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二调新增耕地核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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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总结

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总结

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第二次)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

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

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

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

⑵新增耕地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

⑶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

⑷被临时占用的耕地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

②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

⑸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

⑹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⑺其他情况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杨”、“茶”、“苎麻”等。

③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

④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

⑤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

⑥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

6.1二次调查不稳定耕地和新增耕地调查方法说明0822打印稿

6.1二次调查不稳定耕地和新增耕地调查方法说明0822打印稿
地减少的县不开展新增耕地调查工作 。
耕地增加省份及参考面积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行政单位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江西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西区 四川省 西藏区 甘肃省 宁夏区 新疆区 面积(万亩) 1757.9 1318.9 2177.6 6174.8 191.6 165.4 566.9 303.0 72.4 215.5 116.2 577.9 21.0 1546.8
地类的原则,将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范围 内和沙化荒漠化的“不稳定耕地”纳入了耕地范围调查统计。
二次调查新增耕地面积中还包含了部分农民自行开发,且长期
未纳入地方统计的耕地数据。
为保障这两部分耕地的后续有效利用与科学管理,急需要界定
其每一地块的准确位置,并加以标注说明。

总体目标
“BW”。
(4)上图标注
上图标注要求
(1)标注图斑在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中必须为耕地。 (2)此次标注的“不稳定耕地”不包含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在标注时,不能标
注在坡度为25度以上的图斑。
(4)上图标注
(4)上图标注
坡度等级为5级 坡度等级为5级
(4)上图标注
(3)标注为河道和湖泊防洪泄洪区内的应在河道和湖泊防洪泄洪区
HSBW1
(4)上图标注
(4)上图标注
新增加的“不稳定耕地”标注:
位于河道防洪泄洪区内的标注为“HDBW2”; 位于湖泊防洪泄洪区内的标注为“HPBW2”; 林区内林业职工自行开垦的标注为“LQBW2”;
草原过度开垦的标注为“CYBW2”;
受土地荒漠化、沙化及其他因素影响的标注为“HSBW2”。

云南二调新增耕地核定方案

云南二调新增耕地核定方案

云南⼆调新增耕地核定⽅案⽟国⼟资〔2010〕139 号⽟溪市国⼟资源局转发部厅关于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件的通知各县国⼟资源局、红塔分局:为充分利⽤第⼆次全国⼟地调查成果,确切掌握耕地现状情况,合理保护耕地。

现将《云南省国⼟资源厅转发国⼟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务必⾼度重视,认真领会⽂件精神,对照《核定审查实施⽅案》,筛选好作业单位,尽快开展⼯作,并于8⽉底前形成县级⼆调新增耕地成果上报⽟溪市国⼟资源局进⾏初审,通过初审后报云南省国⼟资源厅核查。

⼆○⼀○年六⽉⼆⼗五⽇主题词:国⼟资源耕地增加政策通知1(共印8份)⽟溪市国⼟资源局 2010年6⽉25⽇印发云南省国⼟资源厅转发国⼟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件的通知各州、市国⼟资源局:为保护耕地,合理利⽤⼟地资源,现将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资厅发〔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第⼆次全国⼟地调查耕地增加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并执⾏。

⼀、云南省第⼆次全国⼟地调查新增耕地(以下简称“⼆调新增耕地”)是指云南省第⼆次全国⼟地调查标准时点统⼀更新耕地汇总⾯积与2008年年度⼟地变更调查耕地汇总⾯积相⽐较多出的耕地,且属于⾃1999年1⽉1⽇《⼟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单位和个⼈⾃⾏开垦、未在第⼆次全国⼟地调查前纳⼊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过的耕地。

⼆、云南省⼆调新增耕地的位置和⾯积由云南省国⼟资源厅负责核定。

核定后的新增耕地,通过⼟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后可⽤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核定耕地增加条件第⼆次全国⼟地调查标准时点统⼀更新耕地汇总⾯积耕地增加的县(市、区)可以执⾏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资厅发〔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技术方案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技术方案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技术方案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附件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为确保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背景耕地后备资源是实施土地整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占补平衡的重要保障。

自2003年完成上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以来,经过多年的土地利用与整治开发,全国后备资源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一轮调查评价结果已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当前我国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不能满足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有必要对当前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进行清查和摸底。

同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中,一些省份按照以土地利用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将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范围内和沙化荒漠化的“不稳定耕地”纳入了耕地范围调查统计。

另外,二次调查新增耕地面积中还包含了部分农民自行开发,且长期未纳入地方统计的耕地数据。

这部分耕地的后续有效利用与科学管理,也急需要界定其每一地块的准确位置,并加以标注说明。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全面查清可开垦土地、可复垦采矿用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类型、权属和分布情况;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补充开展二次调查“不稳定耕地”和新增耕地调查,落实到地块,上图入库。

建设国家、省、市、县各级调查评价综合数据库,为下一步耕地的开发与利用奠定基础,为科学制定相关耕地保护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工作任务在上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和二次调查工作基础上,开展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通过充分研究,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调查评价技术标准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调查评价技术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省(区、市)开展调查评价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主要任务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二次调查“不稳定耕地”和新增耕地调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精神,健全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州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州长、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州、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第三章项目申报能审批第八条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六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第九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二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三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第十条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入库.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项目排序表;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的请示;三入库申请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五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八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九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十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第十四条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一项目入库批准文件;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项目规划及说明;四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五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六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七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八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九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一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二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三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第十七条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一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三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四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底;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九发布项目公告;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任务目标;二组织实施机构;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四质量管理;五进度计划;六资金管理;七权属管理;八文件数据管理方案;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十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第三十二条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第三十三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第三十四条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三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第三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项目实施准备情况、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经验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第三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八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九项目实施方案;十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十一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十二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三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五有关影像资料;十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第四十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管理机关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项目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背面撰刻项目竣工平面图.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主要分为:项目入库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管理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档案、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项目资金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十六条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行编制,结合云南省实际对预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平整方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在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应有充分的依据.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第四十七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第四十八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建设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四十九条设备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安装工程费等.第五十条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取,其中:1、土地清查费占0.5%,用于支付对项目区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所发生的费用;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占0.3-0.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发生的费用;3、项目勘测费占1.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内的土地进行地形测量、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附件1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为严格核定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做好与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衔接,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非耕地变成耕地)的核定和提质改造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核定。

二、核定方法(一)地类认定项目区地类认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明确的调查认定标准执行。

开工前地类认定:依据项目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竣工后地类认定:依据项目竣工图以及相关实地调查测量成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运用遥感技术等对竣工后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定。

(二)面积认定根据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及相关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进行调查并认定,单位为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方法如下:1.开工前耕地面积(S前)计算依据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计算耕地面积。

s前近[SP-RJ]i=l式中,S前指项目开工前项目区内净耕地面积,n是项目区内基于不同地类、地形等因素划分的核定单元总个数,S i 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R j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的田坎系数。

S总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i非耕地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S i线状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线状地物总面积,S i零星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零星地物总面积。

《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1〕13号)-2021-4-23》

《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1〕13号)-2021-4-23》

《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x〕13号)-202x-4-23》第一篇: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x〕13号)-202x-4-23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202x-04-29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厅发〔202x〕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相关司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红线,有效利用国土资源,科学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开展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评价的目标与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全面查清全国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类型、权属和分布情况。

相关省份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补充开展二次调查中“不稳定耕地”和新增耕地的调查评价,落实《关于完善二次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x]70号),对“不稳定耕地”和符合70号文件政策要求的二次调查新增耕地,落实到地块并分类标注,为下一步耕地后备资源的稳定开发与利用奠定基础,为科学制定相关耕地保护政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决策支撑。

主要任务包括:(一)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以二次调查和202x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结合土壤普查、农业普查、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1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和资料信息,综合考虑区位、交通等开发条件,以图斑为单元,调查评价可开垦土地和可复垦采矿用地的宜耕性;以县为统计单位,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进行数据库集成与汇总,形成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总体状况;分析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提出合理开发利用的政策建议。

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可复垦为耕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潜力规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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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国土资〔2010〕139 号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转发部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的 通 知各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为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确切掌握耕地现状情况,合理保护耕地。

现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照《核定审查实施方案》,筛选好作业单位,尽快开展工作,并于8月底前形成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成果上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核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国土资源耕地增加政策通知1(共印8份)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6月25日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增加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以下简称“二调新增耕地”)是指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与2008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汇总面积相比较多出的耕地,且属于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耕地。

二、云南省二调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定。

核定后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核定耕地增加条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耕地增加的县(市、区)可以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

四、核定新增耕地的程序(一)、耕地增加的县(市、区)按照《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核定审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内二调新增耕地进行调查,从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中提取新增耕地图斑,汇总新增耕地面积,形成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成果上报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州(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初审后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审查。

(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上报的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成果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新增耕地图斑位置、范围、面积和权属单位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通过审查的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成果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存档,下发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核定审查意见。

(三)、通过二调新增耕地省级核定审查的县(市、区),可以在核定的新增耕地区域内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规定申请二调新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按项目对项目区范围内二调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和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土地详查和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擅自修改,对弄虚作假、擅自修改土地调查成果的将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并取消该县(市、区)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第三条规定的资格。

附: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2.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县(市、区)统计表3.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核定审查实施方案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文件国土资厅发〔2009〕7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 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如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定的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与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面积县级对比表单位:万亩行政区域二调耕地面积2008年度变更调查耕地面积对比差值名称代码云南省539365.869108.09257.77昆明市5301658.61603.1555.46五华区53010239.5240.75-1.23盘龙区530103官渡区530111西山区530112东川区53011348.9354.12-5.19呈贡县53012112.6511.740.91晋宁县53012239.5938.980.61富民县53012425.9028.53-2.63宜良县53012578.0164.5013.51石林彝族自治县53012687.1975.6611.53嵩明县53012757.1844.7812.40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53012885.4070.4015.00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530129154.79140.1214.67安宁市53018129.4533.57-4.12曲靖市53031248.321091.67156.65麒麟区53030277.1964.1113.09马龙县53032160.4043.5216.87陆良县530322114.5591.2323.32师宗县530323116.94113.18 3.76罗平县530324111.12109.64 1.48富源县530325167.51158.049.47会泽县530326195.14211.11-15.96沾益县530328112.2181.8930.31宣威市530381293.27218.9574.32玉溪市5304380.84318.6562.19红塔区53040226.2923.30 2.99江川县53042131.8926.32 5.57澄江县53042224.8419.85 4.98通海县53042327.8022.78 5.01华宁县53042451.5342.698.84易门县53042534.6227.107.52峨山彝族自治县53042635.9629.94 6.02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53042785.9868.8017.18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53042861.9357.87 4.06保山市5305498.70493.85 4.84隆阳区530502133.86133.620.24施甸县53052168.9361.187.75腾冲县530522123.37121.80 1.58县昌宁县530524104.22107.85-3.63昭通市5306926.78931.09-4.30昭阳区530602113.18108.96 4.22鲁甸县53062174.6570.03 4.61巧家县530622112.32109.81 2.51盐津县53062365.5970.78-5.19大关县53062449.5748.35 1.22永善县53062584.8389.76-4.93绥江县53062621.2523.67-2.42镇雄县530627210.52208.25 2.28彝良县530628115.80117.21-1.41威信县53062967.5169.78-2.26水富县53063011.5614.48-2.92丽江市5307308.42299.708.71古城区53070288.6580.827.8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530721永胜县53072287.7685.47 2.29华坪县53072335.7535.100.65宁蒗彝族自治县53072496.2798.32-2.05普洱市5308819.741088.02-268.27思茅区53080230.5648.34-17.78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53082143.0076.79-33.79墨江哈尼族自治县530822115.69167.02-51.33景东彝族自治县53082383.28114.66-31.38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530824103.55155.36-51.81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53082583.1597.40-14.25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53082629.2323.48 5.75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53082753.3657.24-3.88澜沧拉祜族自治县530828248.74294.79-46.05西盟佤族自治县53082929.2052.94-23.75临沧市5309718.70791.55-72.85临翔区53090262.8466.93-4.09凤庆县53092199.63113.63-14.00云县530922122.78124.76-1.98永德县530923133.94137.52-3.57镇康县53092475.2097.49-22.29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53092565.9360.33 5.61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530926102.96124.96-21.99沧源佤族自治县53092755.4165.94-10.53楚雄彝族自治州5323548.23439.60108.63楚雄市53230180.4273.75 6.67双柏县53232254.0536.3917.66牟定县53232338.2935.34 2.95南华县53232451.2040.2011.00姚安县53232534.8428.88 5.96大姚县53232657.9645.4912.46永仁县53232728.5418.929.63元谋县53232842.9440.96 1.9866.0155.4010.61禄丰县53233183.5664.3719.20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53251002.68914.6588.03个旧市53250149.4450.43-0.98开远市53250259.6355.20 4.43蒙自县53252292.62104.45-11.83屏边苗族自治县53252362.2163.24-1.03建水县532524118.43101.6516.78石屏县53252567.8656.4111.46弥勒县532526155.56124.6830.89泸西县53252793.4684.758.71元阳县53252883.1776.037.14红河县53252963.6157.45 6.16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53253088.2686.34 1.92绿春县53253155.8443.8611.98河口瑶族自治县53253212.5710.16 2.41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53261021.42944.6576.78文山县532621155.63121.0334.60砚山县532622170.35157.8012.55西畴县53262347.7338.529.21麻栗坡县53262460.9359.970.96马关县532625117.86134.06-16.20丘北县532626181.98142.9439.04广南县532627182.96187.24-4.28富宁县532628103.99103.090.9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5328206.51266.68-60.17景洪市53280147.9795.61-47.65勐海县532822118.39115.95 2.44勐腊县53282340.1555.12-14.97大理白族自治州5329562.89447.34115.55大理市53290136.5031.20 5.30漾濞彝族自治县53292229.1815.1114.07祥云县53292359.8447.9611.87宾川县53292477.2861.9415.35弥渡县53292544.3736.467.91南涧彝族自治县53292636.7134.84 1.87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53292746.3339.93 6.40永平县53292831.7228.32 3.41云龙县53292955.3343.5911.74洱源县53293056.1743.6712.50剑川县53293136.4727.059.43鹤庆县53293252.9837.2815.70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5331瑞丽市533102276.62284.83-8.21潞西市53310325.8528.72-2.87梁河县53312281.7289.71-7.98盈江县53312332.9636.80-3.85陇川县53312470.0874.19-4.11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53332553.8850.98 2.8937.8242.56-4.7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533423泸水县53332129.2827.75 1.53福贡县53332317.1617.62-0.46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533324 3.71 4.72-1.01迪庆藏族自治州533483.3691.59-8.22香格里拉县53342132.7536.10-3.35德钦县53342212.8012.93-0.13附件三: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核定审查实施方案前 言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的精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定的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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