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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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RF)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RF)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RF)项目管理办法农教[0]103号(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tudents Research Fund)(简称SRF)创立的宗旨: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与科学素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

第二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一)学校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专项经费;(二)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遵循“理实结合、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资助原则,按照“公平立项、自主申请、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面向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鼓励创新、联合、交叉扶持有基础、有“苗头”的项目。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申报条件第五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的项目,资助范围为:(一)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二)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三)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四)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五)社会调查项目;(六)其他有研究、实践价值的项目。

学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的项目优先资助。

第六条申请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具备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创新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兴趣,立项后能持之以恒自主完成研究工作。

第七条主要面向1-3年级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动物医学专业4年级学生可申报。

第八条学生以团队形式申请。

每个团队原则上不超过5人,鼓励跨学科、跨年级组建团队。

第九条每位学生只能参加1个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条此前已获国家或学校创新项目资助且尚未结题者,项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报。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等。

第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二)以募集方式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认缴出资额并按照约定缴纳出资。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的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法律顾问业务。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章机构与运作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其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并制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匡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教育水平,特设立本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扶助贫困学生,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资助贫困学生的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开展助学活动,组织教育培训,开展教育研究等。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赞助、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二章理事会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八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由基金会发起人担任,副董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等。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决议以过半数成员的允许为有效。

第三章监事会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工作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审查和监督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评估基金会的工作效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基金会的遵守法律法规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决议以过半数成员的允许为有效。

第四章秘书处第十五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运营机构,负责基金会的具体工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七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工作,管理基金会的资金和资源,撰写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基金会的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致力于资助贫困学子,提供教育援助,推动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条基金会的名称为“助学基金会”,英文名称为“Education Assistance Foundation”。

第三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注贫困学子,提供资助与援助,助力其接受优质教育,实现自我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捐赠: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款项;2. 遗赠: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的遗赠款项;3. 投资收益:通过合法投资获得的收益;4. 其他合法形式的收入。

第六条基金会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贫困学子资助:为经济难点的学生提供资助,包括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2. 教育援助:开展各类教育援助项目,如奖学金、助学金、教育培训等;3. 教育公平推动: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改善教育条件,促进教育公平;4. 教育研究与交流:开展教育研究,推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与交流。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重要捐赠人等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的修改、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的制定等;2. 监督基金会的运行情况,确保基金会的合法、规范运作;3. 选举或者罢免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4. 审核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透明度。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行管理;2. 负责基金会项目的策划、组织与实施;3. 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监督;4. 负责基金会的宣传与推广工作;5. 负责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沟通与协调。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是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中心”发起,华图教育和嘉龙集团各出资1000万人民币进行运营的基金。

基金由“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和”嘉龙大学生创业公益基金”两支基金组成。

基金的宗旨为:通过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权第三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相关章程及工作规范,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审定本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推动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并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五审定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六监督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七基金相关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资助资金,签署投资协议,划拨资金,跟踪创业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组织资金退出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孵化机构,共同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三章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第七条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或对已成立的创业企业增资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教育基金章程模板

教育基金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基金会名称],英文名称为[Foundation Name]。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旨在通过社会捐赠,支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1. 扶持贫困学生,提供助学和助教支持;2. 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和尊师重教的单位和个人;3. 支持教育改革、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4. 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金额]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位于[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1. 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教育事业发展;2. 对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提供资助和救助;3. 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品学兼优的学生;4. 支持教育改革、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5. 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6. 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7. 管理和运作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人数]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人数]名,秘书长1名。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1.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 对教育事业有深厚的感情和贡献;3. 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4. 拥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任期[年数]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基金会财务独立,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和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和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和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和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新发展阶段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根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和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2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立项申报和结题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立项事宜(一)总体要求1. 完善体系: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构建国家级、省级、校(院)级三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2. 培育精品: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注重扶持优秀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团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申报产学合作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

(二)项目类型与类别“大创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在类型上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在类别上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支持领域项目两类。

1. 项目类型(1)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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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
第一条为完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有效、安全地使用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由省政府先期投入的5000万元设立,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负责管理。

省人才中心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专户孳生的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鼓励创新、有效扶持、公平守信、依法监督的宗旨,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第四条创业基金采取委托贷款的运作模式。

省人才中心作为委托方提供资金,项目管理(担保)机构负责项目的实地考核和担保资产(人)的评估,指定的商业银行根据委托方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等,按照担保和免担保两种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协助回收。

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依法进行追偿。

创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内不计利息。

第五条创业贷款的银行手续费、项目管理(担保)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和免担保项目专家论证费按相关规定中的标准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
第六条创业贷款的对象是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在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

对有过“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

第七条个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合伙经营的企业,借款人不得超过5人,总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在校硕士、博士生创新创业,凡年龄不超过35岁,依法在陕西境内注册公司,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文化创意的,经所在院校推荐,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九条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免担保项目评选办法》的项目,经专家论证、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免担保贷款。

第十条创业贷款期限为3年。

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一条创业贷款的还款设一年宽限期。

即创业贷款自放款之日起第一年不还款,第二年起按季度等额还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借款人登陆“陕西人才公共服务网”填写个人基本资料,经省人才中心网络初审后,向项目所在地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

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创业基金贷款,由所在学校推荐,向项目所在地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二)受理。

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后,负责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现场核查。

(三)审核。

省人才中心对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项目核查后,委托项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对借款人及所在企业(机构)考察评估。

(四)担保。

借款人应在以下形式中选择其一,向项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提供担保材料并签订担保协议:
1、存单、保单的原件质押。

2、房产、生产设备、车辆的产权证抵押。

3、经济实体担保。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担保。

5、具有项目所在地户口,有稳定收入的2名以上自然人担保。

6、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可为入驻基地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担保。

(五)审批。

省人才中心根据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对借款人及所在企业(机构)的考察评估意见进行贷款审批。

条件符合的,确定其贷款金额和期限。

(六)发放。

经办银行审核后,与省人才中心及借款人签订《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免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程序与担保贷款相同。

审核合格后,由省人才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专家意见确定贷款额度,经银行审核后发放。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受理项目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控,为借款人建立档案管理专户。

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

申请创业基金贷款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籍档案,由推荐学校管理或委托当地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专户管理。

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

第十五条受理项目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导师帮扶制度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对借款人实行“一对一”创业指导,及时解决借款人所在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发现借款人违约或有逃避债务嫌疑的,要及时通知省人才中心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负责借款人担保手续的办理、抵押品的托管、担保协议的签订以及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十七条经办银行要协助省人才中心认真做好借款人贷前教育工作。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要及时提示借款人按期还款。

对到期未还款的借款人,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建立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经催告仍不还款的,省人才中心可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手段追偿。

第十九条各经办机构要加强贷款统计分析。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银行要单设贷款统计科目进行统计、考核,逐月向省人才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五章延期还款及呆坏账核销
第二十条借款人或其所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还款的,经审批可延期还款。

延期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延期还款批准之日前产生的罚息由借款人偿还。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死亡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借款人所创办的企业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企业损失严重、无法继续经营的,按照财政部《呆坏账核销办法》,经审批可予以核销。

第六章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采取专项检查和审计的方式对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挪用、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相关操作细则由省人才中心另行制定。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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