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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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4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6年5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实施。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交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支出;(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本地实际和重要工作,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文荣2013年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我市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说明:已被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代替。

2.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6号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93号)代替。

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80号说明:已被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代替。

4.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说明: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有关规定不一致。

5.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说明: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6.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2025年政府规章立法规划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2025年政府规章立法规划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2025年政府规章立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昆政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2025年政府规章立法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2021—2025年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4日昆明市2021—2025年政府规章立法规划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推进法治昆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政府规章立法体系,特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市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的立法优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优先、工作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立法优先的总体思路,根据昆明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上位法的调整情况,共完成56件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起草、修订和调研工作。

其中,制定11件,修订21件、废止14件,完成调研10件。

制定出台《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定期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全市政府规章立法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四五”时期,是昆明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打基础的关键时期,不断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和水平,建设更加完备的政府规章立法体系,不断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增强政府规章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各领域、各层次立法需求,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对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全力开创生态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新局面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二)按照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把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之一。
第八条 事项提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对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拟一定决策方案和说明。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重大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也可以报请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进行协调。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
(2009年9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9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文件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实施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前款规定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内容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调查研究,对确需市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提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zx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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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责任追究。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第七条编制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规划事项:(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县(市)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等重大规划;(三)全市防灾减灾规划、设立新的重大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总体规划,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滇池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等重大专项规划;(四)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卫生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五)其他涉及规划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安排以下重大项目:(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二)由国家、省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道路白皮书项目、重大扶贫攻坚项目;(三)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四)重要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五)大额度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公共政策:(一)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制度规范;(二)涉及全市城乡规划、城市更新改造、征地补偿标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重大公共政策;(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重大政策;(四)其他对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

第十条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行政措施:(一)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二)制定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三)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断交、限制车辆行驶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或者需要在城市特定区域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四)其他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以下资金使用事项:(一)市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二)市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审批;(三)大额度的年度预算(含预算外)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使用、预备费使用、预算追加;(四)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大额度贷款;(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六)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七)大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大额度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八)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十二条本章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按照市级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章动议和承办第十三条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承办单位;(二)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作为承办单位;(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研究,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的主办(承办)部门作为承办单位;(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经分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确定承办单位;(五)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后报分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对于专业性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形成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意见。

对未采纳且涉及提出意见单位职能的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拟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经单位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承办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公众参与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二)采取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三)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四)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对于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交通管理等重大民生事项,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承办单位可以开展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可以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五章专家论证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争议较大的论证内容,应当有持不同意见各方的代表参加论证。

承办单位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送达专家、专业机构。

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并如实记录各方意见。

第二十四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

逐步推行公众和媒体旁听专家论证会、专家意见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提出意见的专家。

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专家论证或者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六章风险评估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七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二)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四)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确定为无、小、中、大四个风险等级;(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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