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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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林地而需要进行的补偿标准规定。

林地作为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用对于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征用林地需要进行合理的补偿,以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发展。

下面将对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合理反映林地的使用价值和生态效益,确保被征用林地的保护和恢复。

2. 公平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被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 可操作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方便实施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林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林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林木补偿费、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等。

2. 土地征用费的确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根据被征用林地的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确定。

3. 林木补偿费的确定,根据被征用林地上的林木种类、树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4. 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的确定,根据被征用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用。

三、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 补偿标准的执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林地补偿标准进行执行,确保补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 补偿标准的监督,社会各界应当对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四、林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林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补偿标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林地补偿标准的研究和调整,促进补偿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五、结语。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确保林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1.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2.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我们国家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嗯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进行阻挠或者干涉,当然国家在征收土地时相应的会给被征收者一定的补偿费,而这个补偿费用是很多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关注的。

嗯小编将以陕西省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 第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

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耕地占用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4月15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1年5月1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布施行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取得权属证书。

使用省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权属关系。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教育,普及林业科学知识,鼓励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

陕西苗木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苗木征地补偿标准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由于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重新规划和整合利用,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对苗木征地的情况。

全国各地农村地区都有苗木征地补偿标准来规范补偿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那么陕西苗木征地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补偿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十二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100%。

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

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

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征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15号2000年4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需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用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恢复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的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的重要性。

林地是森林赖以依存的基础,加强林地保护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一手抓植树造林,一手抓林地、森林保护,通过实施“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关中平原林网建设等工程和因地制宜建立林业管理场站,使林木覆盖率有了明显提高,林地质量总体上有了改善。

但是,一些地方对林地、林木保护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有的基本建设项目超计划占用林地,有的只占用不补偿,有的只垦伐不恢复,造成局部林地锐减,水土流失加剧。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

恢复征收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唤醒人们对林地的保护意识,控制基本建设用地,筹集林地、林木恢复资金,加快生态环境的建设步伐。

目前国家实施的西部开发战略和山川秀美工程建设,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级政府要在大力组织实施以退田还林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林地保护,搞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快山青水绿人富目标的实现。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12.29【实施日期】1984.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1984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三章村镇建房用地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合理安排村镇建房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合理利用土地,是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城市建设要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

一切建设单位都要珍惜每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建筑层数。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借征地索要财物。

征地单位不得支付超标准的款、物。

第六条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集体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七条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保护;大中城市蔬菜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控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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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9.08
•【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1994.09.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
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征用、占用林土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
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占用省、地(市)直属林业单位的林地,应当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第八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九条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林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

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须征用、占用的,应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条件,归还原林地所有权单位或经营单位。

第三章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100%。

天然
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

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

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

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第十四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据以采伐并将所伐林木集中归楞,交被征占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处理。

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等,按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林地在2年以内的,可适当降低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不伐除林木的,只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缴纳植被恢复费。

伐除林木的,须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所有权不变。

用地期满,由用地单位造林,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给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以代为造
林。

第四章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化执行,不属征用、占用林地,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统一收取;征用个人使用的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全部付给本人;征用、占用属于集体和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除95%付给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外,其余5%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留县(市、区)3%,上缴省、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
(二)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返还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地(市)3%;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各返还给地(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省3%;
(四)付给集体或者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须用于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八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和林木与其它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统一收取,全部付给原林地、林
木、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于富余劳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留成的补偿费和按规定不退给用地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管理,不得挪用。

收取上述费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虽经依法批准但拒不承担各项补偿费用的,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林地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审批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批准的文件无效;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批准占用林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补偿费用5‰的滞纳金。

对在3个月内仍未缴纳各项补偿费的,终止其在所征用、占用林地内的一切活动或收回林地。

对已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征用、占用国有林业单位、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范围内的非林业用地(包括农业用地、畜牧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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