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案例库相关业务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篇一: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内容提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通过权威、规范的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抓实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
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重在规则指引,兼顾规范引领,入库标准严格。
入库案例具有权威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
首批入库案例具有精准服务大局、注重案件“新鲜度”、直面法律争议问题、注重规范引领等特点。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入库流程效力定位体例格式文章目录引言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背景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定位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历程四、入库案例的筛选流程和效力定位(一)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二)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三)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四)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五、入库案例的体例格式(一)关于编号(二)关于标题(三)关于副标题(四)关于关键词(五)关于基本案情(六)关于裁判理由(七)关于裁判要旨(八)关于关联索引(九)关于姓名等信息的处理六、首批入库案例的基本情况(一)精准服务大局,助力高质量发展(二)注重案件“新鲜度”,确保案例时效性(三)直面法律争议问题,保证案例品质(四)注重规范引领,助推社会治理结语引言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法律援助刑事案例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法律援助案例1.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一、案例基本信息案件类型:刑事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山西省河曲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山西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人:张建华供稿:山西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华审稿(实名,逐级):编写人:张建华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盗窃二、案例正文双胞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来挽救【案情简介】被告人杨X某及杨Y某是双胞胎,男, 1999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人杨X单独犯罪事实2016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杨X某步行至河曲县文笔镇北元村大队附近,看见一户人家大门外停放着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弯梁摩托车,车把锁上插着钥匙,杨X某便趁四周无人,悄悄的将摩托车推出巷子,启动后逃离现场。
此摩托车后来任某在联盟网吧发现,报警后领回。
2016年10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杨X某因缺钱花产生盗窃念头。
由于平时经常路过河曲县文笔镇南元村某幼儿园旁边的某烟酒副食门市,杨X某知道该门市晚上无人看管,便准备盗窃该门市。
杨X某来到烟酒副食门市外,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门市的卷闸门和里门撬开,进入门市内盗窃香烟、副食以及1元硬币200余个、纸币170余元,总计价值2673元。
破案后,杨X某的父母亲赔偿贾建光2673元,取得谅解。
2016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杨X某步行到南元村小电厂附近的一条巷子,看见路边停放着几辆轿车,便产生撬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念头。
杨X某悄悄走到一辆深灰色东风悦达起亚福瑞迪轿车旁边,用随身携带的一字改锥将车右后门上的玻璃撬碎取下,钻入车内盗窃充电宝1个(白色长条形),接着杨X某以同样的方法进入一辆黑色大众宝来轿车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随后,杨X某又窜至南元村红星中学后的一条巷子继续寻找作案目标。
被告杨某看见巷子内停放着一辆银灰色昌河北斗星轿车,试探性的拉动驾驶室车门,发现车门没锁,便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后发现车上插着钥匙,便启动车辆,驾驶该轿车逃离现场。
杨X某、杨Y某二人共同盗窃的事实:2016年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杨X某、杨Y某因缺钱花产生盗窃念头。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12348案例库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12348案例库
律师行业案例文档格式
(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文档格式)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
法院判决时间:年月日
法院名称:
代理律师姓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
供稿:(实名)
审稿:(实名,逐级)(不填)
检索主题词:(多个关键词,用英文状态分号间隔)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律师、刑事、行政、经济、公司、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婚姻家庭、诉讼、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标题)
【案情简介】
【代理意见】【判决结果】【裁判文书】【案例评析】
【结语和建议】
注:
正文文字格式如下:
一级标题使用黑体三号字,序号使用汉字加顿号如:“一”。
二级标题使用楷体三号字,序号使用汉字加括号如:“(一)”。
三级标题使用仿宋,三号字,序号使用三号Times New Roman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加点如:“1.”。
正文使用仿宋三号字,首行缩进两字符,行距为30磅。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选编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选编目录由某专业合作社网络虚假宣传一案引起的思考 (2)注重策划协调及时锁定证据 (7)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案 (13)由一起“小标签”挖出“大案源”案件引发的思考 (20)对一起看似简单的无照经营成品油案例的评析与思考 (25)对一起涂改农药生产日期案的评析与思考 (34)由一例动产抵押登记引起的思考 (38)允许合法竞争不许诋毁对手 (42)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勇于执法,规范执法 (48)关于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53)某房地产公司收受电信公司商业贿赂案例 (59)维权与处罚应当并重 (68)共同违法与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73)陈某不服A省B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81)从一起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看拍卖广告的监管 (88)由一起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引发的思考 (93)是经营假种子还是商标侵权 (102)商标注册人整体改制后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商标法》保护 (106)一起家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思考 (111)一起骗取公司登记案件引发的思考 (115)擅自变卖行政相对人被扣押的财物是对其物权的侵犯 (122)一起维权案引起的思考 (128)违法主体该如何确定 (132)由某专业合作社网络虚假宣传一案引起的思考罗田县工商局 方宏志 方向荣 王 莉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19日,罗田县工商局九资河工商所接到湖北省恩施市太阳河乡农户谢某某、陈某某的投诉书,投诉罗田县某天麻专业合作社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使其上当受骗,造成了几万元的经济损失。
受理投诉后,经县局领导批准,九资河工商所于5月19日正式立案,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经查,罗田县某天麻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3月份委托朋友建立某某合作社网站。
当事人在其网站的主页及其所属网页发布的信息中,以“专家问答”的名义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而当事人并没有聘用真正的专家,所谓“专家”系虚构;当事人在其网站主页及所属网页中宣称,它们培育出的“乌红杂交天麻是目前国内最适合大面积推广的、经济效益最高的天麻品种”,经查没有权威的科研机构认定,属虚假宣传。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 施 细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二)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三)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
第七条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现对《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出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保证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具体行动。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对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初,中央政法委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列入2021年政法领域十大重点改革举措任务台账,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在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着力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各地法院之间法律适用观点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贺荣常务副院长多次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等相关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多个司法改革文件,均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等多个规范性司法文件,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各单项工作的角度对统一法律适用、裁量权行使进行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4adb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d6.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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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相关业务案例选编实施办法目录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监狱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2)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戒毒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4)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社区矫正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9)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法治宣传教育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13五、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律师行业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16)六、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公证行业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20)七、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法律援助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23)八、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26)九、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国家司法考试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30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司法鉴定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32)十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例选编实施办法 (35)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监狱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要求,结合监狱系统工作实际,制定监狱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案例选编的范围、类型(一)减刑。
反映监狱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罪犯减刑案件的工作流程、工作机制和工作效果。
(二)假释。
反映监狱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罪犯假释案件的工作流程、工作机制和工作效果。
(三)暂予监外执行。
反映监狱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工作流程、工作机制和工作效果。
(四)教育改造。
反映监狱坚持以改造人为中心,贯彻“治本安全观”,综合施策,对症下药,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典型经验和突出效果。
二、案例选编的原则、标准(一)指导性。
选编案例要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工作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有利于深化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典型性。
选编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
(三)公开性。
选编案例要经过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可能泄露监狱工作内部敏感情况的,要进行脱密、脱敏处理。
三、案例选编的内容各类型的案例应包括相应内容并遵循统一格式,字数在3000字左右。
(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例内容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判决罪名、刑种、刑期及现实表现等)2.案件办理过程(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工作过程)3.案件办理结果(法院裁定结果等)(二)教育改造案例内容1.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现实表现等)2.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监狱针对罪犯个人情况,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改造方案情况)3.教育改造成效(实施后的效果等)四、案例选编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和燕城监狱应成立案例选编工作小组,并确定案例选编工作的专门联络员。
案例经逐级审核后上报。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戒毒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的要求,结合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戒毒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案例选编的范围、类型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法律服务典型案例主要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工作范围内对以下五类案例进行选编。
(一)综合性教育戒治案例反映司法行政戒毒、康复场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综合运用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康复训练等手段对戒毒人员开展综合性教育戒治工作的内容、过程和效果。
应结合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开展诊断评估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进行撰写。
(二)戒毒医疗案例反映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开展稽延性症状治疗、所内诊疗、所外检查、所外就医、紧急伤残处理等戒毒医疗工作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的内容、流程和效果。
(三)教育矫治案例反映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开展卫生常识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戒毒常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等教育矫治工作内容、流程和效果。
案例应突出个别化教育理念,凸显个别化教育矫治的效果。
(四)康复训练案例反映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开展体质测试、身体机能训练、身体素质训练、身体形态训练等身体康复或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团体心理辅导等心理康复工作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的内容、流程和效果。
(五)禁毒宣传教育案例反映各级司法行戒毒系统利用禁毒宣传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毒品识别教育、毒品危害教育、禁毒戒毒法律法规教育等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的内容、流程和效果。
二、案例选编的原则、标准案例选编严格遵守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尤其注意突出案例的“七性”。
一是指导性。
案例对类似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有利于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
二是代表性。
案例既能够反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整体面貌,也能够反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具体特点和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时代性。
要既能反映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历史发展脉络,又能重点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面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新形势下对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的新要求。
四是可公开性。
案例应能够向社会公众公布。
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泄露司法行政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可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案例,未经技术处理、脱密、脱敏不得选编。
五是规范性。
案例按照相关要求统一案例格式,字数一般控制在3000字左右。
六是真实性。
案例内容真实有效,是各级司法行政强制戒毒工作中真实发生的事件。
七是合法性。
案例的制作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案例选编的内容各类型的案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教育戒治案例案例应包括:1.案例背景;2.戒毒人员教育戒治计划的制定(修改、完善);3.对戒毒人员开展教育戒治的情况;4.效果与反思。
(二)戒毒医疗案例案例应包括:1.案例背景;2.戒毒人员医疗方案的制定(修改、完善);3.对戒毒人员开展戒毒医疗的情况;4.效果与反思。
(三)教育矫治案例案例应包括:1.案例背景;2.戒毒人员教育矫治计划的制定(修改、完善);3.对戒毒人员开展教育矫治的情况;4.效果与反思。
(四)康复训练案例案例应包括:1.案例背景;2.戒毒人员身体/心理康复计划的制定(修改、完善);3.对戒毒人员开展身体/心理康复的情况;4.效果与反思。
(五)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案例案例应包括1.案例背景;2.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计划;3.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4.效果与反思。
四、案例选编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在司法部案例选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司法部戒毒管理局成立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案例选编领导小组,组长由曹学军担任,副组长由顾元龙担任,相关处室一把手担任组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戒毒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戒毒管理局应成立相应组织,并确定案例选编工作标准和职责,选定专门联络人员,实现专人负责案例选编工作。
(二)案例的筛选、审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案例库的建设,从讲政治、抓业务、促改革发展的高度,抓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案例选编工作。
各工作小组要精心挑选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中的优秀案例,全面反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成效,及时对本级机关和下辖戒毒所的相关案例进行筛选、审核。
要严肃选编纪律,坚决杜绝人情选编,选编工作中发生政治、业务等方向性错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案例选编实行署名制,由具体负责编写的单位或个人署名。
各级评审均实行实名制,由具体负责评审的个人署名。
(三)案例的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戒毒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戒毒管理局应在每月20号前,按照格式要求,将案例的电子文档通过刻盘的方式上报司法部戒毒管理局。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社区矫正案例选编实施办法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的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系统案例选编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案例选编范围、类型主要筛选2016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包括2016年以来已上报司法部案例中符合本次选编范围、标准等要求的案例。
(一)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包括居住地核实、调查评估、报到接收、组织宣告等环节内容)的案例。
(二)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三)被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符合法定收监执行条件,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案例。
(四)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案例,或者依法实施教育矫正的案例,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案例,或者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的案例,或者依法实施监督的案例。
(五)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等特殊典型案例。
二、案例选编原则、标准(一)选编的案例应当具有指导性。
选编的案例对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具有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借鉴经验或吸取教训,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统一适用,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规范运行。
(二)选编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选编的案例能够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体现社区矫正工作各有关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方式方法,体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法律要求和工作模式。
选编的正面案例应当反映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依法依规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中作出的决定、制定的实施措施或者取得好的效果;选编的反面案例应当真实反映实践工作中不足、失误的具体事实,有原因分析、对策建议,具有较强借鉴、参考作用。
(三)选编的案例应当具有时代性。
选编的案例应当是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的案例,能够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发展脉络,重点应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有关情况。
(四)选编的案例应当具有可公开性。
选编案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案例公开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
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可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案例,未经技术处理、脱密、脱敏不得选编。
社区服刑人员称谓均使用化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户籍地均只写到县(市、区),不得写到街道具体住所。
文中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父母等其他亲属时,使用“其父”、“其母”等适当的称谓,不得使用真实原名。
如选编涉及重点案件的案例,必须向部社区矫正管理局请示,批准后方可选编。
三、案例选编工作的组织(一)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成立案例选编工作小组,负责案例的审核和考评。
组长由姜爱东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刘晔副局长担任,各处负责同志担任组员。
刑罚执行处曹坤同志担任联络员。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局(处)成立案例选编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下辖机构的相关案例进行筛选、审核,并及时做好案例层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