实际用于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区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拆装费,由估价机构据实评估。
第十三条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标准。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按照全装修技术标准进行装修;如果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装修评估价值每平方米不足200元的,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进行装修。
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装修评估价值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按装修评估价值进行装修。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装修的,原产权调换房屋装修价值每平方米不足200元的,按照每平方米200元装修费用补偿给被征收人;原产权调换房屋装修价值每平方米超过200元的,按装修评估价格据实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票数。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
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以户为单位评估。
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五条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
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3%部分,被征收人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人;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3%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补偿被征收人。
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应当在产权调换协议中予以明确。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超过约定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内被确定为采取自主征收模式的,按被征收人10%的比例推选代表组成自主征收委员会,且人数最多不超过21人。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达到95%以上的,临河区人民政府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协议生效并履行协议;签约率达不到95%以上的,已签订补偿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和产籍档案为准;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产籍档案面积相差较大的,以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测绘报告为准。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临河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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