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一、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二、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1月4日)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3]139号)5、《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9号)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四、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2]2673号)五、实施程序:(一)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临时用地单位占用林地的请示或函(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4)用地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5)拟临时占用林地的林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6)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7)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所做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报告(8)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9)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2、5项规定的材料(二)受理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临时占用林地受理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凭证,一份随申办材料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审查1、审定标准:申办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符合森林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申办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准确,"四至"范围清楚2、工作标准:审批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实施现场审核,切实查清所申报的占用林地是否符合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是否确需占用,以及地点、"四至"范围是否准确。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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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 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缴费时间:省厅审核同意后,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植被恢复费缴存至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云南省林业厅植被恢复费专用账 户)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西畴县林业局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在 13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10 个工日内对使用林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并派出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13 个工作日并向用地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口头或者在 5 日内向用地单位发送《申请材 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 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批发证 材料齐全、具备审批条件的,符合县级审批权限的,县林业局 13 个工作日内审批发《临时占
BSZN-171008—2017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临时用场地作业审批制度

临时用场地作业审批制度1.背景在组织进行临时用场地作业时,为了保证作业安全和有效性,制定临时用场地作业审批制度是必要的。
2.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临时用场地作业的审批程序,确保作业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3.审批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临时场地进行作业的人员。
4.审批流程下面是临时用场地作业审批的流程:步骤一:申请1.申请人填写《临时用场地作业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步骤二:部门主管审批1.部门主管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场地要求、作业计划、安全防护等内容。
2.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若批准申请,部门主管将填写并签署《临时用场地作业批准表》。
步骤三:安全部门审批1.安全部门对批准的申请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作业符合安全标准。
2.安全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最终审批。
步骤四:最终审批1.最终审批人根据安全部门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最终批准申请。
2.若审批通过,最终审批人将填写并签署《临时用场地作业最终批准表》。
5.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在作业前必须履行以下责任:确保作业计划合理并符合实际要求。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
遵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6.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并可能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7.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制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对于由本制度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以上为《临时用场地作业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地资源的规划、审批、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林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林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责任到人、追究到底。
第二章林地规划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林地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
第七条林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林地资源的现状和分布;(二)林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目标;(三)林地资源的布局和结构;(四)林地资源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五)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林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政府审批程序。
第三章林地审批第九条林地审批分为以下类别:(一)林地征用、占用审批;(二)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三)林地流转审批;(四)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恢复审批。
第十条下列林地使用行为,必须依法申请审批:(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二)采矿、采石、取土等非林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的;(四)林地临时占用超过一定期限的。
第十一条林地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书。
第十二条林地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审批事项;(二)审批结果;(三)审批期限;(四)审批条件;(五)申请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林地使用第十三条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林地。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林地范围;(三)不得破坏林地植被;(四)不得损害林地的生态功能;(五)不得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规范临时占用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地质勘查、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活动,临时使用林地资源,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林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临时占用林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二)严格控制、节约用地的原则;(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四)依法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资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二)具有占用林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具有占用林地项目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四)具有占用林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书;(二)占用林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占用林地项目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四)占用林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三)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是否符合节约用地原则。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一)占用林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占用林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占用林地面积在10公顷(含1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查细则

临时占用林地审查细则
一、办理条件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2、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4、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提出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报告)。
5、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6、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证明材料,即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7、用地单位为法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地单位为非法人单位或组织的,提供单位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申报所需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受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提出查验意见。
(4)发证。
经现场核查无异议,4个工作日发放临时使用林地批文。
临时用地林地报批手续流程

临时用地林地报批手续流程一、啥是临时用地林地报批呀。
二、前期的准备工作。
这前期准备可不少呢。
你得先确定你要用的这块林地的位置和面积,这就像是你要知道你借东西的具体是啥、有多大一样。
可不能稀里糊涂的。
然后呢,你得有个项目的相关材料,比如说这个项目为啥要用到这块林地呀,是修个临时的道路方便大家出行呢,还是搞个短期的活动场地之类的。
这些都得写清楚哦。
而且呀,你得有个用地的规划图,就像画个小地图一样,告诉人家你打算在这块林地上怎么用,哪里是用来干啥的,都得标得明明白白的。
三、向谁报批呢。
这可重要啦,宝子们。
你得找到对应的管理部门。
一般来说呢,就是当地的林业部门啦。
你要像个有礼貌的小朋友一样,带着你准备好的那些材料,去找人家哦。
就像你带着作业去找老师检查一样呢。
而且啊,每个地方可能会有一点点不同的要求,所以你最好先打听打听,给林业部门打个电话问问,或者去他们办公的地方咨询一下,可别跑冤枉路啦。
四、提交申请。
当你把前面的事儿都弄好啦,就可以提交申请啦。
这时候你要把你的材料整理得整整齐齐的,就像你上学时候交作业一样,要干净整洁。
可不能这里缺一张纸,那里少一个章的。
而且在申请里,你要诚恳地表达你会按照规定使用林地,不会乱搞破坏,还要保证用完之后会按照要求恢复林地的原状呢。
这就像是你跟别人借东西的时候,承诺会好好爱护,用完就还一样的道理。
五、部门审核。
林业部门收到你的申请之后呢,就会开始审核啦。
他们会看你的材料全不全,你的项目有没有必要用到这块林地,还有你说的那些规划合不合理。
这个时候呀,你就只能耐心等待啦。
就像等考试成绩一样,心里可能会有点小紧张呢。
不过你要是前面准备工作做得好,就不用太担心啦。
六、审批结果。
如果审核通过了,那可太棒啦,宝子们。
你就可以按照规定开始使用林地啦。
但是如果没有通过呢,也别灰心。
林业部门会告诉你哪里有问题,你就按照他们说的去改,然后再重新提交申请就好啦。
这就像是做数学题,做错了没关系,改过来就好啦。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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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临时占用林地是指暂时性地对林地进行占用或利用,无需开展土地征收或变更土地用途手续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合理规范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确保临时占用林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制定了以下《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一、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向林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上详细的临时占用林地计划和使用目的说明。
2.林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临时占用林地的可行性和影响。
3.林地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条件、要求和限制
1.临时占用林地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
2.临时占用林地的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3年,对特殊情况可以进行适当延长,但需重新申请和审批。
3.临时占用林地的面积限制应根据占用目的和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和评估,不能超过合理范围。
4.临时占用林地必须采取合理、可持续的利用方式,保证占用期结束后能够及时恢复原貌或进行合理利用。
5.临时占用林地必须缴纳相应的临时占用费用,用于林地的保护、恢复和管理。
三、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1.林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占用林地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临时占用林地的情况和使用情况。
2.林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临时占用林地进行检查,确保占用行为符合批准文件和规定要求。
3.对于临时占用林地存在违法使用、破坏环境或不按规划要求使用等行为,林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追究责任。
4.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申请人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使用纠正和林地恢复工作,林地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临时占用林地的监测和评估
1.林地管理部门应建立林地监测和评估机制,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解决措施。
2.临时占用林地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应由专业的监测机构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准确。
3.林地管理部门应将临时占用林地的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通过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可以有效规范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需要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临时占用林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林地资源的损害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