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102号
北京公园管理中心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心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0〕9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直属各单位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各单位要在机构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
中心组织人事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
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
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
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
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
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
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第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11.20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第六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2022年北京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公告【343名】

【导语】2022年北京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向应届毕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2022年4⽉18⽇9:00-2022年4⽉20⽇17:00,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办法》(京⼈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件要求,结合丰台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实际⼯作需要,拟⾯向2022年度应届毕业⽣公开招聘343名教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对象 1.列⼊国家统⼀招⽣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普通⾼等院校,能正常参加2022年度就业派遣的应届毕业⽣。
2.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的2021年⾼校毕业⽣。
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的⾼校毕业⽣是指列⼊国家统⼀招⽣计划的普通⾼校毕业⽣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其户⼝、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各级⼈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择业期内应未缴纳社会保险)。
3.2021年1⽉1⽇⾄2022年4⽉18⽇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国内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符合报考职位条件、未落实⼯作单位、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的京籍留学回国⼈员。
⼆、招聘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 (⼆)⾝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等级、要求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试成绩均合格后上打印的“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公费师范⽣需提供学校开具免试的证明(证明中须明确毕业时可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等级和学科); (五)所学专业符合招聘岗位对专业的要求,或教师资格证书(或有效期内的“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的任教学科与岗位任教学科⼀致,如学校特别规定教师资格证学科,以具体要求为准; (六)应届毕业⽣在18周岁以上(2003年4⽉18⽇之前出⽣。
其中北京⽣源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年龄为35周岁以下;⾮京⽣源具有硕⼠研究⽣及以上学历、研究⽣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补考记录、英语四级达到425分及以上(⾳、体、美艺术类专业除外)、硕⼠研究⽣为30周岁以下,博⼠研究⽣为35周岁以下,在校学习期间未缴纳职⼯社会保险,符合其他⾮京⽣源进京条件;(如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为1987年1⽉1⽇(含)以后出⽣); (七)具体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2022年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向应届毕业⽣公开招聘教师岗位情况表》。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北京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管理,提升事业单位用人效率,确保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其聘用人员。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部门)以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可能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以及试用期员工等。
二、聘用合同的定义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聘用合同的基本要求1. 合同签署聘用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履行工作前,按相关规定与其签署聘用合同。
双方需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保留双方各一份。
2. 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甲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乙方(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聘用岗位及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及试用期规定•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保福利等)•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条件3. 合同变更与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署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管理1. 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应将所有签署的聘用合同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员工身份信息、相关审批文件等,以备后期审查和管理。
2. 定期审查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聘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3. 风险防控事业单位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确保合法合规用人。
五、聘用人员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获得公开、公平的竞争机会•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资及相关待遇•在工作中获得必要的培训及职业发展机会•享有法定的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2. 义务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保证履职期间的诚信与责任•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六、争议解决如在聘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京人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四月一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4.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及试用期限的确定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事业单位招聘: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招聘公告(补充)

事业单位招聘: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招聘公告(补充)事业单位:首都医科大学是北京市重点高等院校。
学校建校于1960年,经过五十年的建设,已经发展成为以医学学科为基础的医学多科性大学。
学校现设有10所学院和1所研究院,18所临床医学院暨附属医院,11所教学医院以及35个临床专科学院(学系)。
学校学科力量雄厚,有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59个博士学位授权点和78个硕士学位授权点。
学校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邮编100069。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燕京医学院后勤办公室餐饮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术岗位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条件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身心健康;3、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敬业、奉献和团队精神;实事求是,踏实肯干;4、具备履行应聘岗位所需的学科背景、理论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5、应届毕业生须具有就业派遣资格,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应届硕士毕业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28周岁,应届博士毕业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1、岗位名称:后勤办公室餐饮服务中心技术岗位2、招聘人数:1 名3、学历学位:本科4、所学专业:会计学、经济学5、本科专业背景要求:会计学、经济学专业背景6、户籍要求:2014年应届毕业生限北京生源;或社会在职人员需北京户口且人事档案关系在北京7、其他:具有会计资格证。
三、招聘办法1、报名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报名,应聘者直接与燕京医学院联系,通过电子邮件报名。
2、资格审查燕京医学院对收到的应聘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中择优进行面试。
3、考核与体检燕京医学院公开招聘考核小组组织统一考核,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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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
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
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
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
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内容应包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及范围,拟招聘时间等。
第十二条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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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区县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八条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
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
第十九条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各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
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
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
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
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
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负责命题服务的部门应加强题库建设,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性、保密性,为招聘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体检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七条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
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各招聘单位应当在招聘期间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
招聘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