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
民非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非(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非组织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非组织的内部财务管理。
第三条民非组织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2.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合理控制支出;3.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4.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民非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应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民非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2. 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3. 管理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4. 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风险评估;5. 负责财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民非组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资金筹措预算。
第八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预测收入,确保预算收入与实际收入基本一致;2. 严格控制支出,确保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基本一致;3. 确保资金筹措计划的可行性。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九条民非组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
第十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2. 规范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3. 及时反映,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民非组织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二条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2. 真实反映民非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 便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
第五章财务审计与风险评估第十三条民非组织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2. 完整性,确保审计内容的全面覆盖;3. 及时性,确保审计报告的及时提交。
民非非单位财务制度

民非非单位财务制度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体系建设财务管理体系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基础,它由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通过各类财务制度、规定、政策和流程组成。
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的目的是明确组织的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流程和操作,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最终提高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
2. 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制定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实现组织经济活动的合理安排和有效控制,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财务预算管理包括年度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报告等环节。
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财务人员需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全面了解和分析各项收支情况,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基础保障,是组织的会计核算、报告和监督的重要基础。
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政策、会计流程、会计记录、会计报告、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需要遵循会计准则和法律规定,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确保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4. 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的规范和保障,是确保组织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的重要环节。
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筹措、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等内容。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财务人员需要加强资金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科学安排和有效管理资金流动。
5. 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监督和评价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
财务审计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审计报告和审计监督等内容。
在财务审计过程中,财务人员需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财务信息,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的完善和建设1. 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技能水平,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民间非营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规范财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二)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三)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四)负责财务核算、报告和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五)负责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六)负责财务档案管理,确保财务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收入预算应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
第八条支出预算应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活动经费、管理费用等。
第九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预测收入,确保预算的可行性;(二)合理安排支出,确保预算的合理性;(三)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确保预算的严肃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资金筹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执行,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十四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二)完整性原则;(三)准确性原则;(四)及时性原则。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4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本文将从财务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概念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民办非企业组织为实现有效的财务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流程和制度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各个方面。
二、目的1. 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办非企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财务活动,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2. 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组织资金的安全,并规范组织财务活动,防止财务犯罪和财产损失的发生,保护组织和社会财产的安全。
3. 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组织实现良好的财务管理绩效。
三、重要性1. 维护组织的财务秩序。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和约束组织的财务活动,防止财务混乱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组织财务秩序的正常运行。
2. 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通过规范的财务报告和审计程序,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3. 优化资源配置。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金和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和优化组织的财务状况。
4. 提升组织的竞争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组织的财务决策能力和运营效益,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体内容1. 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财务报告和预测、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2.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会计政策和准则、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预算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管理和控制、预算评估和分析等方面的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民间非营利组织(NPO)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推动和服务的提供。
与盈利组织不同,NPO的财务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要特别关注财务透明度和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重点探讨NPO的财务管理,包括财务规划、资金来源、预算编制、财务报告和审计等方面。
通过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NPO能够更好地实现其使命,并确保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1. 财务规划财务规划是NPO有效管理财务资源的关键步骤。
以下是几个必要的财务规划过程:1.1 目标设定首先,NPO应明确其使命和目标,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财务目标。
这有助于明确财务资源的需求和管理方向。
1.2 预测与预估NPO应根据历史数据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财务预测和预估。
这有助于合理预测财务资源的需求和准备。
1.3 风险评估和管理财务规划还应包括风险评估和管理。
NPO应审查可能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确保财务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资金来源NPO的资金来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捐赠和赞助捐赠和赞助是NPO最常见的资金来源。
NPO需要建立稳定的捐赠渠道,吸引个人和企业的捐赠,并确保捐款的正确使用。
2.2 政府拨款政府拨款是一种重要的资金来源,NPO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争取到一定的拨款支持。
然而,这种资金通常受到政策和合规要求的限制。
2.3 基金会和组织拨款NPO还可以申请基金会和其他组织的拨款支持。
这需要精心策划和申请,以满足捐助机构的需求和资助方向。
2.4 自筹资金NPO还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支持其运营和项目实施。
这包括筹款活动、举办慈善义卖等方式,以及通过商业模式创收。
3. 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NPO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有助于合理管理财务资源和控制支出。
以下是预算编制的几个关键步骤:3.1 收入预测NPO应根据过去的收入数据和预测的资金来源,合理预测未来的收入。
这有助于制定合理的收支计划和项目发展方向。
3.2 支出评估与分配NPO需要评估项目和运营的支出,并合理分配财务资源。
民办非盈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盈利企业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民办非盈利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非盈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设立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企业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三)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提供财务意见。
(五)组织企业财务审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一)资金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二)资金收支管理:加强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三)资金结算管理:规范资金结算,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四)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库存现金,确保现金安全。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八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财务核算制度包括:(一)会计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二)成本核算: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控制。
(三)财务报表编制: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十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制度包括:(一)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外部审计:接受外部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部门应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

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间非盈利组织在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其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机构相对较弱,导致财务管理存在一定的隐患。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民间非盈利组织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本制度将从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制度建设、资金预算与执行、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2. 透明公开:财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监督。
组织的会计报表、财务状况等信息必须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3. 财务独立: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财务应当独立于其他机构或个人,确保组织经济利益不受他方影响。
4. 谨慎经营: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确保谨慎经营,规避风险,维护组织长期稳定的运营。
三、财务制度建设1. 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包括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2. 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审批制度、报销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
3. 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意识,确保财务管理规范和专业。
四、资金预算与执行1. 财务预算:组织应当建立年度和长期的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投资预算等,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资金执行监督:对于预算外的支出,必须经过相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挥霍浪费。
3. 财务报表披露: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和公开,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核和监督。
五、经济合同管理1. 合同签订程序: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合同签订程序,包括合同招标、合同审批等,确保合同签订的依法合规和合理性。
2. 合同履行监督: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并建立相应的履行监督机制。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 财务组织机构(1)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税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 财务核算制度(1)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库存现金管理(1)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
(3)不准用白条入账,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4. 银行存款管理(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规定。
5. 资产管理(1)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2)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
6. 收入与支出管理(1)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
(2)加强收入管理,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合理使用支出。
7. 预算管理(1)编制年度预算,明确预算目标,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2)严格执行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评估。
8. 监督与审计(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2)定期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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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第一节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是可以盈利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所有权属于社会,清算时,不得收回剩余财产,应转移给同类社会组织。
出资者在交出资金所有权的同时,也交出了资金使用的监督权。
一资产。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银行存款(闲置资金,可以积极理财。
要核对银行对账单。
)2、现金(不得出现红字)3、应收款项(要定期清理)4、投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在投资方面,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一是怕风险,不敢投,二是缺少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善于投,投资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
因此,造成了资金闲置,或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
重点讲投资品种、风险控制、审批、协议、跟踪管理、投资收益确认)5、存货(重大金额物资购进,应办理入库手续,最好作存货反映。
捐赠物资要作存货反映)6、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7、无形资产8、受托代理资产(与受托代理负债结合讲,与代收代付区别)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合法、安全、增值的原则下,应尽量优化资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三、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分类,按其来源:1、初始投入。
2、收支结余。
按其是否受到限制:1、限定性净资产2、非限定性净资产(结合讲基金会项目分类)第二节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费用管理一、收入。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会费收入2、捐赠收入3、提供服务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投资收益6、商品销售收入7、其他收入二、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筹资费用潜力的流出。
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
(成本可下设慈善活动支出、服务成本、销售成本等,要分项目核算。
)2、管理费用。
3、筹资费用4、其他费用建立健全年度预算制度,缺乏财务收支计划,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成本分析。
第三节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1、慈善法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注意:这款采用列举法明确说明,捐赠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是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没有第三种,也就直接排出了把对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捐赠作为慈善活动支出合法性。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2、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3、第五条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4、第七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四节阅读会计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一般包括以下三张报表:(一)资产负债表;(二)业务活动表;(三)现金流量表。
报表的特点、平衡关系、区别。
第五节慈善组织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第六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有效期为五年。
材料需提供: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三、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