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24种情形及认定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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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认定标准

工伤事故认定标准

工伤事故认定标准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事故认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伤事故的认定范围。

工伤事故的认定范围包括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地点,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执行工作任务的时间范围。

只有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二、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

1. 意外伤害的认定。

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突发事件或意外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

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正在履行工作职责;事故导致的损伤属于身体损害范围。

2. 职业病的认定。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由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对于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疾病与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疾病符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病因学规律。

三、工伤事故的认定程序。

工伤事故的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认定和复核等环节。

劳动者或其家属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和认定程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伤认定证明。

四、工伤事故的赔偿和保障。

对于经认定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和相关的医疗救助。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管理。

为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结语。

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确立和落实,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和劳动者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最新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最新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一、最新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哪些情况可认定或视同工伤?

哪些情况可认定或视同工伤?

哪些情况可认定或视同工伤?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哪些情况可认定或视同工伤?10种情况认定或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4小时内用人单位应报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

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

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30日内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2017版)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是

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是

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是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主要包括:工作场所意外事故、职业病、因工致残、特殊工种工伤。

下面将对每种情形进行详细说明。

1. 工作场所意外事故:工作场所意外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

这包括工业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高空坠落、火灾爆炸、物体打击等;农田作业的农药中毒、机械事故、蛇虫咬伤等;交通运输行业的车辆事故、高铁事故等。

只有在工人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2. 职业病:职业病是由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特定有毒、有害物质或作业环境的结果,导致的疾病。

常见的职业病包括尘肺病、化学中毒、放射性疾病等。

关键是证明工作环境中存在有害物质或致病因素,并且劳动者的职业活动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因工致残:因工致残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因工致残是通过评定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来认定的,一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取决于伤残后的生理和功能状态,包括身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感觉功能障碍等。

4. 特殊工种工伤:特殊工种工伤是指在特殊的职业岗位上,由于工作特殊性质导致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

特殊工种包括军人、警察、消防员、航空航天等。

这些职业岗位的工作环境高风险,对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特殊工种工伤通常由特殊工种工伤认定委员会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总之,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分别为工作场所意外事故、职业病、因工致残、特殊工种工伤。

每种情形都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工伤怎么定论

工伤怎么定论

工伤怎么定论
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健康损害。

那么工伤怎么定论呢?工伤的定论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的。

首先,要明确工伤的原因。

工伤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健康损害,因此要对工伤事件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所在。

只有明确了工伤的原因,才能对工伤事件进行正确的定论。

其次,要考虑工伤的性质。

工伤事件的性质有时是明显的,比如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很容易判断是工伤。

但有些工伤事件的性质可能不太明显,比如长期接触有毒物质导致的职业病,需要通过医学鉴定和专业评估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另外,要考虑工伤的证据。

对于工伤事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工伤的定论。

这些证据可以是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也可以是医院的诊断报告、治疗记录等。

只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才能对工伤事件做出正确的定论。

最后,要考虑工伤的法律依据。

工伤的定论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
规来进行,比如《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事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工伤的定论需要从工伤事件的原因、性质、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考虑。

只有全面、客观地进行判断,才能对工伤事件做出正确的定论。

希望广大职工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件,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标准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平安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开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平安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1、申报责任:部门主管承当本部门的工伤、平安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局部由部门主管承当;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平安事故,工伤报案备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申报内容:按【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申报。

4、受理部门:部门主管将【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报与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主管在调查事故详细经过中,可再次根据事件经过清楚记录报行政管理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行政管理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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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24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
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
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
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1、“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2、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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