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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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地下管线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乡村地区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理单位的地下管线管理活动。

三、管线设施管理(一)管线设施的建设1. 管线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施工许可。

2.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地质条件和环境要求。

3.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和程序进行,施工现场要保持安全、整洁。

(二)管线设施的维护1. 管线设施的维护应依据其使用寿命、使用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关维护计划,每年进行维护检查。

2. 管线设施的维护工作需要有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3. 对于老化、损坏严重的管线设施,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管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管线设施的更新改造1. 对于使用寿命到期、技术落后的管线设施,必须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管线设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性。

2. 更新改造工程需要进行论证,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避免因改造而对周围环境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管线设施安全管理(一)管线设施的监控1. 对于重点管线设施,需要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对于非重点管线设施,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排查设施隐患。

3. 对于管线设施的监控数据,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二)管线设施的防护1. 管线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避免机械损害和人为破坏。

2. 管线设施的施工、开发等活动,必须进行前期调查和规划,确保不影响管线设施的运行。

(三)管线设施的应急处理1. 对于管线设施发生泄漏、爆炸等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2. 应急预案必须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五、管线设施信息管理(一)管线设施的档案管理1. 对于管线设施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管理决策。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它是为了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和避免对地下管线的损害而制定的。

正因为它的重要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

一、背景地下管线主要包括电力、通讯、给水、燃气等各种管道,它们的安全性对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地下管线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一旦发生问题,往往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因此管理管线建设,防止对管线的损害,进行科学and 有效的管线保护和管理,切实防范管线事故的发生,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范围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管线建设管理的目的、原则和规范;2、管线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职能;3、管线建设的审批程序和要求;4、管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和保护要求;5、管线监理管理和验收要求;6、管线维护、修缮及更新换代要求;7、管线事故的应急管理措施;8、管线违法行为的处罚;9、管线建设的监督和检查等。

三、管线管理阶段及要求1、管线建设前期管理:(1)前期调研:在进行管线建设之前,需要对建设区域进行尽可能完全的调研,包括有关地质、土壤、水文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制订安全的管线建设方案。

(2)管线建设方案编制:通过前期调研之后,我们需要在满足正常运行管线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制定合理的管线建设方案。

2、管线施工管理:(1)施工前期准备:针对管线施工,需要确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环保、质量等各方面工作的责任人及其职责范围,以确保施工的顺畅进行。

(2)施工安全管理:在施工期间,一定要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标准,做好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危险的发生。

(3)环境保护管理:在施工期间,一定要遵守环保规定,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严禁违规倾倒工程垃圾。

3、管线验收管理:(1)验收前期准备:管线建设完成后,再进行管理验收,验收前期需要对管线完整性、系统性、使用环境、使用寿命等方面进行检测,以确保管线的运行安全。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工程施工管理论文:苏州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更新与维护

工程施工管理论文:苏州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更新与维护

工程施工管理论文:苏州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更新与维护【摘要】苏州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实现长期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及更新与维护,本文通过苏州市一系列制度、法规的建立,根据苏州市的具体情况,介绍对系统动态及更新与维护的办法,以建立一个优良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地下管线探测普查;信息管理系统;竣工测量;动态更新;系统维护Dynamic maintenance and update of Suzhou City Road underground pipelin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Abstract】The underground pipeline census works in Suzhou City has already completed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set goals and update and maintain the long-term dynamic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This article acting through the Suzhou municipal a series of system and regulations which are established under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Suzhou city, describes the system dynamics and updates and maintenance measures to establish an excellent working model。

【Key words】The underground pipeline census;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Final construction survey;Dynamic Update;System maintenance1. 苏州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根据苏州市政府的安排,苏州市于2005年开始对主城区的地下综合管线进行普查,普查共分三期实施,总投资1140万元,探测范围为市区主次干道123条,管线总长度约2800公里,探查面积83平方公里,苏州市地下管线探测成果所采用的系统具有以下特点:(1)本系统采用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GIS软件平台。

地下管线工作制度管理

地下管线工作制度管理

地下管线工作制度管理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城市地下空间内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以及工业、民用和其他特殊用途的管线。

1.3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二、规划管理2.1 地下管线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2.2 地下管线规划应包括管线种类、规模、布局、走向、技术规格、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应根据城市发展和管线需求适时调整。

2.3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地下管线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4 地下管线规划审批前,应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三、设计管理3.1 地下管线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和规范,确保管线安全、可靠、经济、环保。

3.2 地下管线设计应根据管线种类、规模、地质条件、交通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管线材料、施工工艺和保护措施。

3.3 地下管线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3.4 地下管线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施工管理4.1 地下管线施工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4.2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3 地下管线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施工方案论证,明确施工难点和安全风险。

4.4 地下管线施工期间,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分享的这则《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大家敬请通过下文了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权限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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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综合管廊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地下管线属地管理职责,制定地下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明确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组织管线普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管理分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

各管线权属单位为本专业地下管线的管理责任主体。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核发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规划核实。

负责制定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标准,组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容市政(城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日常综合协调管理。

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查处地下管线工程违法行为。

负责组织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计划,道路开挖许可及管线单位之间的协调。

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

公安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以及地下管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现场秩序维护。

负责人为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案件的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工程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生产安全事故。

质监部门监督和指导管线单位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

发改、经信、交通、水务(水利)、文广新、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管理原则)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技术引导)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八条(保护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管理部门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规划编制)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管线综合规划。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十条(规划原则)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二)除特殊规定外,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具备条件时应当逐步进入地下;(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新建管线原则上不应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以下管线工程须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管线;(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管线;(四)地下综合管廊;(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管线工程。

第十二条(许可程序)管线建设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管线规划方案设计,报审管线规划方案;(二)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审管线施工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规划变更)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需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规划设计)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要求,特殊情况需征得相邻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实施。

第十五条(规划批后管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方可开工建设。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十六条(计划管理)管线单位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根据上报的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年度施工计划和月度挖掘审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原则)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

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容市政(城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管线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除对专业性标准审查外,还应严格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

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管线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申报施工许可。

给水、排水、燃气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电力、热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地下管线施工过程需要挖掘地面的,须向市容市政(城管)部门申报。

地下管线工程如涉及到占用道路、绿化、水利、公路、航道和影响交通秩序等,应提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遇有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线单位可先行施工,同时向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在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施工交底)施工过程可能对邻近地下管线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召集相关管线单位进行管线安全交底,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给予协助与配合。

第二十一条(施工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在管线密集之处,严禁使用机械挖掘。

(二)如发现不明管线,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三)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轨道交通、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建设非金属管线须按规定同步敷设金属示踪线。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要求)管线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做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工作,明确使用维护管理单位,未通过验收的管线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废弃管线处理)管线建设单位如需废弃管线的,应当向规划部门备案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但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后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四条(管线单位要求)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含已废弃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须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按规定设置警示警告标志标识;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隐患排查与应急预案)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其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地下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备好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第二十六条(其他建设影响管线安全)在进行深基坑、地质勘探、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可能影响地下管线的建设活动前,建设单位应摸清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并与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的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挪移、接驳地下管线;(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警示警告标志标识;(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五)擅自在地下管道、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布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自有产权的管道或井室内布设管线或其他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征得相关权属和管理单位同意。

第五章信息与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信息原则)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即时交互、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条(普查与基础信息平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对辖区内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建立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现动态更新。

县(区)级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须与市级平台对接。

第三十一条(协同管理平台)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组建地下管线协同管理平台,以实现地下管线的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

相关管理部门须将管线审批、监管等信息及时接入协同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专业系统)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和协同管理平台对接,做到信息共享、分层应用。

第三十三条(档案归档)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未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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