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铁路工程×××项目部二○一○年四月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发生爆炸事故,保障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部施工建设实际,特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看守员应选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作业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第二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2名,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三条爆炸物品仓库看守员3名,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
具体任务是: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四条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的施工队至少设置1爆破员,主要职责是,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专项爆破方案》进行施工,具体任务是: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
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____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____%-____%;(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____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下是关于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信息。
2. 审查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场地、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情况。
3. 安全评定:申请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4. 安全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申请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6. 安全生产培训:申请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 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许可,并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还需参考相关法规,以获取最新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设备、防护措施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的决定。
第三章许可与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当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持有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或暂停许可证。
第四章处罚与附则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规范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全矿爆破器材的运输以及井上保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1、押运危险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有押运员证;2、火药、雷管不得同车拉运,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3、装卸火药、雷管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4、装载时必须点清火工品数量、品种,签字确认;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6、装载应严密、牢固,严禁在押运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7、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要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火种;8、运输火药、雷管应配备MFZL8灭火器1——2具;9、沿途安全警戒,遇有情况及时制止并汇报保卫科;10、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准停留;14、押运员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15、井下押运途中发生爆炸时,要按最近避灾路线立即撤离。
四、爆破器材的保管1、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爆炸物品许可证》;2、库房必须干燥通风,温度应保持在10℃—30℃,避免阳光直射;3、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最远点距离入口处不得超过15m,库区必须修建围墙,围墙至库房最近距离不小于25m,墙高不低于2m,库房周围15m内不能有杂草或堆放易燃物品;4、有专人守护,负责仓库安全;5、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6、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在同一库房内;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范围吸烟、用火,不准安装架空电线;9、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10、堆放要整齐、平稳,便于通风和搬运,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距离墙壁不少于0.2m,堆放炸药不超过1.6m,不准堆放空箱;11、库内要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鼠、蛇、蝎、鸟和昆虫;12、过期失效和变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出库,定期销毁;13、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1.06•【文号】国发[1984]5号•【施行日期】1984.01.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以下简称安全许可)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安全许可的种类安全许可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类。
生产许可是指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经营许可是指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
三、申请条件1.生产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合法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能力,并有相关的生产管理体系;(3)具备配套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4)具备质量控制和产品检测手段,并符合相关标准;(5)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6)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2.经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关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开发能力;(3)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4)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四、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2.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
3.根据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安全监管部门应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并作出书面通知。
4.申请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发放安全许可证,并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布。
5.申请未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违规行为的整改要求。
五、监督管理1.安全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2.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许可审核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按照情况吊销安全许可证。
3.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国家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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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二)物资设备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统计和储存库的日常管理等物资管理工作;2.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3.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台帐,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统计工作,并定期上报;(三)工程管理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2.组织、指导现场爆破作业人员按经审批后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爆破作业;3.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报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4.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5.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具体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管理工作;(二)具体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三)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现场使用和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四)检查涉爆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制止、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对储存库、运输和爆破施工现场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有重大风险的爆破作业,施工期间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控;(五)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资料。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的物资管理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申购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一)进行爆破施工和采购民用爆炸物品,要由爆破作业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备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按计划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供销合同,签订购买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相关方安全责任。
(二)由物设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核算、提报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样表见附件3),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才能采购民用爆炸物品。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和装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管理制度。
(一)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库房至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的运输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负责;由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至爆破施工作业面的运输,由项目安排专人,使用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运输;需二次转运时,临时堆放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地带,派专人值守,炸药和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开堆码,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转运过程中要设置警戒、监控人员,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等。
(二)运输车辆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且保持车况良好,车辆安全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必须加装灭火花装置,挂设防静电接地链条,配备灭火器材;炸药和雷管不得混装,车厢内不得载人。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的人员,必须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设,建库完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使用。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建设在安全地带,要尽量设在偏僻地带,严禁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
(二)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20m,同时要在库区设置独立的报警值班室,报警值班室要设置在安全易瞭望的地方。
报警值班室要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其结构要坚固并具备防破坏功能;报警值班室要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报警值班室要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三)库房墙体要为厚度24cm以上的砖墙结构,屋盖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净高度不低于3m;库房的门要为双层门,内层门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外层门为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内、外两层门锁钥匙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库窗应设置铁栅栏、金属网;雷管库内必须为木质地面或水泥地面辅设胶垫。
(四)在库区周围要设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低于2m,墙顶要设防攀越设施;围墙内必须无枯草、易燃物,围墙外25m范围内不得种植针叶树和竹林;库房围墙内、外均要设置防洪排水沟。
(五)库区必须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及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
(六)库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严禁电气线路跨越库房,库房内禁止安装灯具,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库房周围必须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七)库区内严禁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各类火种和汽油、煤油、酒精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八)库区内必须修建高位消防水池,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 m3),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九)库区内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预防被盗(抢)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库房保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
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一致。
(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时,库房保管员必须认真检验相关手续和民用爆炸物品包装、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保证出入库民用爆炸物品为合格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
(四)在爆破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存放点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建设在远离生活、工厂区的安全地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指派专人24小时看守,严禁在未进行爆破作业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五)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进行使用,严禁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替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六)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销毁实施方案一起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在经批准指定的时间、地点,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检查程序,领、退人员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工作需要更换,应报项目经理部物资、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和储存库备案。
(一)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由爆破员提出当日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样表见附件4),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等)和工程管理部审核,项目经理或受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员IC卡到库房领取。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退库时,必须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样表见附件5),《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由爆破员负责填写,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爆破安全员、押运员签字确认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退回原库。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库房,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库申请;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账资料移交物设部存档,其中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三条积压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具体处理方式:(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现场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只能从事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