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读懂最高院会议纪要,事半功倍进行婚姻保单规划-桂芳芳(第十课课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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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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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私营企业主家庭理财李德香10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黄先生今年47岁,为一家私营有限公司董事长(股权接近100%)兼总经理,公司成立5年,与前妻生有一女小瑞,今年12岁,和现任配偶李女士(29岁)育有一子,今年9岁。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黄先生税前月薪资收入20,000元,年终奖金10万元,去年银行定存利息收入6,000元,公司税后净利150万元,过去5年未配股息,全数再投资扩大经营规模,预计未来营收成长趋缓。

妻子为全职家庭主妇。

每年家庭生活开支约24万元。

另年缴储蓄型保费6万元,刚缴一年,还要缴4年,满期领回 31万元。

黄先生5年前开始参加各项社保,目前养老金账户余额27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8000元。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黄先生银行存款金额30万元,目前公司资本额1000万元,自住房产价值200万元,无贷款。

金融资产方面有股票型基金30万元,黄金与钻石价值约10万元。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1)黄先生预期公司已过了高成长期,未来每年150万左右税前盈余将有半数发放股息,就黄先生可分配的税后红利,需要一个投资计划安排。

2)想尽早换购总价500万元的别墅,尽量少用贷款。

3)子女打算从初中开始就读国际学校,打算女儿到英国念硕士,预计2年,儿子到美国念硕士与博士, 预计7年,各需要多少费用与如何筹措也需要你提供意见。

4)预计13年后与妻子一起退休,退休后日常开销每年20万元,退休后前10年旅游的费用每年10万元,另外退休之后30年之内医疗的费用预计每年6万元。

5)黄先生担心万一自己发生意外,女儿会没人照顾,该怎么办比较好?6)李小姐私下找你,告知夫妻已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她自己一块钱都没有,担心万一离婚,自己将来没钱养老,该怎么办?7)黄先生想知道经由上述规划后,若退休30年后过世,还有多少遗产?5、请根据黄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word理财规划报告书与PPT,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你不知道广东高院会议纪要,王幼柏律师原创

你不知道广东高院会议纪要,王幼柏律师原创

你不知道广东高院会议纪要,王幼柏律师原创你不知道的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司法解释对婚前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没有加于解释并且,笔者找遍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此方面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卿卿我我、谈婚论嫁的两个人,买房时往往不会想太多,一方出资而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经常出现有的人就单纯的套用婚前财产说,认为该不动产为登记一方所有;有的人坚持赠与说,认为尽管是一方出资,但房产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就是登记方的;有的人单纯认为谁出资谁所有,认为是出资方所有,而忽略了其他情况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真的遇到此情形,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呢?下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部主任王幼柏律师从自己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谈起:一、王幼柏律师办理真实案例介绍: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了几个月的恋爱,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XX年5月,李某单独出资90万,在广州市萝岗区购买一套房产,因为恋爱时双方感情比较好,当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时,都以张某名义签订的房产证于XX年8月底办理下来,权属登记人为张某,张某为单独所有权人XX年元旦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双方于XX年8月生下一子婚后李某和张某经常因为家事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孩子出生以后,因为突然多了一个人需要照顾,两个人经常因为家务谁来承担及其他琐事而争吵不已,最后甚至发展到打架XX年9月,双方都不想继续这段婚姻,关于孩子抚养权,李某和张某协商一致,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对于离婚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最后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委托本律师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二、王幼柏律师评析:本律师认为,本案如单纯的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是不适用的如果房产单纯归张某所有,对李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该套房产不论是首付还是婚后还贷皆是由李某一人承担;如果房产归李某所有,那么对张某也不公平,因为房产毕竟还是登记在张某名下;考虑到双方结婚是真实自愿的,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公平起见,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处理方法应当是,按照离婚时房产的实际价值,扣除掉没有还清的贷款,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补偿另外一方,没有还清的贷款由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继续还贷三、理论研讨1、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的归属问题本案中,首付款为男方李某支付,婚后还贷部分也是李某承担,按照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原则,如果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该归属于李某所有但本案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张某名下,对此如何解释呢?李某认为,房产是归自己个人所有:自始至终,首付是自己所付,房贷是自己一人工资偿还,而张某为房子没有支付任何钱财;任何人不能因为婚姻获利虽然房产证名字为女方,但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并且回头想想女方婚前是有目的性的,张某有骗婚的嫌疑,如张某以结婚为目的占用房屋,从而赚取财产,那就不符合婚姻法的宗旨,也是不公平公正的张某则认为,房产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因为李某在婚前喜欢本人,所以出资首付登记在本人名下,这是李某婚前赠与行为,并且没有欺诈、胁迫之情形,完全是李某个人自愿做出的行为;本人和李某交往不存在骗婚的情形,完全是彼此喜欢才结婚婚后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因此,房产应该归属本人所有双方为此各执一词本律师认为,此房产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且李某出资时,并没有书写赠与合同或者公证其赠与行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该房产归属于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出于公平公正考虑,该房产考虑为夫妻共同财产适宜其实,关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XX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批复《会议纪要》之“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会议纪要》认为此种情况的不动产,在离婚时不应只归一方所有,而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笔者认为,该解释弥补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有关房产归属的空缺规定,并且是我省高院的规定,完全可以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适用2、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财产划分问题因为李某和张某已经结婚,尽管婚后还贷完全是李某承担,但不影响其还贷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实,因此本律师认为,婚后还贷部分应该按照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看待,视为夫妻共同还贷,而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四、判决结果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男方拥有房产产权,剩余贷款归男方归还,男方按照房产共有各半的分割原则,给女方经济补偿五、经验总结和建议从本案来看,张某和李某的想法都有极端该案的正确判决得益于法院充分调查取证和吸取了广东省高院《会议纪要》的精神。

最高院法官吴晓芳权威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院法官吴晓芳权威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院法官吴晓芳:权威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现场办理登记;2、冒用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

本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形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该判决一审终审。

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乙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本条之所以使用“推定”表述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既然起诉的一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如果另一方不认可该证据,就应该提供相关资料来完成举证义务。

如果另一方既不认可一方的证据,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题1:如果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答:本条规定将子女排除在外,只有夫或妻一方能提起此类诉讼。

法律讲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面解读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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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后的适当帮助】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
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5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21
婚姻法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
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 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谭芳讲座

谭芳讲座
老头》
2016.6
2016.1
重审一审
重审二审
困境之三:有遗嘱未必没有争议
1
2 3 4 5
遗嘱签字的真实性
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 力 遗嘱形式的合法性 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公证的繁琐程序
6
谭芳与许麟庐大师的长子及长孙女
诉讼中的遗嘱鉴定难 度
不同财产的继承方式
7
血脉官司的背后,其实是一场公司股权的控制权争夺大战
*判决中首次引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推动国内有关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全国十大影响力案件 *2017全国两会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法商论财富
案例1: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案
监护权案件虽终审落槌
但真正的战争才刚刚拉开序幕……
血脉官司的背后,是公司股权的控制权争夺大战
时间风险
如何把握传承开始时间 主动还是被动进行传承
债务风险
如何做到留爱不留债 如何规避债务危机
婚姻风险
一代的婚姻风险 二代的婚变危机
税务风险
我们为后代留下多少财富 后代为此付出多少代价
继承人风险
能不能接班 愿不愿接班
三、财富传承的法商智慧 案例7:缜密遗嘱与救命稻草
陈总,上海JC公司总经理, 60%股权(全资控股) 魏总,40%股权(名义股东)
• 被动等待 • 被追债
• 婚姻自由 • 被限高
不离
离婚
不还 债务
• 共同债务 • 被限高
归还 债务
• 解除限高令 • 财务自由
启示1 : 婚姻中个人财产的常见风险
1、为配偶担保
2、共同债务被追偿 3、婚后财产混淆 4、危及企业经营 5、婚变时被分割 启示2: 创二代接班的常见风险 1、父母对公司失去控制权 2、子女缺乏管理经验,转型过快 3、子女公私财务混同 4、子女婚变股权被分割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与保险

年轻的时候,女人喜欢的是帅气的大哥哥,男人喜欢的是 校花;
等到20多岁的时候,女人喜欢的是成熟、浪漫、有事业心 的男人,男人喜欢的是20多岁、漂亮、有身材的女人;
30多岁的时候,女人喜欢的是与自己心灵契合的男人,男 人喜欢的是20多岁、漂亮、有身材的女人;
等到四五十岁以后,女人喜欢的是能跟自己相伴一生的男 人,男人喜欢的是20多岁、漂亮、有身材的女人;
拥有保险的女人更是女 性能力和地位提升的体现。
保险好比结婚的合同
女人与男人结婚是两个 活生生的主体,虽然有了一 本结婚证明作保证,但这份 保证是不牢固的,会因一方 的违约而终止合同,而保险 与女人的结合完全不同,保 险自始自终是忠诚的,永远 聆听女主人的使唤,是一个 永远不会违约的男人。
保险是女性保持青春的礼品
现象二:当下适婚的年
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 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 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 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离婚时该归谁?
婆婆:养女是“招行”,养儿是“建行”
都说女儿是“招行”儿子是“建行”,生了儿子就意 味着要节衣缩食为儿子的婚房犯愁,好不容易用“养老” 的钱攒够了房子的首付能让儿子“挺直腰板”娶媳妇了, 结果现在的小夫妻都比较“想得开”稍有不和就离婚, 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当然也就被这个为时不长的儿媳 “分”走了。
女方名字”达不成一致而告吹; 8、更多女性不再敢轻易结婚,结婚的不敢轻易离婚; 9、很多女人可能一夜之间一无所有;
10、男方父母可以敲锣打鼓开开心心去买房了; 11、结婚证从此变成一张废纸,再无任何附加值; 12、女人都要去做女强人了,买菜做饭看孩子打毛衣的男人会越来越多;
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 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从立法角度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从立法角度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 三) 》 第 十 条规 定 的合 理 性 。
义, 将原有法律框架 推倒 重来 , 在与 《 婚姻 法》 相关 规定 发 生冲 突
按揭买房 房产归属 时, 一律不能适用 。笔者支持第一种方 案 , 因为第一方 案符合本 文
【 关键词】《 婚姻 法解释 ( 三) 》 第十条

上述所提 到的核心 观点“ 《 婚姻 法》 的立法 、 修 改 中, 旨在符 合平 等 原则 、 公平原则的基础上 , 尽 可能地避 免与《 合同法》、 《 物权 法》 的 笔者首先将《 婚姻法》 排除适用 的情况 下分 析按 揭贷款购 房过 冲突 的情况下调整 相应法律 关系 ” , 笔者将 以方案 二为 例 , 具体分
从 立 法 角 度 分 析 婚 姻 法 解 释 ( 三) 第 十 条
◆ 徐臻佳
( 华东政法大学)
【 摘要l 《 婚姻 法解释 ( 三) 》 的 出台一 度引发 了社会 各界人 士的 热
烈反响 , 更有斩钉 截铁 的将其 定义 为“ 男权 立法 ” 。随 着房 价不 断
在纳入《 婚姻法》 的框架下 , 就 产生了两 种选 择 , 一种是在 上述
履行 完各 自债务 , 合 同 消灭。合 同在签 订时 的 当事 人双 方是 卖方 法》 介入也不应 当增加银行 的相应义务 , 因为银行 与当事人之 间并
与买方( 首付款人 甲) , 自一方付 款 , 另 一方 登记 转移 并 交付 房屋 无 身份关系 , 不 能因为《 婚 姻法》 介入 增加额 外 的义务 ; 另 一方 面 ,
则、 公平原则的基础上 , 尽 可能地避 免与《 合 同法》 、 《 物权 法》 的 冲

种 方案 类似于修正主 义思维 , 力 求在原 有基 础上 尽可 能地 以避

最高法裁判观点:离婚时约定财产赠与子女,虽未过户,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法裁判观点:离婚时约定财产赠与子女,虽未过户,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法裁判观点:离婚时约定财产赠与子女,虽未过户,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来源丨民事法律参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立删(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

受赠人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受赠人的请求权应当优于一般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

原审查明,2009年11月30日,邓丽红与李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案涉房屋归李静远所有。

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屋的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案涉房屋作为邓丽红与李戈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李静远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

李静远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2016年,顺德丰公司基于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

综合比较李静远的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李静远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顺德丰公司对邓丽红所形成的金钱债权,李静远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

顺德丰公司主张邓丽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顺德丰公司还主张本案应以本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作为参考的主张,因该案与本案案情不同,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顺德丰公司提出本案不能比照执行该条法律规定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附:(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裁判理由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周春海对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应向山东福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回购货款及收益50591600元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属于对外担保之债,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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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读懂最高院会议纪要,事半功倍进行婚姻保单规划
桂芳芳
婚姻中保险如何分割法律并无明确规定,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给了我们一些说明。

是全国法院的工作会议纪要,不是法律规定,但代表了法院的态度。

(一)会议纪要的规定
1、规定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规定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规定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分割方式总结
1、分割方式表格
2、如何证明保费来源于一方财产?
(三)如何进行保单规划
1、保障婚前财产
2、婚后个人保障
3、保障共同财产
4、保护父母权益
5、隔离子女婚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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