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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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1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魏建平2024年3月2日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封山育林管理,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地、水源地等生态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辉市、辉县市和凤泉区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活动。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灌木林地,以及乔木林、竹林,通过封禁或者辅以人工辅助育林措施,保护并促进幼苗幼树、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从而恢复形成森林或者灌木林,或者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封山育林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封育结合、教育引导和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卫辉市、辉县市和凤泉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规划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广舍饲圈养技术,引导食草家畜养殖户发展舍饲圈养,推动散养放牧养殖习惯的转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相关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封山育林区内的违规建设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封山育林区内破坏生态资源等犯罪行为。

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封山育林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封山育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封山育林工作,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护绿、爱绿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等公共绿地(林地)及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化认建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以出资的形式委托绿化单位进行绿化建设;认养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等,按照相关养护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一)绿地、行道树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生态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

(三)行道树、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养护。

(四)绿地、树木和生态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

(五)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认建认养应符合以下原则: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除非指定具体对象和项目内容,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生态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养护责任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部门和单位职责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认建认养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范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等。

市林地管理规定

市林地管理规定

市林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分别由水利、市政园林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城区山地保护范围的风景林地等。

履行职责,各级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规定。

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

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书,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

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

林地权属发生变更。

更换林权证。

交回林权证。

因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权灭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林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

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十条依法保护林地。

实行占用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安排异地造林恢复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

全市林地分级管理方案

全市林地分级管理方案

全市林地分级管理方案一、引言为了加强全市林地的保护和合理管理,促进林地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林地分级管理方案。

本方案旨在根据林地的生态功能、保护状况和经济价值等因素,将全市林地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等级,科学规划林地的开发和利用。

二、原则和目标2.1 原则•依法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方案进行管理。

•综合管理:综合考虑林地的生态、社会和经济价值,统筹解决林地保护和利用的问题。

•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等级对林地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优化布局:科学规划林地的分布和利用,形成合理的林地布局。

•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保护公众利益,加强社会监督。

2.2 目标•保护: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确保林地的生态功能持续发挥。

•合理利用:科学规划林地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林地的经济价值。

•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林地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持续监测: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状况。

三、分级标准3.1 一级管理区一级管理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重点保护区域。

主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限制人类活动的干扰,严禁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一级管理区内进行科学研究,推动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3.2 二级管理区二级管理区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等区域。

主要保护水源地、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限制人类的开发活动。

允许适度利用林地,但需要获取相应的许可或审批手续。

三级管理区为多功能林业开发区、旅游区等区域。

主要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允许开展林业、旅游等经济活动,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监管。

3.4 四级管理区四级管理区为普通林区、生态恢复区等区域。

主要保持林地的基本生态状况,进行生态修复和蓄积。

允许进行适度的林业生产活动,但需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3.5 五级管理区五级管理区为林业生态公益林区、风沙固定林区等区域。

主要进行植被恢复、环境改善等公益性工程。

禁止进行商业性经济活动,对林地实行封山禁牧措施。

园林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园林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 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效劳 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 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 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 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 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开 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 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 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 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工程工程设计、审批城市各类绿 地设计方案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 外先进经验,表达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 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 、石、雕塑等景物。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平安使用需要修剪树 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平安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 那么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方法,由城市人民 政府规定。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规范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机制,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有林场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林地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购买、森林资源资产合作经营、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和监管考核等。

第三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据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国有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森林经营方案报设区市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配足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管护人员。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组建护林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经营区内的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或者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应当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

生态林、天然林必须纳入森林保险范围,有条件的也可将商品林纳入保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参保率。

如出现森林火灾、病虫害、风灾、霜冻、泥石流等灾害,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做好现场勘验及损失理赔工作。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通知》渝文审〔2015〕7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林业局2015年3月2日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分级保护第六条划分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级。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地资源的规划、审批、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林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林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责任到人、追究到底。

第二章林地规划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林地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

第七条林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林地资源的现状和分布;(二)林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目标;(三)林地资源的布局和结构;(四)林地资源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五)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林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政府审批程序。

第三章林地审批第九条林地审批分为以下类别:(一)林地征用、占用审批;(二)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三)林地流转审批;(四)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恢复审批。

第十条下列林地使用行为,必须依法申请审批:(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二)采矿、采石、取土等非林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的;(四)林地临时占用超过一定期限的。

第十一条林地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书。

第十二条林地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审批事项;(二)审批结果;(三)审批期限;(四)审批条件;(五)申请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林地使用第十三条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林地。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林地范围;(三)不得破坏林地植被;(四)不得损害林地的生态功能;(五)不得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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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

包括郁闭度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分别由水利、市政园林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城区山地保护范围的风景林地等。

履行职责,各级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规定。

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

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书,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

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

林地权属发生变更。

更换林权证。

交回林权证。

因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权灭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林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

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依法保护林地。

实行占用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安排异地造林恢复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

第十一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认真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

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毁林探矿、采矿、取沙、取土、修建坟墓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林地上开荒种粮、种菜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

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也可依法将其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条件,或者用于债权抵押。

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报批手续,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

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不改变林地性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发展林下种养业,提高林地利用率。

第四章林地占用和征用
第十五条各项建设工程项目。

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管理。

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负责审核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市城区绿地管理的风景林地和山地保护范围的林地,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由市政园林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永久性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条件及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及林木补偿协议;
6土地规划用地图。

城市规划区内还需提供规划用地图;
7其他规定的资料。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用地单位按规定提交的用地申请后。

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外,还须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文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监督。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性基金。

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伐除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

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伐除人工幼林。

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70%补偿;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
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

伐除经济林。

并按正常年份经济收入的五倍给予补偿;
清除苗圃地上的苗木。

按实际损失补偿;
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占地或征地单位所有的除分别按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外。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等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由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验收。

严厉打击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擅自开山和扩大开山范围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第二十五条林政稽查机构要对征占用林地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规定。

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规定。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规定。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的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临时占用林地。

第三十条对违法违规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

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经审查,确需征占用林地且符合征占用林地许可条件的依法限期补办手续。

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对非法占用林地。

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林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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