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225号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与安全设施审查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 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 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 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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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
1.4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①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 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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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阻隔防爆器材;
●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 (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 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 风向等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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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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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④建设单位提交的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 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判断不准确的;
(2)总局 要求,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 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 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 告,请按照本要求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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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
1.3 有关术语与定义
(1)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 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表

查相关教育培训资料。
客、货运(危险品)运输
企业
13、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是否与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签订了二级维护合同。
查合同
14、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是否存在二级维护过期。
查二级维护计划和二级维护台帐。
15、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现场抽查和查看工作记录。
33、是否落实特殊路段的客车运行安全防范措施
查特殊安全保障措施
34、客车运行途中是否按照规定线路运行和规定的站点上下旅客,有无站外非法揽客揽货和高速公路违规上下旅客行为,对可疑行包是否进行安全检查
查企业是否有要求
35、旅游包车、卧铺客车管理是否规范
查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制度、运输合同和趟次签单表,GPS实时监控情况;查卧铺客车车载视频装置安装计划,超长途连续运行的卧铺客车夜间停运落实措施。
查处理记录
机动车维修
企业
47、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员、维修人员、质量检验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等制度。
查机构、制度、从业资格证和抽查维修档案。
48、是否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
查配件采购登记台帐。
49、是否对所有二级维修车辆建立了档案,其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查进站经营协议。
27、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是否实施全程监管
查营运客车(重点是旅游包车、超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GPS终端完好是否达到100%、监控平台在线率是否达到100%。
客、货运(危险品)运输企业
28、GPS是否规范安装
查企业制定GPS监控平台升级改造工作安排和“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工作计划,GPS车载终端按照要求接电瓶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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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一、总体要求(一)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保证审查质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鲁安监发[2008]2号,以下简称《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以下简称《细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以下简称《目录》、《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二)省安监局及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或接受委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应遵守本要点,《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化工行业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要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安监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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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省安监局《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查时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建设项目现场。
(四)参加安全审查的人员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及所在地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等;除部分变更审查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等内容相对单一的审查事项外,还应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协助审查,专家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危险程度较高和工艺路线复杂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项目的建设、评价、设计等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参加安全审查的单位应当包括:在设立安全审查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单位协助审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协助审查;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等单位协助审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三批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33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4.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硐室内自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6.BJO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BJ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8.非防爆运输机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危险区域禁止使用)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10.ZYZ、ZY3型液压支架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文件执行)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14.非阻燃电缆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16.铝包电缆17.铝芯电缆(采区低压电缆禁止使用)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20.巷道采煤方法21.前进式采煤方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生产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名目(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判、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能够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名目(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差不多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判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觉咨询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名目(试行)讲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操纵在安全范畴内以及预防、减少、排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操纵事故设施、减少与排除事故阻碍设施3类。
三、适用范畴本名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判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正常运转、功效完整,提高安全监控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监总局〔2007〕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制定。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安全科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强制性检验的组织协调、检验报告的存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生产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调试、校准工作。
第五条:车间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强制性检验的送检与现场配合工作。
第三章:设备配置第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监视和测量设备:1、按照GB50493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2、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等设施或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3、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现场指示设备;4、在工艺装置设流量计、装车地磅等计量设备。
第七条:各车间应编制《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并保持动态更新。
第四章:检查与维护第八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工作环境要符合要求,确保其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
第九条:新进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定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严禁超期使用。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随时观察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汇报;在生产中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不符合要求,车间应及时向公司生产部汇报,并采取校准、修理或更新等必要的措施。
安监总厅煤装〔2011〕225号(瓦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1〕22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以下统称两个文件)已于2011年10月中旬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两个文件紧密结合当前煤矿瓦斯治理形势,立足于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的重要措施,对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2.是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两个文件以《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抽采达标工作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现阶段制约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问题,对于进一步规范瓦斯等级鉴定,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开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新局面,全面提升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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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于2007年颁布了“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有关安全设施的规定及要求摘要如下: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