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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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地承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保障承包双方的自主经营权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发包方应当是依法拥有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等单位。

第五条承包方应当是具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林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承包林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林地的用途;(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林地承包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林地,并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的林业生产经营手续。

第八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林地资源。

第九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承包价款。

第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林地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林地承包合同依法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报原合同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承包合同可以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林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章林地承包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因林地承包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和森林资源的保护、
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林地利用管理
第三条
林地的划定、使用、变更、补偿等事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破坏林地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必要时需修复受损的林地并承担
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林木资源保护
第五条
林木资源的采伐、种植、保护等活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违法乱采滥伐。

第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以及野生动植物,禁止私自砍伐、捕捉、销售等行为,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四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对于经营的合法林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支付林地使用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病虫害等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九条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林业管理的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解释。

以上为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如有违反,依法惩处。

这是以文本格式输出的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文档。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35号令

国家林业局35号令

精心整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9.24•【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92.09.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2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林权管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林业用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林业用地,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非法侵占林业用地,严禁毁林开荒。

第四条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和火烧迹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国营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林业用地的管理、规划、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营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以及依法确定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属于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留山和依法确定给农民个人使用的房前屋后的林地,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七条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林地、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凡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国营单位和集体、个人,应明确其经营管理范围的四至界限。

国营林业单位应具备记载面积和四至界限的文字、图表、数据资料。

并建立林权档案。

第九条对山林权属有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培育、利用好森林资源,实施生态强场战略,创建平安林场,建设生态XX,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保护好现有XX森林资源,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结合林场实际,特制定《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XX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内容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林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以及散生树木。

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XX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

野生植物资源指各种野生木本、藤本和草本植物。

野生动物资源指各种野生鸟类、兽类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监督、管理,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严格监督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三章管护机构第五条XX林场负责管理全场的森林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场领导f责任办公室f营林区一片区责任人),上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由XX主要负责,分管副XX 具体负责;资源保护办、重点公益林办主要抓,各营林区(组)具体抓;片区管护人员及护林员现场抓。

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管护范围第七条XX林场负责管理辖区XX万亩国有林的森林资源,分XX、XXXX和XX四个营林区,辖区分布于XX、XX、XX和XX两乡两镇四个行政区。

第八条管护范围分特种管护区、重点管护区和一般管护区。

XX松采种基地、江东片、华山松工程造林地、南大桥片、杨村XXX 亩核桃基地及XX天坪片为特种管护区,四个营林区的XX重点公益林、XX商品林区为重点管护区,除特种、重点管护区以外都属于一般管护区。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管
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分类与保护
第五条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其他林地。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破坏其生态环境。

第七条商品林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经营、利用。

第八条其他林地的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林地利用与管理
第九条林地利用应符合林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林地使用者应保护林地生态环境,不得从事破坏林地的活动。

第十一条林地的采伐、更新、改造等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林地监管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地的监督检查,确保林地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破坏林地。

第十四条对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生成的符合《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的示例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条款应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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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办法
林地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环境保护和气候调节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林地资源,各国普遍制定了林地管理办法。

本文就林地管理的法规、管理原则和实施方法进行探讨,旨在加强林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一、林地管理的法规
林地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林业法、森林保护法和林地规划等,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林地的管理行为,保护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滥伐滥砍和非法占用林地。

各国在制定林地管理法规时,都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二、林地管理的原则
1.生态优先:生态系统是林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是林地管理的首要任务。

在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时,要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持生态平衡。

2.可持续利用:林地资源是有限的,应采用可持续利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林地经营管理中,要注重保持林地的正常生态功能,平衡经济效益与资源保护的关系。

3.科学规划:合理规划是林地管理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需求,科学确定林地的规模、布局和功能划分,确保林地的有效利用。

4.多元共治:林地是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资源,要倡导多元共治,加强社会组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形成共同管理和保护林地
的合力。

三、林地管理的实施方法
1.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林地管理的监
测和评估。

通过使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实时了解林地
资源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砍伐、滥用
林地和盗采林产品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者的名单,以震慑和
警示其他人员。

3.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林下产业,开展林木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充
分发挥林地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他
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广适合当地生态条件的林业技术方法。

结语:
林地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法规的支持、原则的引导
和科学的方法。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林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为人类创造更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条件。

只有在全球范围内共同行动,方能实现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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