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10月9日以粤府〔1992〕138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竖立界桩、界标。
擅自移动界桩、界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承担恢复费用。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罚款。
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林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占用的林地按第(一)项规定处理。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4.第二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破坏界桩、界标的。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粤府办[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粤林[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2010]76号)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加强林地保护、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定额管理制度、查处违法使用林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在林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问题还引发群众上访和媒体曝光,引起省有关领导的关注,给我省林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不良影响。
为更有效地保护我省的林地资源,确保林业生态建设目标顺利实现,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促进我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大事。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侵占蚕食林地、乱挖滥采、项目建设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问题在一些地方相当突出,不仅造成林地大量流失,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而且导致当地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和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成效,为我省现代林业的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二、迅速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清理整治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成立征占用林地情况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林政、森林公安等执法力量,对辖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把开发区、工业园、产业转移园、采石采矿采稀土等项目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全面掌握辖区内林地的征占用情况。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建设⼯程征收、征⽤、占⽤林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
2)使⽤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办理材料可在国家林业局⽹站下载。
涉及使⽤⾃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区级、市级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涉及使⽤省级以上⽣态公益林需填写,⼀式两份。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区林业局指派2名以上⼯作⼈员现场查验。
⼀式四份,⽐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式五份,⽐例尺1:5000)。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林地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22号)标准缴纳。
申请⼈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使⽤林地可⾏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与该申请使⽤地块⼀致的林权证。
⽆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本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登录“⼴东⽹上办事⼤厅珠海厅(/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
2.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进⾏⽹上申报,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可获得《⾏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可获得《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可选择⾃取或邮寄等⽅式获得办理结果。
申请⼈可在10个⼯作⽇内查询发布的公告(查询⽹址:窗⼝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通过现场、⽹上⽅式提出申请,窗⼝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登陆注册,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厅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粤办函[2013]183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3年4月12日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申请。
第二章定额管理第六条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护原则。
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初衷第一条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结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城镇绿化造林,所有城镇的城区内应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造林用地。
法律保护及管理工作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益林。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年度采伐限额核发木材和毛竹的采伐许可证。
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木、竹除外。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粤办函[2013]1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2【实施日期】2013.04.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3年4月12日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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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 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申报建设工程使用林地项目的程序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若按审核权限必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一式五份);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即《林权证》或《山林权证》。
缺此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证明,说明缺此证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等);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车]、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二、受理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到被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若经初步审核同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
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保我省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减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应不少于被使用林地的面积;并写明被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和计划调整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情况(包括地籍小班号、面积、蓄积、树种、林组划分、二级林种、生态功能等级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缴费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同时通知用地单位按粤价[1999]17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地单位可在当地银行直接汇款到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880001(汇款时必须在“用途”栏填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代码07501);付款人:用地单位。
也可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直接缴纳。
四、上报经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司审核和审批。
上报的材料包括:1、由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①《使用林地申请表》;②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③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④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⑤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⑥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⑦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或复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①《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②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的书面说明;③需要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时,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
上报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否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退回;不子办理。
五、审核、审批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初审和会审制度,每月会审1-2次。
由主办处室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会审小组进行会审。
经审核同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若使用林地的面积超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审核权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注意事项1、项目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年度采伐限额指标。
如无证采伐,则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2、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鉴于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工程项目的用地呈带(线)状,可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但不得以乡镇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
由于通讯和输变电等架空线路工程的技术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据粤办函【2000】565号文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林地都应当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电杆或电塔架用地;线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种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长高度的地带;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带。
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干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重山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边的生态公益林区采石取土。
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内采矿、采石或挖塘养虾。
确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两年以上的;应当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办理,不能当作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
4、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要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批准单位按省规定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