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规定,为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单位拟对外公开招聘。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招聘岗位1. 职位及人数:根据岗位需求设立相应的招聘人数,并确定每个职位招聘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招聘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相应的学历条件,包括本科及以上、硕士及以上等。

2. 经验要求:对工作经验进行明确要求,包括工作年限、相关行业经验等。

3. 其他要求:确定其他招聘条件,如专业要求、技能要求等。

三、招聘流程1. 招聘公告发布: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的岗位名称、招聘条件、招聘程序、资格审核等内容。

2. 报名资料审核:对报名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人员名单。

3. 笔试/面试:对初选的人员进行笔试或面试,根据面试表现综合评定选拔人选。

4. 公示评定:对通过面试的人员进行公示,并进行最终评定。

四、招聘公告1. 发布渠道:通过公开媒体、单位官网等渠道发布招聘公告。

2. 公告内容:明确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报名方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公开招聘注意事项1. 所有招聘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招聘规定进行人事任用。

2.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将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3. 招聘过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为本单位公开招聘的实施方案,凡参加招聘工作的单位成员,均应按照该方案执行。

除了以上方面的实施方案外,我们还将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执行以下规定:首先,我们将确保招聘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招聘公告将在多个渠道广泛发布,包括官方网站、各大招聘网站以及相关社交媒体平台。

同时,我们将会在招聘过程中对报名资格、面试评定等方面进行公开、公正的操作,以确保所有报名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

其次,我们会建立一个严格的评价标准和流程。

招聘评定将在符合条件的应聘者中进行,我们将会通过多种方式,包括面试、笔试、专业能力测试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以确保选拔出最符合岗位要求的人才。

2024年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2024年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2024年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提供者,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以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2024年决定实施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的行动计划。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拔具有优秀能力和素质的人才,为事业单位提供高素质、高水平的工作人员。

二、工作原则1. 公开性原则:招聘工作将采用公开形式,通过媒体和网络广泛发布招聘信息,确保公开、透明。

2. 公平性原则:确保招聘过程公平公正,遵循岗位要求,选拔最适合的人才。

3. 共享性原则:允许多个事业单位联合招聘,共享资源,提高效率。

三、考聘范围和岗位设置1. 考聘范围:本次考聘面向全国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岗位包括行政管理、业务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多个类别。

2. 岗位设置:考虑到不同事业单位的需求,制定了多个岗位,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研究岗位等,以满足不同专业和能力的人才需求。

四、考聘流程1. 招聘需求确定: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提出招聘需求,包括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2. 招聘广告发布:将招聘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渠道广泛发布,包括岗位要求、报名方式、考试科目等。

3. 报名和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确保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4. 笔试和面试:通过笔试和面试的形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能力测试和素质评价。

笔试包括专业知识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面试主要对报名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评估。

5. 考察和体检:对经过笔试和面试筛选的报名人员进行考察,并进行体格检查,以确保身体健康。

6. 考核和录用:对考察和体检合格的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并根据综合排名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五、保障措施1. 防止腐败:严格遵守招录纪律,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招聘程序公正透明,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doc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doc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

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

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

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

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

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

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第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

北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第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调发[2012]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市及县区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含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及年度增人计划统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公开招聘方案要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数、招聘人数、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岗位、专业、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北京市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北京市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北京市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国有企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推动社会经济GDP增长的重要经济体。

以下为北京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北京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1.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招聘职工时,由单位提出招聘计划,当地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核同意,汇总本系统招聘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根据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从本市城镇常住失业人员中招聘。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未经市劳动局批准,任何企业不得从农村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招用劳动者。

三、地下矿山、铁路、公路、装卸、建筑企业等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收工人的,必须经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核同意,并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求的综合平衡,执行招聘政策,审批下达各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就近招聘的原则确定招聘区域,审核男女职工比例,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招聘工作。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核招聘单位的招聘规则,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聘计划,将招聘任务分配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部门,办理招聘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并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聘任务,公布招聘通则、文化考试成绩和排名,组织报名,公布招聘人员名单。

五、各单位的招聘时间,根据生产需要,随时按规定进行,也可以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聘。

六、招聘单位要制定招聘细则。

招聘指南的内容应包括:(1)企业的所有制性质;2.招聘人数和工作类型;3.受教育程度、男女劳动者比例、各类劳动者对身体条件的要求;4.工资福利;5.工作地点;6.其他需要规定或者说明的事项。

招工简章由招工地区的区、县劳动部门批准,并由有关街道办事处(镇)劳动部门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围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容应包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及围,拟招聘时间等。

第十二条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政府或本单位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招聘信息的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时间、考试围、入围比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八条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

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

第十九条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各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

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

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

复查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

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负责命题服务的部门应加强题库建设,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性、性,为招聘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体检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七条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
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
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子,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各招聘单位应当在招聘期间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

招聘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