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读懂信托合同和资管合同(一)
如何看懂一份资产管理产品合同(增加多场景)

如何看懂一份资产管理产品合同(增加多场景)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委托人):[甲方全称]乙方(受托人):[乙方全称]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管理其资产,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合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1.1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确保甲方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二条资产管理范围及方式2.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范围如下:(1)甲方名下的人民币资金;(2)甲方名下的其他金融资产;(3)甲方名下的不动产;(4)甲方名下的动产;(5)甲方名下的其他资产。
2.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对甲方资产进行投资、运作、管理,具体包括:(1)投资决策;(2)资产配置;(3)风险控制;(4)收益分配;(5)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资产管理目标3.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收益要求,制定合理的资产管理目标。
3.2乙方应定期评估资产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条资产管理期限4.1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年/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4.2双方同意,在合同到期前[个月],对合同进行续签或解除。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1)管理费:按照甲方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固定金额]收取,按季度支付;(2)业绩报酬:乙方实现资产管理目标后,按照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双方另行约定;(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约定。
5.2甲方支付的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六条风险揭示6.1乙方应向甲方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6.2甲方应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第七条信息披露7.1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披露资产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运作情况、资产净值、收益分配等。
7.2甲方有权查阅与资产管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信托和资管的区别_信托和资产管理的区别

信托和资管的区别_信托和资产管理的区别关于信托和资管的区别是什么,信托和资产管理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今天乔布简历的小编就带大家具体了解这些问题。
关键词:信托和资管的区别,信托和资产管理的区别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信托,信托就是委托人替受托人管理财物。
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把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人的财务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也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诚信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三方面当事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什么是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就是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一些金融产品及证券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
不同点:1、监管机构不同:信托公司由银监会监管,资产管理公司由证监会监管;2、验资机构不同:信托募集结束,款项交至托管银行即可成立;资管计划募集完毕后,需交由证监会验资,验资完毕方可成立;3、.转让方式不同:未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交易所向其他投资者转让;信托份额转让需双方同时去信托公司办理。
4、100万-300万的个人投资者,每个信托计划只有50个名额,而资管计划可以有200个名额。
5、资管计划为市场新兴产品,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费用较信托低,因此相对信托产品而言,让渡给投资者的收益较信托高。
6、信托公司自上世纪80年代既已存在,经过数轮增资目前注册资本在10亿左右。
资产管理公司自2012年底至2013年初陆续获得业务牌照,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大约在2000万-5000万左右。
说了这么多想必大家对于信托和资管的区别已经有所了解,对于找工作和实习的同学,不妨考虑下这两个方向。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是两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它们在资金运用、管理方式、法律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定义和特点。
信托计划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者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或者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
而资管计划是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通过对客户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获取收益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
在资金运用方面,信托计划主要是以信托财产为投资对象,通过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通常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多种投资方式,风险相对较大。
而资管计划则是以客户资金为投资对象,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和管理,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资产配置,风险相对较小。
在管理方式上,信托计划通常由信托公司或者受托银行进行管理,受托人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和信托合同的约定。
而资管计划则由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化管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操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灵活性。
在法律监管方面,信托计划受到《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信托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受托人必须按照法律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
而资管计划则受到证券、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产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在资金运用、管理方式、法律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应该根据自身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谨慎投资,规避风险,实现财富增值。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自益信托类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自益信托类前言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自益信托类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者将资金交由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按约定对资金进行投资,实现投资者的财富增值。
本文将对该类信托合同进行解析,包括定义、特点、风险及投资注意事项。
定义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是指信托公司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将资金投入具有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自益信托类是指信托公司将投资所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投资者本金增值的一类信托。
特点1.投资灵活:投资者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例如,货币市场基金、定期存款等。
2.透明公开:信托公司对投资过程、产品选择、收益等进行披露,让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情况。
3.市场风险:信托产品的市场风险难以避免,需要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交易策略。
4.手续简便:投资者无需特别的业务知识或技能,只需寄托信任给信托公司进行财产管理。
风险及投资注意事项1.市场风险:产品的收益来自投资于金融市场,因此,市场波动对产品的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投资者需要了解市场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
2.信托公司风险:由于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对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选择信托公司时需要对其业绩、信誉等进行评估。
3.产品风险:不同的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投资期限、流动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产品。
4.保密协议:信托公司有保密协议,保护投资者的隐私。
5.分散投资:配置多样化、投资分散、避免单一产品集中风险。
结论以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自益信托类方法管理资产,是一种安全、有效地进行投资的方式。
投资者在选择时需要注意风险评估及投资策略制定,配置多样化、投资分散、避免单一产品集中风险等。
同时,在选择信托公司时需要认真评估其业绩、信誉等情况。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自益信托类,可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让投资者的资产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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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是两种常见的投资管理工具,它们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增值,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着一些区别。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信托计划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指令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而资管计划是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即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信托计划更强调的是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而资管计划更强调的是金融机构的服务性质。
其次,从投资对象上来看,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一般是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财产的收益、处分收益和其他权益,而资管计划的投资对象则更加广泛,可以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产品。
可以说,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更加具体和专一,而资管计划的投资对象更加多样化和灵活。
再者,从风险分担上来看,信托计划的风险主要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需按照受托人的指令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投资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而资管计划的风险主要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作,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可以说,信托计划更加强调的是受托人的责任和风险承担,而资管计划更加强调的是金融机构的专业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从监管层面来看,信托计划的监管主要由信托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受托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而资管计划的监管主要由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可以说,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在监管层面上存在着不同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在定义、投资对象、风险分担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管理工具时,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偏好来选择适合的投资工具,以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是两种不同的金融工具,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功能。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定义和基本特点。
信托计划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以实现特定目的或者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
而资管计划是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计划,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金管理等。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信托计划的主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将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
而资管计划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和客户,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可以看出,信托计划的主体更多是个人或者法人,而资管计划的主体则是金融机构。
其次,从管理方式来看,信托计划的管理由受托人全权负责,受托人必须忠实、谨慎地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而资管计划的管理由金融机构负责,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
再次,从风险分担来看,信托计划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将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后,受托人管理不善或者出现损失,委托人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而资管计划的风险由金融机构和客户共同承担,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客户将根据资产管理的收益和损失来承担相应的风险。
最后,从监管角度来看,信托计划的监管主体是信托监管部门,信托计划需要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并接受监管。
而资管计划的监管主体是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在主体、管理方式、风险分担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应用中,投资者和委托人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工具,以实现财务管理和资产增值的目标。
如何快速读懂固定收益信托合同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快速读懂固定收益信托合同固定收益信托在投资者整个资产配置中,属于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
虽归类于“固定收益”,但其实该类产品的合同中并无保本保收益的条款,其能为投资者提供“确定收益”的预期,来源于产品设计时所订立的一系列担保措施,而这些都在产品合同中有明确说明。
仔细读懂合同,再做出投资抉择,可为自己资金的安全加一把防护锁。
不同于阳光私募基金,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所涉及的项目千差万别,信托合同往往长达好几十页,许多投资者不知从何入手,或根本没有兴趣将合同看完。
其实,对投资人来说,信托合同中仅有一些内容与自己的投资关系较大,需要仔细读,而其余内容仅需要走马观花看一眼。
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固定收益信托,主要关心的无外乎三点:收益、期限、安全性。
我们不妨从这三方面入手,看看如何从信托合同中精确提炼出自己所需信息。
收益:拒绝收益中的“猫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一般在合同中的“信托财产收益及费用”部分揭示。
除了了解信托的预期收益率,投资者还需要关注收益的分配问题,一般来说,信托项目一年分配一次收益,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但是也有的产品按季度分配收益。
另外,有的合同中还拥有类似“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同期基准利率,预计收益水平相应调整”的字样。
至于费用问题,一般来说,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所揭示的预期收益率,均是扣除各种相关费用之后(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监管费、渠道费,等),投资者的实际收益。
但是也有的信托直接从投资者处收取1%的认购费,此种情况下,投资者的真实收益需要在其“预期收益率”的基础上减去1%。
期限:了解现金流状况信托合同中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因此投资者需要关注“信托期限”。
此条款一般在“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条目中展示。
有的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中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在期满后存在延迟几月结束的情况。
虽然存续期间无法申赎,但是一般合同都规定了可以进行转让的条款,可查看“信托受益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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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读懂信托合同和资管合同
(补一段前言)
一、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产品说明书或推介书是宣传推介材料,不属于法律文件。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容:(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容。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
那么,合同(信托合同、资管合同)和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投资说明书)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合同(信托合同、资管合同)是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畴,因此在《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投资说明书)是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产品和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
是向投资者即潜在的委托人说明相关产品的具体状况并力图说服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书面文件。
因此说明书在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前,其性质上应当属于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即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发出的希望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成立后,说明书可以理解为是作为合同的附件对合同中未规定的问题进行适当地补充。
下面我们来看看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在具体容上的比较,二者比较大的区别是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投资说明书中对法律意见书没有明确约定。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容;
(三)信托合同的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
位价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
他容。
法律意见书主要是由外部律师事务所对集合信托相关文件的合规性进行鉴证,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法律意见书来看相关项目和文件是否合规,我们来看几个《法律意见书》结论的例子就理解了。
【示例】本次集合资金信托涉及的当事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示例】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具有合法的信托当事人资格,设立本信托计划的条件和目的合法,运营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各项制度完备,法定信托计划文件形式完备、容完整并具有合法性、合规性。
本信托计划在各方当事人依法履行完毕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信托公司实施本次信托计划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集合信托风险申明书与资管计划承诺函
我们可以看到在信托合同和资管合同中,有多个地方会反复出现提示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其中,《风险申明书》及《承诺函》则将相关风险的分担以签署文件的方式进行约定,是投资中特别重要的法律文件。
在投资中有个概念叫“买者自负”原则,强调投资是“合格投资者”自主的市场行为,而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人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则应遵循“卖者有责”原则,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
所以,《风险申明书》及《承诺函》是对买卖双方就买者自负原则和卖者有责原则的强调。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文件中的《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我们来看一个信托计划文件《风险申明书》的典型例子:
要读懂《风险申明书》主要是分清两点,哪些是告诉你“买者自负”,哪些是告诉你“卖者有责”。
应当说,在特定的市场背景下,投资者往往信赖信任受托人或代理推介的商业银行的信誉,主观上对所投资项目自身的风险认识不足,所以在上文的“第二部分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中,看出来是监管机构在苦口婆心告知投资者要清楚了解“买者自负”原则。
但是,我们在这里分析也要看到,受托人或商业银行应当创造良好的条件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项目的价值和风险,信托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咒语,不能只依靠“买者自负”原则的输导,而要靠“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双方的平衡协调。
在资产管理计划的资管合同正文中的第三节为“声明与承诺”,这也是明确“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的条款。
资管合同第三节为格式条款,通常每个合同一样,同时,尽管不是法定部分,但目前在大多数资管合同的签署页中都有需要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该《承诺函》则在不同资产管理人以及同一资产管理人发起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都会有差异。
其中相同的部分为通用条款,一般是对“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的强调,这也是对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这几个当事人之间基本风险承担的配置确认。
不同的地方,有些资管合同会在承诺函中对该资管计划的特定风险进行强调说明,这一部分与合同正文中的风险一节对应,有些资管合同则会因为在投资结构上的特殊性,会有不是资管合同当事人,但却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运作有着重要影响的“第四方”存在,那么需要通过承诺函的方式把该方提起重点强调,以引起签署者的重视。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在本例中,就出现了一个不是资管合同当事人的“第四方”——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房地产资产管理”,从承诺函容可见,该第四方在投资管理上是比资产管理人更加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投资结构上,可以理解资产管理人是一种“被动投资”,而普通合伙人是“主动投资”,投资者需要“基于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资产管理人的信任而投资资管计划。
对此特殊的投资结构和由此而带来的特定投资逻辑,投资者需要有明确认识。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