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六条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七条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终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
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

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采伐原则、采伐类别、采伐年龄、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管理等。
本《规程》结合试行阶段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魏雪峰、杨启运、余涛、王雁、瞿林、徐伦先、程静、宋永全、张林艳、张以棚、吴兴华、杜宇航、陈晓东。
本《规程》主要审定人:胡志林、陈玉桥、王革、余昌元、张成程、许彦红、刘敏、白祖云、李恩良、杨德勇、王德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目录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采伐原则4.1 生态优先4.2 分类经营4.3 合理利用5 采伐类别5.1 商品林采伐5.2 公益林采伐5.3 特殊情况采伐6 采伐年龄6.1 主伐6.2 更新采伐6.3 抚育采伐6.4 低效林改造采伐6.5 其他采伐7 伐区调查设计7.1 设计深度7.2 伐区区划7.3 伐区调查7.4 采伐生产设计7.5 更新设计8 伐区管理8.1 伐前公示8.2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8.3 伐区拨交8.4 安全生产8.5 伐区作业监督8.6 档案管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作业。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消防管理正文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12月27日玉溪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五章灾后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首先,在申请审批服务方面,昆明市为重大项目提供了“绿色通道”。
对于使用林(草)地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等,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书面承诺,实行“容缺审批”。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或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窗口提交申请。
其次,关于城市绿线管理,昆明市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明确了城市绿线的定义、规划与管理职责,并强调了对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最后,在绿道建设与维护方面,昆明市应成立专门的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绿化养护、设施维修等。
同时,昆明市还应加强对绿道建设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对绿道的认知和使用率,增加市民对绿道的保护意识。
此外,建立绿道监测系统,定期对绿道进行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也是必要的。
请注意,具体的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规定,并且可能随时间而有所更新。
为了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昆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云南省林木移植技术规程(试行)

云南省林木移植技术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林木移植技术规程(试行)前言为了规范云南省林地范围内林木移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林木移植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移植前准备、林木移植、养护管理和其他。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处、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宋永全、魏雪峰、余涛、杨启运、王雁、瞿林、徐伦先、潘雨、林工茗、杜宇航、陈晓东。
本《规程》审定人员:胡志林、陈玉桥、王革、余昌元、张成程、许彦红、刘敏、白祖云、李恩良、杨德勇、王德昌、李云。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录A 林木移植方案文本格式附录B 林木移植方案附表附录C 制图一般性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林地范围内的林木移植,包括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的抢救移植、符合森林经营和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移植利用的林木,及其他依法需要移植利用的林木。
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古树名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苗圃中培育繁殖的苗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81《森林抚育规程》GB/T 38582《造林技术规程》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38582《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LY/T 1646《森林采伐作业规程》DBJ 53/T—60—2020《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标准》DBJ 53/T—60—2020《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

蠲办法云南省护林员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 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 林员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防火条例》《天然 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 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 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
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护林组织,负责管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构建县、乡镇(街道办、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村(社区、办事处、管护站所)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护林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二) 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规章制度;(三) 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四) 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五)代行所有者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国有林地护林员的管理工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_)组织乡(镇、街道办)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二) 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三) 负责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tHeSPEQALaEPORT似丨。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认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活动。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更改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用于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的用地,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二)中央驻滇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的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四)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五)除本款第(一)至(四)项外,市辖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县和县级市内的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规〔2019〕6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规〔20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丽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丽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建设、维护资金。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化成果和劝阻、投诉、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有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地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共建共享、严格保护的原则,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突出历史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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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云南省林地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林地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的规定,林地指用于长期种植、培育和管理树木的土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和林地。
其中,天然
林指在自然条件下形成并可维持的生态系统中的森林,人工林指通
过人工干预种植、培育和管理的森林。
三、林地使用与管理
1. 林地的划定和登记
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进行划定和登记,确保林地的
界线清晰。
2. 林地的权属管理
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禁止非法占用、侵占或转让林地。
3. 林地的使用权管理
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经营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合
法获取。
使用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对林地进行合理
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4. 林地的管理要求
林地的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采取科学的林业经营措施,
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木的生长质量和经济效益。
四、林地的保护与治理
1. 林地的保护
为保护林地的生态环境,禁止非法破坏、采伐林木,禁止非法
捕猎、捕捉野生动物。
对于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严肃追究
责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2. 林地的治理
针对林地上的荒山荒坡、滩涂湿地等问题,云南省将加大林地
治理的力度。
采取合理的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和生态效益。
3. 林地防火管理
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林地防火管理制度,加强对林
地的防火监管和巡查,提升林地防火能力,确保林地的安全。
五、林地的监督与评估
1. 林地监督
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建立林地监督体系,加强对林地使用情
况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林地评估
定期对林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林地的面积、优势树种、
生态功能等。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林地管理措施,提高林地的
利用效益和保护水平。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