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word版本
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

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经营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会计处理对于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概念、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方面展开相关研究。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概念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经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域、草原、滩涂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工矿、农林牧渔等部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取得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将国有资产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经营。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国家通过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国家资产配置优化,激发社会活力,推动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对被划转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定资产的原值和账面价值。
接下来,按照无偿划转的性质和程序,确认无偿划转的时间和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调减或注销原单位的资产账户,同时在受益单位设立相应的资产账户。
无偿划转后,原单位根据事实依据和相关法规,编制无偿划转资产的移交凭证,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受益单位则按照规定,接受无偿划转资产,并编制相关的资产凭证,纳入财务报表中。
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关会计档案的保管、备查工作,确保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国有资产涉及的金额巨大,资产性质复杂,相关的评估和清查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有的单位在工作中由于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无偿划转资产的清查和评估结果不准确。
由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一般都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问题,不同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调存在一定的困难,容易产生重复办理、错账错卡等问题。
试析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试析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政府或者国有企业将其所有的或者部分国有资产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时,无偿划转的一种行为。
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涉及到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就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税务认定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首先要进行税务认定,明确无偿划转是否构成应税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偿划转一般不构成应税交易。
如果转让方因无偿划转取得的收益属于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应税货物的,但仅限于不动产的无偿划转,应按照该房地产的价款或者公允价值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无偿划转不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的纳税所得。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在税务认定上需要谨慎对待,确保按照规定正确处理税收事宜。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1. 增值税处理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按照规定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及时足额地缴纳增值税。
如果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存在土地及房屋无偿划转,需要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也应当合法并及时地开具、使用和入账,符合相关规定。
2. 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对于国有企业或政府单位而言,往往存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
税务机构应当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一些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应当予以认定和免税处理。
对于被划转的国有资产方面,由于其所得是属于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予免税或者减免。
国家税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免税或者减免处理。
3. 其他税收处理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可能还涉及其他税收方面的处理,如物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税务机构应当依法对相关税收进行认定和征收,确保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的各项税收得以合法合规地处理。
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

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的转让或划转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是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其在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概念及特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无偿将国有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变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意味着国家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将导致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变动,因而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多样。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以采用捐赠、无偿划转、无偿转让等方式进行,这些不同的方式会对其会计处理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目的不同。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能是出于公益目的,也可能是政府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激励企业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因此其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目的进行区别对待。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涉及到资产的所有权变动、交易对价确定、捐赠确认、会计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分别就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1、资产所有权变动的会计处理2、交易对价的确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存在正常意义上的交易对价。
在实际操作中,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成本支出,例如资产准备工作的费用、公证费用、过户手续费用等。
对于这些费用支出,应当在会计处理中予以合理确认和处理,避免因为费用支出导致资产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损益波动。
3、捐赠确认的会计处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往往涉及到捐赠行为,对于属于捐赠性质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捐赠行为进行确认和会计处理,包括确认捐赠收入或捐赠资产、计提捐赠准备等。
国有企业集团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研究

国有企业集团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研究在国有企业资源配置中,资产无偿划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国有企业经济调整来说具有关键作用,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所以针对资产无偿划转中的税务处理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相关的政策来看,针对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尚待完善,很多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在税务处理工作中,面对资产无偿划转的特殊性表现得较为迷茫,若操作不当甚至会带来法律风险。
对此需要对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的现状具有充分了解,掌握不同税种的具体处理方法,才能确保税务处理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一、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现状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所面临的现状一般表现在账务和税务两个方面,具体如下:一是无偿划转多以赠予形式进行,而以赠予为主的资产无偿划转,具体也划分企业的内部划转和企业之间划转两种方式。
企业内部资产划转一般会利用账面净值来处理,但跨企业的资产划转却需要利用评估价入账的形式实现。
二是企业还可以利用减资分配、增资等方式来进行无偿划转,这种方法需要将当地国资委来担任出资方代表,而划入方和划出方都属于出资人,在资产无偿划转过程中属于两种交易行为,但在划转期间却可能存在资产产权纠纷等问题。
在这两种资产无偿划转形式下,出资人作为主体的法律风险中,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期间由于划入划出方出资人不仅要承担决策者的角色,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此期间需要重点关注相关的法律风险问题。
目前,国有企业集团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多表现在政策方面,具体有以下:一是税收政策协调性不足。
资产划转的税收政策多表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其中部分政策也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有部分税务政策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税务处理工作中,资产划转是否沿用不征税政策依然具有一定争议,例如对转让劳动力的人数有无规定等。
二是税收政策缺失。
国资委机构并非居民企业,所以在股权划转中不能应用特殊税务政策,在这一点上的具体规定并没有进行明确,所以在处理方法上也没有可靠依据和指导。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

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部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这种做法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到一系列的会计处理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价值和流动性等重要经济属性。
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方式,首先需要明确国有资产的性质。
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支配和管理的全部资产。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属于国家对其资产的再配置,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变动、资产价值的变动和资产流动性的变动等因素。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注意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由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性质的资产转移,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将其视为一种非交易性质的资产转移。
在资产确认方面,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资产种类和数量,然后将其确认为非流动资产,或者在相关会计科目上进行记载。
在资产计量方面,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价值可以由国家根据资产的实际价值确定,然后进行账面价值的确认和调整。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需要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属于国家财务上的资产转移,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其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将会对国家的资产负债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披露。
在利润表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则会对国家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利润表的相关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披露。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需要做好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应当做到清晰、准确和完整,以便于国家对资产无偿划转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在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上需要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具体事项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说明,以便于国家对相关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合理的复核和评价。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账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 前,需对划转交易进行 评估,确定划转的资产 、负债或权益的价值。 评估可由企业内部或外 部专业机构进行。
划转交易评估完成后, 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的审批,确保划转符合 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财务报表中,需设置 相关会计科目,如“实 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等, 以反映划转交易的财务 影响。
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实例一
某国有企业划转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该企业将一台设 备无偿划转给另一家国有企业,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00 万元,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视 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为20万元,并调整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同时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并缴纳 相应的增值税。
实例二
某国有企业划转房地产的税务处理。该企业将一处房地 产无偿划转给另一家国有企业,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 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在进行税务处理时 ,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缴纳相应 的土地增值税。
平等协商原则
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划转应当平等协商,尊重 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02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概述
无偿划转的定义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是指国有企业之间,通过划转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负债或权益 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不涉及现金交易或等价物交换。这是一种常见的企业间资 产重组方式。
强化风险管理
未来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管理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确保国有 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促进国企改革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将有助于推动国企改革,促 进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THANKS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 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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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
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人),当资产(包括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转移方式包括销售、投资、划转、捐赠等),相关资产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交易价格。
目前,税法对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一个法人企业,无需确认所得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税转股政策”,例如:《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即:税法认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时,由于资产由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中国铁建股份取得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摊销。
但是鉴于该项重组行为,没有产生现金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没有纳税能力,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后,视同该公司已经缴纳该笔税款,国家又将其投资到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做增加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
这种“税转股”政策,税收优惠力度很大,不但不实际缴纳税款,而且股份公司还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目前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上市时,基本上都得到了这样的政策批文。
二是,“财税【2009】59号文件政策平台”,该文件规定了六种重组行为在符合5个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在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其股权支付额部分,资产的隐含增值暂时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但接受重组资产的法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按评估前的原计税基础确认。
这种“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是一种“递延纳税”,是法人税制原则的例外情形。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资产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其税收待遇分成三种情况:一是一般交易,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以实现,就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二是国务院特批的”税转股“政策,转移出资产的法人企业无需就资产的评估增值实际缴税,而是将该笔税款作为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接受资产一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三是59号文件政策平台,给予递延纳税待遇。
3、凌光股份案例分析按照上述政策精神,按照排除法分析凌光实业的”无偿划转“业务:第一,上述重组业务,未得到国务院的特批,无法运用”税转股“政策;第二,由于无偿划转的股份比例为72.15%,姑且不论”无偿划转“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六种重组模式,单单就划转股权比例为72.15%而论,也不符合股权收购的标的股权必须在75%以上的条件,因此无法使用59号文件递延纳税政策平台。
第三,根据以上分析,仅从税法理论而言,建材集团将其持有的凌光股份71.15%股份资产转移到国盛集团,应该将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交易认定有分为如下几种情形:(1)捐赠说。
认为该项交易行为是建材公司将其持有的71.15%的凌光股份股票捐赠给了国盛集团。
如果按照这种学说,假设股票的元计税基础为60,公允价值为100,则建材公司第一步,首先要视同销售调增40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由于被认定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计税基础60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国盛集团相当于接受捐赠价值100的资产,要调增100的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完全不赞成这种定性。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因此,捐赠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强调“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而凌光股份重组案例,显然是出于经营目的的资产重组,和捐赠实在“搭不上边儿”,我们不能将交易定性困难的行为,一味的往“捐赠”这个纸篓里扔。
(2)销售转让说。
认为该交易是建材公司将其只有的凌光股份股票转让给了国盛集团,应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40的转让所得,但是由于建材公司没有收到交易对价,双方按照应收、应付做税务处理,由于应收、应付不会兑现,对挂账往来款,未来按照往来款挂账税务规则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无偿划转”实质是投资者认为资产配置不合理,因而在其投资的企业内,对资产进行重组的行为,对划出、划入双方按照销售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稍显勉强。
(4)“不构成交易说”[1]。
认为国资委在国有全资企业中,将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划转,是行使出资人权力的体现,不构成不同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因此该项行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鉴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以“法人税制”为基础,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划转,同样构成交易,而且要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认为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不构成交易,实际控制人不是国有资本金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行为,同样也不应当征税,这种观点将彻底颠覆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框架。
(4)减资、增资说。
认为该交易是国盛集团从建材公司减资,而建材公司以其持有的凌光股份作为减资的对价。
第一步,国盛集团做减少投资建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账目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贷:长期股权投资—建材公司;第二步,建材公司做减资处理,借:实收资产(资本公积),贷: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笔者基本认同这种观点。
按照上述规则,第一步,建材公司应该就其持有的71.15%凌光股份股票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国盛公司应该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划分为投资成本收回、股息红利收回、股权溢价三部分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该项无偿划转是划转到上海国资委管辖的其他国有企业M,则进一步视同国资委对国盛集团减资,进而对M国有企业增资处理。
4、总局未明确政策前,各省对此问题的态度各异。
(1)《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探索式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2)《北京市国税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问:目前企业申请特殊重组的备案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资委主导的国企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的无偿划转。
一方面无偿划转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不能适用特殊重组待遇;另一方面企业在无偿划转过程中没有取得收入,没有缴纳税款的能力。
因此在目前既有的所得税文件下,导致税务集团和纳税人都面临一定的风险。
目前对于无偿划转的所得税政策,应该怎么掌握?答: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形式为无偿划转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划入资产企业可不按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划出企业可不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①划出资产企业和划入资产企业为控股股东的100%全资子公司;②控股股东同等金额减少对划出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增加对划入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③划入资产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划出资产企业减少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