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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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各国征收税收的国际影响和各国间的税收协调。

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由某一国人所担所有但来源于或存在于另一国的所得或财产。

广义的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与从事跨国经济的纳税人之间形成征纳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间关于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广义的国际税收概念:1、不能离开国家而独立存在;2、关系的发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3、课税对象具有跨国性;4、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1、物质产品在不同主体间分割和转移2、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涉外税收属于国家税收。

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

联系:1、课税对象相同,国际性收入和交易额2、本国政府与国外纳税人或具有国际性收入的本国纳税人间税收分配关系3、各国税收制度理论与实务是形成国际税收的基础

区别:1、立足点不同2、分配关系不同

国际税收征税对象: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①经营所得②劳务③投资④租赁;2、跨国超额所得3、跨国资本利得4、跨国其他所得

国际税收问题及影响:1、税收管制权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影响3、国际避税和影响4、国际反避税5、国际税负转嫁及影响6、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主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基本内容:1、征税主体和那谁主体2、纳税客体3、纳税数量)

税收管辖权确立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

所得的来源地确定:1、经营所得来源地确定①常设机构标准(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特征:营业场所,固定,盈利为目的;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范围的原则:归属原则;引力)2、劳务所得①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确定(衡量出场标准:固定基地;停留时间;所得支付)②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所得支付;停留时间)③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确定(跨国政府服务;董事费;演出或表演;退休金)

投资所得:投资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和营业活动,而是将资金财产和权力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得。

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不动产2、财产收益

跨国自热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住所标准2、居所3、居住时间4意愿

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登记注册地2、管理机构所在地3、总机构所在地4、资本控制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

判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顺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所4、国籍5、协商解决

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法人的居民身份判定:1实际管理机构2、双方当局确定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原因:关系到税收收入,还关系到一国主权,维护本国权益。(发达国家倾向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倾向地域税收管辖权)

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原则:来源国先行征税,居住国行驶税收管辖。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多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际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税收管辖权,或行驶相同的税收管辖权但因法人居民身份或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不同,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收入被不同的征税主体征税。(概念);

经济性重复征税: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

两者区别: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各国行驶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重叠2、同种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3、同种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重叠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税制2、经济方面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1、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妨碍资源自由配置3、影响国家间税收权益4、不利于国际交往

累进免税法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例1,甲国A公司在该年内总共获利5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的3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B的20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100万元以下,税率为10%;100~200万元,20%;200~300万元,30%;300~400万元,40%;400万元以上的,50%。乙国B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计算甲国A公司应缴所得税。

第一,如果甲国实行全额免税法,甲国对乙公司来自国外的收入完全放弃征税权,甲国仅按A公司来自国内的收入决定税率表中的适用率。

甲国对A公司应征税额=国内所得×适用税率=100×10%+100×20%+100×30%=60(万元)

第二,如果甲国实行累进免税法,计算公式虽然同上,但在税率档次的选择上要依A在甲乙两国的总收入而定,所适用的税率公式:

适用税率=全额征收所对应的纳税额÷国内外全部收入=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适用税率÷国内外总收入=(100×10%+100×20%+100×30%+100×40%+100×50%)÷500=30%

所以,甲国应对A公司征税:300×30%=90(万元)

例2,甲国某跨国公司某一纳税年度的总所得为6万元,其中国内所得为4万元,来源于一国所得2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在2万元一下的(含2万元)税率为20%,2万元~3.5万元,为25%;3.5万元~5万元的,30%;超过5万元的,35%。乙国所得税税率为20%。

(1)甲国实行累进免税法:

a 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

[2×20%+(3.5-2)×25%+(5-3.5)×30%+(6-5)×35%]×4/6=1.05(万元);

b.在乙国已纳所得额为:2×20%=0.4(万元);

c.该跨国公司纳税总额:1.05+0.4=1.45(万元)

(2)甲国不实行累进免税发,该跨国公司应向甲国纳税:

[2×20%+(3.5—2)×25%+(5-3.5)×30%+(6-5)×35%]=1.575(万元)

(2)甲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比不实行免税法少征税款:1.575-1.05=0.525(万元)

免税法的优点: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计算简单;鼓励本国剩余资本向国外投资

抵免法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国内外总收入×本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国外税额

直接抵免法:母国对其居民或国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或财产征税时,允许该纳税人从其纳税额中扣除已由其直接在国外缴纳税额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I内+I外)×r内-I外×r?(允许抵免限额)→比较(抵免限额和实纳税额,两者取小)

实纳税额→I外×R外;抵免限额→I外×R内

抵免限额:居住国政府允许跨国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来源国所纳税款的最高限额。

抵免限额公式:抵免限额=(居民法人国内外所有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所有来自国外的应税所得÷来自国内外的所有应税所得

(实际允许的抵免税额是实纳税额与抵免限额相比的较小者,

这公式适用于居住国采用累进税和比例税的情况,当居住国实行比例税时,

公式简化:抵免限额=收入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例题:甲国A公司某年度有总收入10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B的有30万元,其余的都是国内的,国内实行超额累进税率,50万元以下,10%;50~60,20%;60~70,30%;70~80,40%;80以上,50%。

抵免限额=(50×10%+10×20%+10×30%+10×40%+20×50%)×30÷100=7.2万元

税收饶让:饶让抵免,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一般为发达国家)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且得到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国或称东道国,一般为发展中国家)减免那一部分税收,视同已缴纳,同样给予抵免。例:法国总公司2003年国内获利500万元,法国所得税税率35%,总公司在中国有一分支机构同年盈利200万元,中国所得税税率为30%,但为了吸引外资,中国实行税收减半优惠政策。中法两国签有允许税收饶让的协定,请问法国总公司的纳税税额为多少?总公司获得的税收抵免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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