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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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1)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2)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清理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可以成为无偿划转方(划出方和划入方)的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又补充上了国有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这两个规章,并非所有的全资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划转方,例如由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理论上,全资的国有单位都可以成为划转方。
国资委的规章不全面,应当完善。
对无偿划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一种是走资本公积科目,另一种是走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
无偿划转是资产在国有单位之间的转移,不能算收入(支出)。
因此,应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捐赠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
如果无偿划转也这样处理,就把它等同于捐赠。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90927【实施日期】 19990927【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指国有企业将其名下的一部分资产划转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并在此过程中获得相应的股权或增资回报。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这一话题进行浅析。
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意义和目的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一种常见的筹资手段,对国有企业来说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和目的:1.优化资产结构: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闲置资产或价值低的资产,通过无偿划转这些资产,可以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2.增强企业资金实力: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可以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从而增加企业的实际资金量,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
3.拓宽融资渠道:通过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国有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企业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涉税筹划在国有企业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增资过程中,涉及到的涉税筹划是不可忽视的。
涉税筹划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时,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和筹划,减少税负,提高效益的一种行为。
涉税筹划在无偿划转资产增资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资本利得税:在无偿划转资产增资过程中,国有企业可能会获得资本利得。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减少资本利得税的税负,增加企业的收益。
2.降低交易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在无偿划转资产增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降低税务风险,保护企业的利益。
3.提高企业税负透明度: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涉及到税收政策的变化,通过进行涉税筹划,可以使企业的税负透明度更高,提高企业的合规性。
涉税筹划的注意事项在国有企业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涉税筹划的注意事项:1.合规性:涉税筹划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税收法规和政策,遵守税收的廉洁原则,确保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财产形式存在的资产,相当于从国家所有者转移到其他受益者手中。
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原国有资产实体将不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被划转的资产将由其他主体使用和支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纳税义务,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企业都有附加条件的,如资产项目要达到确定标准,例如企业的资产总额要满足一定的额度和年平均雇员人数要在一定人数以上。
对于接受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企业,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条件,将需要承担相关的纳税义务。
其次是土地增值税。
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划转,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增值部分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仅当土地使用权由国家、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划转时,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土地使用权不应该纳税土地增值税的。
最后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国家财政部门核准的各种合同、单据和权利转让等行为所征收的税种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征收是以合同金额为依据的,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涉及合同金额,因此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不应该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会引发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对于涉及土地的无偿划转,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下的无偿划转税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相关主体应该详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试析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试析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有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含义和影响的分析,试析其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特点和要求,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税收政策。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含义和影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有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国家对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支持和鼓励。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以使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2. 促进企业改革。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以使国有企业更具活力和竞争力,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
3. 扩大企业所有权。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以扩大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使企业更加多元化和多样化,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缩小收入和财富差距,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特点和要求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税务认定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定无偿划转的价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结果、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来认定。
在税务认定时,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认定方式,确保无偿划转价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税务认定的要求是在具体操作中,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税收的申报和缴纳义务,确保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准确、公正。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税收政策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通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免征印花税、免征契税等。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了解和适用相关税收政策,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加强资金管理
在无偿划转资产后,应加强资金 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 用,以避免因资金管理不善而产
生的财务风险。
市场风险防范
了解市场环境
在无偿划转资产时,应了解市场环境,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 状况等,以避免因市场环境不利而产生的市场风险。
合理规划战略
在无偿划转资产后,应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合理规划资产的使用 和配置,以避免因战略不合理而产生的市场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该无偿划转属于视同销售 行为,需要确认房产的公允价值,并按公 允价值计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处理方式
结论
双方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同时进行房产的 过户手续,并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该无偿划转涉及多项税费,企业需要准确 计算并申报纳税,确保合法合规。
案例三
• 背景介绍:某国有企业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相关 风险,导致后续出现问题。
签订协议:经过审批后,涉及无偿划转的国有企业应签订 资产划转协议,明确划转的具体事项和责任义务。
资产评估与备案:划转协议签订后,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办 理相关备案手续,确保划转的资产价值公允、合法合规。
划转实施:完成相关手续后,涉及无偿划转的国有企业应 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划转,并进行账务处和税收申报等后 续工作。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无偿划转资产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有助于提高 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目的和意义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主要目 的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 构、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影响
力。
无偿划转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和摩 擦成本,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资 本运作效率,有利于实现国有企
业的战略目标。
• 涉及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等。 • 处理方式:企业应当在无偿划转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讲解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讲解导言: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措施之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背景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过多的管理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价值,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内容解读1. 划转对象及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对象主要是经营困难或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以及政府依法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
划转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2. 划转方式和程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和程序。
划转的方式可以是无偿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无偿转移给其他国有企业,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在划转程序上,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进行相关的法律手续。
3. 对企业的影响及保障划转无偿产权对企业本身以及职工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办法强调,在划转前必须充分说明划转的目的、办法以及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措施等内容。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职工的就业和合法权益。
4. 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划转过程的公正和透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划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划转程序及结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划转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划转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影响与问题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对国有企业改革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首先,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对于国家的依赖度,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活力。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账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 前,需对划转交易进行 评估,确定划转的资产 、负债或权益的价值。 评估可由企业内部或外 部专业机构进行。
划转交易评估完成后, 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的审批,确保划转符合 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财务报表中,需设置 相关会计科目,如“实 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等, 以反映划转交易的财务 影响。
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实例一
某国有企业划转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该企业将一台设 备无偿划转给另一家国有企业,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00 万元,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视 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为20万元,并调整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同时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并缴纳 相应的增值税。
实例二
某国有企业划转房地产的税务处理。该企业将一处房地 产无偿划转给另一家国有企业,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 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在进行税务处理时 ,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缴纳相应 的土地增值税。
平等协商原则
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划转应当平等协商,尊重 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02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概述
无偿划转的定义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是指国有企业之间,通过划转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负债或权益 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不涉及现金交易或等价物交换。这是一种常见的企业间资 产重组方式。
强化风险管理
未来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管理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确保国有 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促进国企改革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将有助于推动国企改革,促 进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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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
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人),当资产(包括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转移方式包括销售、投资、划转、捐赠等),相关资产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交易价格。
目前,税法对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一个法人企业,无需确认所得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税转股政策”,例如:《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即:税法认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时,由于资产由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中国铁建股份取得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摊销。
但是鉴于该项重组行为,没有产生现金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没有纳税能力,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后,视同该公司已经缴纳该笔税款,国家又将其投资到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做增加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
这种“税转股”政策,税收优惠力度很大,不但不实际缴纳税款,而且股份公司还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目前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上市时,基本上都得到了这样的政策批文。
二是,“财税【2009】59号文件政策平台”,该文件规定了六种重组行为在符合5个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在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其股权支付额部分,资产的隐含增值暂时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但接受重组资产的法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按评估前的原计税基础确认。
这种“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是一种“递延纳税”,是法人税制原则的例外情形。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资产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其税收待遇分成三种情况:一是一般交易,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以实现,就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二是国务院特批的”税转股“政策,转移出资产的法人企业无需就资产的评估增值实际缴税,而是将该笔税款作为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接受资产一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三是59号文件政策平台,给予递延纳税待遇。
3、凌光股份案例分析按照上述政策精神,按照排除法分析凌光实业的”无偿划转“业务:第一,上述重组业务,未得到国务院的特批,无法运用”税转股“政策;第二,由于无偿划转的股份比例为72.15%,姑且不论”无偿划转“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六种重组模式,单单就划转股权比例为72.15%而论,也不符合股权收购的标的股权必须在75%以上的条件,因此无法使用59号文件递延纳税政策平台。
第三,根据以上分析,仅从税法理论而言,建材集团将其持有的凌光股份71.15%股份资产转移到国盛集团,应该将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交易认定有分为如下几种情形:(1)捐赠说。
认为该项交易行为是建材公司将其持有的71.15%的凌光股份股票捐赠给了国盛集团。
如果按照这种学说,假设股票的元计税基础为60,公允价值为100,则建材公司第一步,首先要视同销售调增40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由于被认定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计税基础60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国盛集团相当于接受捐赠价值100的资产,要调增100的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完全不赞成这种定性。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因此,捐赠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强调“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而凌光股份重组案例,显然是出于经营目的的资产重组,和捐赠实在“搭不上边儿”,我们不能将交易定性困难的行为,一味的往“捐赠”这个纸篓里扔。
(2)销售转让说。
认为该交易是建材公司将其只有的凌光股份股票转让给了国盛集团,应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40的转让所得,但是由于建材公司没有收到交易对价,双方按照应收、应付做税务处理,由于应收、应付不会兑现,对挂账往来款,未来按照往来款挂账税务规则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无偿划转”实质是投资者认为资产配置不合理,因而在其投资的企业内,对资产进行重组的行为,对划出、划入双方按照销售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稍显勉强。
(4)“不构成交易说”[1]。
认为国资委在国有全资企业中,将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划转,是行使出资人权力的体现,不构成不同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因此该项行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鉴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以“法人税制”为基础,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划转,同样构成交易,而且要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认为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不构成交易,实际控制人不是国有资本金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行为,同样也不应当征税,这种观点将彻底颠覆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框架。
(4)减资、增资说。
认为该交易是国盛集团从建材公司减资,而建材公司以其持有的凌光股份作为减资的对价。
第一步,国盛集团做减少投资建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账目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贷:长期股权投资—建材公司;第二步,建材公司做减资处理,借:实收资产(资本公积),贷: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笔者基本认同这种观点。
按照上述规则,第一步,建材公司应该就其持有的71.15%凌光股份股票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国盛公司应该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划分为投资成本收回、股息红利收回、股权溢价三部分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该项无偿划转是划转到上海国资委管辖的其他国有企业M,则进一步视同国资委对国盛集团减资,进而对M国有企业增资处理。
4、总局未明确政策前,各省对此问题的态度各异。
(1)《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探索式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2)《北京市国税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问:目前企业申请特殊重组的备案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资委主导的国企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的无偿划转。
一方面无偿划转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不能适用特殊重组待遇;另一方面企业在无偿划转过程中没有取得收入,没有缴纳税款的能力。
因此在目前既有的所得税文件下,导致税务集团和纳税人都面临一定的风险。
目前对于无偿划转的所得税政策,应该怎么掌握?答: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形式为无偿划转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划入资产企业可不按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划出企业可不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①划出资产企业和划入资产企业为控股股东的100%全资子公司;②控股股东同等金额减少对划出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增加对划入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③划入资产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划出资产企业减少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政策前,应对划入资产企业按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对划出资产企业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