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2020版变化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1、下列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内涵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向他人输送或谋求不正当利益B.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的自律规则C.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D.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正确答案:A2、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或影响持续运行等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与重大事件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提交报告。
A.2B.5C.7D.10正确答案:A3、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行为包括()。
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正确答案:D4、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A.5B.10C.15D.20正确答案:B5、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的效力期限一般为()年。
A.1B.2C.3D.4正确答案:C6、下列( )不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
A.企业发展B.交易C.资本投入D.资本退出正确答案:B7、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
A.Ⅱ.ⅢB.Ⅰ.Ⅱ.ⅢC.Ⅰ.ⅡD.Ⅰ.Ⅱ.Ⅲ.Ⅳ正确答案:D8、(2020年真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开展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II、IIIB.I、IVC.II、III、IVD.I、III、IV正确答案:D9、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信用业务账户的情形有()。
A.③④B.①②③④C.②③D.①②④正确答案:D10、经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经营机构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 )五个等级。
A.Al、A2、A3、A4、A5B.A5、A4、A3、A2、A1C.Cl、C2、C3、C4、C5D.C5、C4、C3、C2、C1正确答案:C11、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word证券法规讲义】1023第5次课1章4节证券法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节证券法【大纲要求】一、总则(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三)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具有平等的法律的地位,遵守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二、证券发行(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了解)●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的认定(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提示】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和规则●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1】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注意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受理之日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3.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和规则【条件】——股3限6不超40,3付1(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20年)

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20年)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
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
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
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
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
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
(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
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
(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一劳务派遣岗位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4章第1-2节讲义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本节考点】【考点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熟悉)【考点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熟悉)【考点3】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掌握)【考点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掌握)【考点5】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了解)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熟悉)1.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法律责任《刑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改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参考法规目录(2020年版)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参考法规目录(2020年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参考法规目录(2020年版)第六部分参考法规目录【目的与要求】参考法规目录包括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司法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主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考生理应根据参加考试的科目,熟悉下列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自律规则属考生应了解的内容。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三、四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20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3、《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1日国发〔2004〕3号)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5、《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6、《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8、《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9、《国务院关于促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20年8月28日国发[2020]27号)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2020年11月16日国办发[2020]55号)1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国发[2020]38号)(三)司法解释1、《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3、《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明传[2001]43号)4、《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相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6月22日 [2020]民二他字第21号)5、《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月27日法释[2020]3号)6、《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2020年7月13日法[2020]225号)(四)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证券从业考试即将开始,如今正是备考的时候,下面由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考点:法律责任(一)主要法律责任1、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其他1)公司不依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读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点变化

一文读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点变化一文读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点变化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内容,包括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和现行证券法比较,除了明确注册制以外,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上市公司信批不再“指定媒体”、全面推行注册制及大幅提升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新证券法三大焦点。
一、上市公司信披不再“指定媒体”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此前《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全面推行注册制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
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还比如,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取消了公开发行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
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这样一个基础上,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
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新证券法专设一章,对信息披露作了系统规定。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五】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五】证券从业考试备考已经过去许久,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好的了解备考,下面由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五】”,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五】考点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1、财务状况:收入来源、用于投资资产占家庭总资产比例、债务状况以及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等;2、投资知识:金融相关学历情况、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证书;3、投资经验:投资金融产品情况、交易频率以及投资时间等;4、投资目标:拟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5、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投资损失以及投资回报的用途等;6、其他信息:投资者的年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学历以及本人及配偶的就业状况等。
经过评估,经营机构可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个等级:C1、C2、C3、C4、C5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考点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服务过往业绩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2)产品或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服务;(3)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4)产品或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相关服务;(5)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服务;(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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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业务的相关规定;
熟悉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了解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掌握中介机构其他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掌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第五章
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新增章节)
掌握行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掌握行业的文化理念;掌握行业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了解廉洁从业的定义;了解证券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范围;
掌握投资者保护制度、投资者的分类、投资者保护机构、债券持有人会议、诉讼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
掌握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法律责任、违反投资者保护规则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掌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
掌握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掌握信用风险的定义及业务类型;了解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熟悉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要求;了解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要求;了解风险监控、报告和预警的相关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熟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
熟悉保荐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掌握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熟悉保荐代表人的权利及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专业实务》公司信贷科目
16:00-18:00
《银行业专业实务》风险管理科目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2020版变化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掌握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掌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法律责任。
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应该具备的条件;熟悉资产管理投资经理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了解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有关规定。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业专业实务》公司信贷科目
16:00-18:00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科目
10月25日
9:00-11:00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科目
13:00-15:00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业专业实务》银行管理科目
16:00-18:00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相关人员的要求;熟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存在的行为;了解证券公司承担技术、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职责的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了解违反经纪业务相关规定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了解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的范围、禁止性规定。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了解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人员的有关规定。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贷款科目
10月25日9ຫໍສະໝຸດ 00-11:00《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13:00-15:00
《银行业专业实务》公司信贷科目
16:00-18:00
《银行业专业实务》风险管理科目
初级
10月24日
9:00-11:00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业专业实务》风险管理科目
13:00-15:00
初级
10月24日
9:00-11:00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业专业实务》风险管理科目
13:00-15:00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业专业实务》公司信贷科目
16:00-18:00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科目
10月25日
9:00-11:00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科目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科目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贷款科目
中级
10月24日
9:00-11:00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科目
13:00-15:00
《银行业专业实务》银行管理科目
16:00-18:00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贷款科目
10月25日
9:00-11:00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13:00-15:00
13:00-15:00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业专业实务》银行管理科目
16:00-18:00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科目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贷款科目
中级
10月24日
9:00-11:00
《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科目
13:00-15:00
《银行业专业实务》银行管理科目
16:00-18:00
了解廉洁从业的内控机制要求;掌握廉洁从业的禁止性要求;熟悉廉洁从业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
熟悉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掌握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的要求;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类别;了解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登记程序;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掌握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理规定及惩戒机制。
了解科创板及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基本概念及主要规则。
了解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概念;了解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
了解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监管要求;了解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了解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资管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监管要求;熟悉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违法情形。
2019版大纲第五节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了解科创板、创业板特殊交易机制;
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科创板推出的交易机制改革措施
了解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
了解债券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
了解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概念;了解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