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数据通信网运用管理办法》(2015)315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解读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解读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是指针对铁路运输中使用的无线电设备进行规范管理的办法,其主要作用是确保铁路运输的效率和安全,并且保证无线电设备的合理利用。
一、主要内容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设备标准管理。
铁路无线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标准,同时应按照国家或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和检测。
2.无线电频率管理。
铁路无线电设备应按照有关频率的规定进行使用,确保其频率合法、规范。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铁路无线电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4.设备调试管理。
铁路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调试,保障设备的稳定性和优良性。
5.无线电频谱监测管理。
铁路部门应及时进行频谱监测,保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干扰和安全风险。
6.设备安全保障管理。
铁路部门应注重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和维修,保障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解读内容以上是主要的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内容,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1.设备标准管理: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前提。
社会发展到现在的时代,无线电设备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必备之物,并且不断发展壮大。
铁路无线电设备应该有国家或铁路部门认证,并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以保障其质量和可靠性。
2.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通信受到很多的因素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频率。
在铁路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场合,应严格遵守国家电信管理局和铁路部门的频率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法或规范的频率。
这样才能保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铁路无线电设备类别繁多,涵盖范围广,使用人员来自不同的领域和专业。
因此,设备使用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
在使用过程中,要防范安全隐患,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南。
4.设备调试管理:无线电设备是高科技类产品,其建设和调试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涉及到交流、通信等方面的知识。
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第一节通则第332条铁路电务信息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与数据传输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控制和管理系统,是铁路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的恃点。
第333条铁路电务信息设备主要包括TDCS、CTC、CTCS、CSMIS(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信号微机监测系统等。
第334条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TDCS、CTC等系统,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他系统直接联网。
第335条电务维护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签订设备维修协议,明确维修责任和分工。
第336条以下四种情况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审批。
1.铁路局(公司)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局对部、相邻局间通道变更。
2.扩大TDCS标准用户范围。
3.超出TDCS标准范围扩展功能。
4.其他系统使用TDCS信息。
第337条 TDCS、CTC应实行系统冗余,局部故障不得影响整个系统。
第338条信息设备实行大修和维修两级修程。
第339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信息设备维护需要的、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维护人员,负责软、硬件维护和值班工作。
第340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和信号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器、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等硬件,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341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掌握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342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检修需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
第343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1.设备安装及使用说明书、设备技术标准;2.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3.设备原理图、设备布置图、系统结构图及网络构成图;4.电气集中结合电路图、分机采集信息配线表和通道网络图;5.系统软件流程图及各软件模块流程图,软件清单;6.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7.管内各站、区间信号平面图;8.故障处理流程图,原始记录资料等。
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TG

TG/XX202-2015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全面提高铁路网络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及控制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第四条总公司网络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动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和措施第五条总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目标是通过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业务应用连续性和安全性,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支撑总公司业务发展。
第六条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包括管理保障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和运维保障体系。
管理保障体系包括信息安全组织、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信息安全工作流程等。
技术保障体系包括应用安全架构、安全服务架构、基础设施安全架构等。
运维保障体系包括运行管理、安全监控、事件管理、变更管理等。
第七条全面推行网络安全风险管理。
通过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识别安全风险、完善风险管控流程、强化风险应急处置,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按照集中指导、属地管理原则,在总公司统一指导下,各单位分别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测评、整改工作。
第九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条总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网络安全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法规与政策,对总公司网络安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2015)174

TG/XX201-2015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信息网络管理,提高网络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更好地发挥网络在铁路信息化发展中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信息网络是铁路重要基础设施,用于承载铁路信息化应用数据传输和交换,实现应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第三条铁路信息网络按使用性质分为综合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
综合信息网是承载通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公用网络。
专用信息网是承载对功能、性能或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专用网络。
第四条综合信息网按部署范围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
局域网是指用户边缘路由器(含)与用户终端之间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所组成的网络。
广域网是指连接局域网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组成的网络。
综合信息网广域网特指与综合计算机网广域网融合后的数据通信网。
第五条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包括建设管理、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协作、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综合信息网管理。
专用信息网管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八条总公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信息技术运维单位负责总公司级综合信息网局域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总公司通信设备维护单位负责数据通信网骨干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铁路局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局管内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局管内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局管内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局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铁路局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铁路局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铁运〔2011〕2号)附件3: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序产品产品名称认定范围执行标准号编号《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技术条件(暂行修订稿)》 (科技运函〔2004〕15号),《调度集中车站自律机与计算机软件和系统集成联锁接口通信协议(V1.1)》(运基信号〔2006〕312号),《调度集中(CTC)数据通信规程》(运基信号〔2007〕696调度集中1 2001 号),《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CTC)设备组网方案和硬件配置标准》的通知》(运基信号〔2009〕676号),《300,350km/h高速铁路CTC显示界面补充规定》硬件(运基信号〔2010〕416号),《客运专线铁路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科技运〔2008〕36号)。
《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管理信息系统(DMIS)技术标准(暂软件和系统集成列车调度指挥行)》(运基信号〔2003〕342号),《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2 2002 系统(TDCS)数据通信规程》(TB/T 2499-2008),《列车调度指挥系统硬件设备 (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组网方案和硬件配置标准》的通知》(运基信号〔2009〕676号)。
通用:《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3-2部分:机车车辆设备》(GB/T 24338.4-2009),《客运专线铁路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科技运〔2008〕36号),《CTCS2级技术条件》、软件和系统集成《CTCS技术规范总则》(科技运函〔2004〕14号),《客运专线CTCS-2级列控配置及运用技术原则(暂行)》(铁集成〔2007〕124号)。
CTCS-2:《既有线CTCS-2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技术规范列车运行控制(暂行)》(科技运〔2007〕43号),《既有线CTCS-2级列3 2003 系统ATP车载控系统车载设备技术规范(暂行)》(科技运〔2007〕45 设备号),《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DMI显示规范V1.0》(运基车载主机、应答器接收单元、信号〔2007〕20号)。
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第一节通则第332条铁路电务信息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与数据传输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控制和管理系统,是铁路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的恃点。
第333条铁路电务信息设备主要包括TDCS、CTC、CTCS、CSMIS(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信号微机监测系统等。
第334条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TDCS、CTC等系统,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他系统直接联网。
第335条电务维护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签订设备维修协议,明确维修责任和分工。
第336条以下四种情况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审批。
1.铁路局(公司)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局对部、相邻局间通道变更。
标准用户范围。
TDCS扩大2.3.超出TDCS标准范围扩展功能。
4.其他系统使用TDCS信息。
第337条TDCS、CTC应实行系统冗余,局部故障不得影响整个系统。
第338条信息设备实行大修和维修两级修程。
第339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信息设备维护需要的、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维护人员,负责软、硬件维护和值班工作。
第340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和信号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器、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等硬件,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341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实时掌握系统,小时值班制度24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实行运行情况,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342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检修需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
第343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1.设备安装及使用说明书、设备技术标准;2.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3.设备原理图、设备布置图、系统结构图及网络构成图;4.电气集中结合电路图、分机采集信息配线表和通道网络图;5.系统软件流程图及各软件模块流程图,软件清单;6.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7.管内各站、区间信号平面图;原始记录资料等。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TG/TX210-2015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通信全程全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通信设备维护单位管理和运行的通信网设备,不含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信设备版本是指生产企业标识通信设备软件或硬件的代码,包括设备型号、应用业务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或软件补丁等。
第四条对全程全网运用的通信网设备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用通信设备,总公司制定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版本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并根据铁路通信网运用管理需要,对版本管理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版本管理实行版本测试验证和版本备案审查制度,经测试或审查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版本,总公司统一公布设备版本信息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通信设备在铁路通信网内使用时,设备的软件版本应与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一致。
因业务需求或功能要求不同,确需采用不同版本软件的,铁路局可在总公司公布的入网设备版本中选用适当的版本。
第七条未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其他铁路通信设备,由铁路局根据运用和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自行规定。
第二章版本管理分工第八条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由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
运输局、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铁路局电务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或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制定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目录,指导版本测试、审查工作,审核公布设备版本信息。
(二)通信中心负责受理版本测试和版本备案申请,组织版本审查和版本测试工作,指导铁路局设备维护单位实施版本更新,管理全路通信网在用设备版本信息台账。
根据通信网设备运用管理需要,提出版本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三)铁路局电务处负责管内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按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信息,组织完成管内设备版本更新和功能验证工作,管理管内通信网设备版本信息台账。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国铁科法〔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九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25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九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等2个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进一步规范了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107号文件。
《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