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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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制度

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确保招标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条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应包括具有丰富临床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资格;(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招标采购业务;(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章专家库的运行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抽取:(一)根据招标项目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二)抽取的专家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三)抽取的专家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第七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招标采购制度;(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审招标项目;(三)保守招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四)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参加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专家库的维护第九条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予以清退。

第十条专家库的专家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清退:(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招标采购制度;(二)存在违法行为或职业道德问题;(三)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评审职责;(四)连续两次未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对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家库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专家库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院内专家库管理制度

院内专家库管理制度

院内专家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院内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家库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院内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1. 院内专家库的建设范围:院内专家库包括医院内部的各科室专家、学科带头人、学术领军人物等,以及与医院合作的外部专家。

2. 专家库的建设方式:(1)内部专家:医院各科室负责人每年提名本科室的专家,提名名单由科室党政领导审批后报院内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

(2)外部专家:医院与外部专家签订合作协议,经院内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纳入专家库。

3. 专家库的管理与维护:(1)院内专家库由院内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家的资料信息进行定期更新与维护,确保专家信息的真实有效。

(3)专家信息变动时,需要及时通知专家进行相关信息更新。

三、专家库的使用与服务1. 专家库的使用范围:(1)医院内部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可以根据患者情况与需要,向专家库申请专家会诊、术前会诊等专业服务。

(2)专家库可以面向社区居民、患者提供专家门诊、义诊等服务。

2. 专家库的服务方式:(1)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患者需求、专家特长等因素,为患者匹配最合适的专家进行服务。

(2)专家库管理部门定期组织院内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培训,提高专家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四、专家库的考核与激励1. 专家库的考核:(1)专家库管理部门对院内专家进行专业水平、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2)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将面临暂停服务、降低待遇等处罚。

2. 专家库的激励措施:(1)对表现优秀的专家进行奖励,包括绩效奖金、学术交流机会等。

(2)医院将建立专家库服务意向金,根据专家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奖励发放。

五、专家库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家库的使用情况、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2. 不定期组织对专家进行临床质控、学术交流、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于恶意串通、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甚至取消其专家资格。

建工专家库人员管理制度

建工专家库人员管理制度

建工专家库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工程专家队伍建设,提高专家管理水平,完善专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领域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库是指专家管理机构依据一定条件和要求,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的名单。

第二章专家库的管理第五条专家库应当由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家库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技术水平、执业情况等。

第七条专家库的更新应当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新增专家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的专家评价制度,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九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专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管理小组,并明确其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三章专家的申请及评定第十一条专家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家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二条专家管理机构应当对专家申请人的资格、水平和执业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具体评定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专家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库管理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考核,确保专家的水平和素质。

第十四条专家申请人通过评定后,应当签订《专家管理协议》,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专家管理协议包括: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业领域、技术水平、执业范围、执业期限、报酬待遇等内容。

第十六条专家的评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家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专家的执业行为第十七条专家应当遵守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专业准则,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确保专业行为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独立行使执业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和侵犯。

医院招聘人员专家库管理制度

医院招聘人员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招聘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确保招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招聘人员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和更新。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四条专家库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 具有丰富的临床、教学、科研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愿意为医院人才招聘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4.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聘。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的职责:1. 参与医院人才招聘方案的制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2. 对应聘者的专业背景、能力素质进行评审,提出招聘建议。

3. 参与面试、笔试等环节,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

4. 对招聘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招聘过程中的难题。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的权益:1. 获得医院提供的交通、食宿等必要条件。

2. 参与医院人才招聘工作的培训和研讨。

3. 获得医院颁发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九条专家库成员应按照招聘需求,按时参加招聘活动。

第十条招聘活动前,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专家库成员,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活动中,专家库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候选人。

第五章专家库的更新第十二条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专家库成员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专家库成员的增补,应严格按照选拔条件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专家库管理制度

医院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专家库建设,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学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专家库是医院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和考核。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专家库由医院各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技术骨干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医院现任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副教授、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二)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三)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四)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专家库、二级专家库和三级专家库。

第七条一级专家库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负责专家库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二级专家库由各学科主任担任组长,负责本学科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三级专家库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科室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的聘任、调整和解除,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四)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医院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医院重大决策;(二)享受医院规定的待遇;(三)优先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四)享有医院提供的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工作;(三)为医院发展献计献策;(四)维护医院声誉,不得从事与医院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二条医院在以下工作中应优先使用专家库成员:(一)医疗救治;(二)学术交流;(三)人才培养;(四)科研攻关。

国企专家库管理制度

国企专家库管理制度

国企专家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专家库的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专家库管理工作。

三、专家库建设1.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专家库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市场专家等各类专家。

2.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专家招聘、专家委托等方式建设专家库,并鼓励专家库成员通过自愿加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

3.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声誉和专业知识,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专家库管理1.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专家库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2.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档案,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服务能力等,以便企业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专家。

3.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家评价制度,对专家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专家的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专家的级别和待遇。

4.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家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专家之间的合作与共享,提高专家库的整体服务能力。

五、专家库服务1.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需求,主动为企业提供专家服务。

2.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专家情况和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

3.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协调专家与企业的合作事宜,提供专家技术支持和管理咨询等服务。

4.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专家服务流程,确保专家服务的高效、专业和质量。

六、专家库运营1.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与企业各部门密切合作,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及时反馈并提供相应的专家服务。

2.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宣传专家库的作用和价值,吸引更多的专家加入,丰富专家库的队伍。

3.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4.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家服务台账,及时记录专家的服务情况和效果,为专家的评价提供数据支持。

七、专家库激励1.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鼓励专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国企专家库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专家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库在国企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国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以服务国企改革发展、提高决策水平为宗旨,聚焦国企改革发展重点、难点及前瞻性问题,为国企提供专业、高效的智力支持。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与范围第四条专家库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二)国企改革与发展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三)熟悉国企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国企内部人员。

第五条专家库分为以下类别:(一)战略规划类;(二)公司治理类;(三)并购重组类;(四)财务金融类;(五)资本运营类;(六)科技创新(信息化)类;(七)人力资源类;(八)风险管理类;(九)党建研究类。

第三章专家的申请与推荐第六条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专家的推荐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单位推荐:各相关部门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专家库;(三)审核通过: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者纳入专家库。

第四章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建立专家信息库,对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工作经历等进行登记;(二)制定专家工作计划,明确专家参与国企改革发展项目的具体任务;(三)组织专家参加培训、研讨等活动,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四)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家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九条专家参与国企改革发展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客观、严谨;(二)独立、自主、负责;(三)保密、合规、高效。

专家库内部管理制度

专家库内部管理制度

专家库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家库内部管理,提高专家库管理效率,促进专家库信息共享,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专家库成员,包括专家库管理员、专家库负责人、专家库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维护专家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当维护专家库的声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专家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当积极参与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专家库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尊重他人的意见和权利,不得歧视、侮辱他人,保持良好的交流和合作氛围。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应当保守专家库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专家库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专家库的机密信息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章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专家库成员有权利了解专家库的运行情况,参与专家库的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有义务遵守专家库的管理规定,配合专家库的工作,积极参与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专家库成员有义务保护专家库的利益,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有义务尊重他人的意见和权利,保持良好的交流和合作氛围。

第十二条专家库成员有义务保守专家库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专家库的机密信息。

第十三条专家库成员有义务参与专家库的信息共享,共同促进专家库的发展和壮大。

第三章专家库成员的退出和纳入第十四条专家库成员若有退库的意愿,需提前向专家库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过专家库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专家库成员若有新成员加入的意愿,需提前向专家库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过专家库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纳入专家库。

第十六条专家库负责人有权利根据专家库的实际情况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和管理。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或纳入专家库成员,需提前向专家库管理员和其他相关成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章专家库成员的管理第十七条专家库成员的管理由专家库管理员负责,对专家库成员的信息和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专家库管理员有权利对专家库成员的信息和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反专家库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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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管理制度
1.总则
1.1公司为适应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工作的要求而建立专家库1.2专家库的管理包括专家资格认定、入库、专家资源使用已经专家的日常管理(培训、注册、考核等)。

1.3为建好、用好公司的专家库,特制定本制度。

2.专家库组建
2.1公司依法自主组建专家库
2.2公司专家库的使用不受本办法外任何名义干预、影响及非法控制
2.3专家库包括技术、管理、财务等各领域的专家。

3.专家资质
3.1 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3.2对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3.3对被评估、审计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国际和国内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深入的了解;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了解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规。

3.4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有多个节能评估、审计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4专家工作纪律
4.1专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科学的对被评估审计项目进行评估,审计。

4.2工作人员不得为得出主观结论而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的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合的评估结论。

4.3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估单位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4.4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者接受受评估单位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劵等“好处”。

5.专家库管理
5.1资格评审: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专家评审;对入库者颁发证书。

5.2专业分类:按行业和技术领域进行分类
5.3专家培训: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专业的知识技能培训。

5.4专家档案: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情况。

5.5专家考核:对入库专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专家的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工作效果、顾客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6.专家库的使用
6.1具体项目的参加专家,由计算机随机选派。

6.2每次评估、审计活动中,新参加的专家人数不应该低于项目专家总数的1/3,不应高于项目专家总数的2/3。

6.3评估、审计的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7.对专家库的监督
7.1由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司对专家库实施正常的监督。

7.2有下列情况时应责令限期改正:
7.2.1建库不符合规定条件;
7.2.2专家不符合受聘条件;
7.2.3不建立专家个人工作档案;
7.2.4部队专家进行必要的培训;
7.2.5违反程序和规则选派项目专家;
7.2.6不按规定完成和提交评估、审计报告。

7.3收到对专家工作的投诉时,5日内应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时应书面告知不受理的理由;超过5日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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