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2019年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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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审计报告正文

2019年度审计报告正文

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所华通鉴苏分会审[2020]号审计报告xxx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xxx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xxx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其他信息“xxx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

其他信息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

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xxx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xxx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xxx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xxx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卫士通:关于公司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卫士通:关于公司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3538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如下: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强调段事项内容如下:贵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向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科华”)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由于涉诉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北京金封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已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

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上述资产列报于“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12月31日余额116,309.74万元。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描述了北京网安涉诉房产详细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意见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出于职业判断出具的,依据和理由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对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无异议。

(一)案件最新进展北京网安于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就北京网安向金丰科华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及该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事项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及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同洲电子: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同洲电子: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一、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如下:“2019年10月25日,同洲电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确定立案调查结果对同洲电子2019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意见“我们认为,除了“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同洲电子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洲电子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董事会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表示理解和认可,如实体现了公司现阶段的状况,除此之外,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洲电子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四、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已认识到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将采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具体如下:1、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以优化经营和产品服务、实施创新发展,在专注于做优做强主业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利润空间;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细化成本控制,优化资金运作,节支节流,提高经营效益,确保公司的平稳发展。

大洲: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洲: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年度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2030号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本所接受委托,审计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控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2020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一)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五)、3、(4)、⑤所述,2018年,新大洲控股为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尚衡冠通”)向自然人蔡来寅借款7,0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蔡来寅于2019年3月提起诉讼,截止2019年12月31日,涉案总金额为9,790.67 万元。

根据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5日就该案出具的《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来寅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关法律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因新大洲控股向自然人蔡来寅借款提供的担保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属违规担保,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1、保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新大洲控股无需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尚衡冠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新大洲控股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存在重大过错的可能性较小,即使法院判断新大洲控股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过错责任比例也较小。

此案目前在审理之中,由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对取得从新大洲控股为该项担保计提的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五)、3、(4)、⑥所述,截至2019年12月31日,新大洲控股原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违规占用新大洲控股资金余额47,078,767.12元,其中:本金3,000.00万元、利息17,078,767.12元。

正业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正业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致同专字(2020)第441ZA570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科技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第441ZA8045号)。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说明如下:一、审计报告中保留事项的内容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3所述,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正业科技公司在建工程“智能云平台项目”的余额为4,444.97万元,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正业科技公司投资该项工程交易的合理性和采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3之(2)(3)(4)(5)所述,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正业科技公司与芜湖小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芜湖小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资库贸易有限公司、民惠贸易(广州)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正业科技公司通过签订采购合同累计支付资金13,291.68万元,因交易未履行,累计收到退回资金10,707.55万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应收芜湖小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706.02万元,预付民惠贸易(广州)有限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 赛特广场5层 邮编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公司3,000.00万元未收回,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交易的实际用途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宜通世纪: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宜通世纪: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提交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等的规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一)倍泰健康诉讼事项及立案侦查事项。

由于无法对宜通世纪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的诉讼事项和立案侦查事项(具体事项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七)1、2)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对宜通世纪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一)所述,宜通世纪于2019年12月27日丧失对倍泰健康的控制权,自该日起倍泰健康不再纳入宜通世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仍无法对上述倍泰健康诉讼事项和立案侦查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宜通世纪本期财务报表及比较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出售股权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一)所述,宜通世纪于2019年12月27日(转让日)将其持有的倍泰健康100%股权作价1.7亿元转让给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玄元八号”)。

2019年12月20日,宜通世纪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将其持有的合计3,400万股宜通世纪流通股票质押给玄元八号,就其后续处置倍泰健康股权所得净收入不足1.70亿元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倍泰健康于转让日的账面净资产为-1.40亿元。

转让前,宜通世纪已在其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就所持对倍泰健康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全额减值准备。

宜通世纪管理层认为倍泰健康股权于转让日的公允价值为零,因此在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转让价1.70亿元与其所认定公允价值零元的差额确认为1.70亿元资本公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倍泰健康于转让日账面净资产-1.40亿元与其所认定公允价值零元的差额确认为1.40亿元投资收益。

宜通世纪: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宜通世纪: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2020年3月5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2019年度)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2019年度)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司对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如下:一、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716,178.10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4,329,244.53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381,271,557.76元,其中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512,322,508.59元。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二、公司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截至2019年度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在当前疫情下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为了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平稳运营,亦为全体股东利益的长远考虑,公司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公司董事会一向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今后仍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严格执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宜通世纪:2019年度业绩快报

宜通世纪:2019年度业绩快报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快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9年度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单位:元注:本表数据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8,953.01万元,同比减少3.46%;营业利润1,504.22万元,同比增长100.77%;利润总额1,233.72万元,同比增长100.6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191.60万元,同比增长101.62%。

基本每股收益为0.04元/股,同比增长101.8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2%,同比增加79.32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2018年度末对公司各项资产进行了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大额减值准备,而2019年金额相对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发展战略规划聚焦主营业务发展,通过开源节流等举措,提高项目毛利率,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余额为255,401.45万元,比期初增长1.73%;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余额为175,766.28万元,比期初增长13.87%;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1.99元,比期初增长13.71%。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2020年1月21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不存在差异。

四、其他说明本次业绩快报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将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五、备查文件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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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目录页次报告正文1-3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29号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或“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30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一、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
(一)倍泰健康诉讼事项及立案侦查事项。

由于无法对宜通世纪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的诉讼事项和立案侦查事项(具体事项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七)1、2)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对宜通世纪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一)所述,宜通世纪于2019年12月27日丧失对倍泰健康的控制权,自该日起倍泰健康不再纳入宜通世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仍无法对上述倍泰健康诉讼事项和立案侦查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宜通世纪本期财务报表及比较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出售股权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一)所述,宜通世纪于2019年12月27日(转让日)将其持有的倍泰健康100%股权作价1.7亿元转让给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玄元八号”)。

2019年12月20日,宜通世纪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将其持有的合计3,400万股宜通世纪流通股票质押给玄元八号,就其后续处置倍泰健康股权所得净收入不足1.70亿元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倍泰健康于转让日的账面净资产为-1.40亿元。

转让前,宜
通世纪已在其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就所持对倍泰健康长期股权投资计
提了全额减值准备。

宜通世纪管理层认为倍泰健康股权于转让日的公允价值为零,因此在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转让价1.70亿元与
其所认定公允价值零元的差额确认为1.70亿元资本公积,在合并财
务报表中将倍泰健康于转让日账面净资产-1.40亿元与其所认定公允
价值零元的差额确认为1.40亿元投资收益。

由于宜通世纪管理层未
能提供该股权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以及股权转让日倍泰健康股权公
允价值及其转让作价公允性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对宜通世纪上述确认的1.70亿元资本公积和1.40亿元投资收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的规定。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对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中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保留意见中的诉讼事项对宜通世纪2019 年度利润表中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的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保留意见中的立案侦查事项,目前尚未收到最终侦查结果,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及比较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

保留意见中的出售股权事项对宜通世纪2019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2019年度利润表投资收益的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春燕(项目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蔡慕玲
中国·上海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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