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银行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则典型逃废债案例解析与点评

寻求破解逃废银行债务之道三则典型逃废债案例解析与点评文/本刊编辑部某民营钢铁厂,资产总额逾2亿元,2014年初,由于国内钢铁市场持续低迷,全国钢铁危机不断发酵,该公司陷入资金困境,共欠省内5家银行机构贷款2亿元。
为了逃避债务,该民营钢铁厂在各家银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向当地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该法院裁定受理此申请,指定成立专门清算组接管该民营钢铁企业。
该民营钢铁企业宣布解散,并通知各家银行已进行清算。
一旦该企业宣布破产,之前一年各债权银行为债权实现设定的担保将面临被撤销的危险,抵押优先受偿权也将失效,所投入的国有金融资产将遭受巨大损失。
该省银行业协会受理了5家债权行的联合诉求,并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协作,开展了一系列维权工作:协调多部门,引起重视;及时发送公函反映情况,联合推进遏制逃废债;协助相关部门办案,追查事实。
经过多方不懈努力,该民营钢铁公司利用资产清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得到成功遏制,法院暂停了其资产清算进程,驳回该民营钢铁企业清算申请,并对该公司逃废债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最终,债权行资产安全得到保护,对有逃废银行债务倾向的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恶意清算破产逃废债,破坏金融生态环境。
恶意清算破产逃废债,破坏金融生态环境。
在此案中,该民营钢铁企业“积极”寻求破产清算,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
近年来,此种逃废债行为已经成为部分企业惯用伎俩,银行机构应特别警惕。
协调多方,联合推进。
协调多方,联合推进。
在案件中,该省行业协会主动作为,多次向省金融办、诚信办、省法院等10余个部门进行汇报、沟通和协调,使得各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债权行,对该事件的性质、手段、目的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为全力维权、遏制企业逃废债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同时,省协会还向相关部门发出公函,从不同角度阐明事实,陈述利害,代表会员单位维权。
最终,省诚信办、省高院对该案件进行深入了解和积极介入,各部门形成了合力。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

XX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暂行)XX 银〔XX〕9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置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有效化解资产风险,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修订版)的通知》(财金[xx]28号)、《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范围确定;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XX]246号)规定范围确定。
第三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是指本行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良贷款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重组和减免,是指当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行为。
第五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本行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支行(部)负责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的申请,总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总行分管行长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
及时处置,指各支行(部)对符合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应及时上报总行及时处置,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六条呆账核销遵循账销案存、对外保密原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对XX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汕府办[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最大限度的降低信用社经营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规定,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和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安排,多策并举,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2002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7.5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60.3?%,根据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规定,票据兑付时,不良贷款降幅必须达到50%,才能得到央行的兑付资金。
截止2004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余额5.6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等5件规章(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61件规章(见附件2)继续有效。
行长周小川2018年2月8日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共5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五、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订)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61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五、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六、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八、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九、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十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十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十四、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五、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六、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十七、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十八、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十九、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二十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二十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二十四、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五、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二十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二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二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三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三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三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三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三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三十五、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三十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三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三十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四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四十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四十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四十三、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四十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四十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四十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四十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四十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四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五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五十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五十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五十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发布)五十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五十六、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五十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五十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五十九、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六十、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六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fb50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27.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转发);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指导,现根据《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企业改革、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法规,就金融系统加强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类债权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岗位),明确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来抓。
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分别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要及时对辖区内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金融债权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银监办法[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近一时期,我国部分地区企业(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同)担保圈导致的信贷风险大量暴露,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较大风险。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
担保圈常见的担保模式有互保、联保、循环保等,当前在小微企业和县域企业中较为普遍。
这些担保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企业偿债能力,但也容易造成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加大风险发生和传递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当担保圈中个别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很快传染整个担保圈,导致圈内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担保圈风险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转变观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变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中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把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额度控制和贷款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
单个企业客户的贷款需求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作为支撑,根据企业销售规模与经营周转速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必须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作为覆盖。
要严格控制企业间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规模,适当降低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比重,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多头授信、连环互保风险。
三、严格准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互保、联保、循环保业务的准入管理,审慎评估保证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加强对保证人的准入管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是指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的债务人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条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内部通报和联合制裁,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审核,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协会将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在警示及通报期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协会将组织所涉会员单位实施联合制裁。
第六条“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在依照本办法申报、认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属于商业机密,仅限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内部通告和联合制裁,严禁外传及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二)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八)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一、前言不良贷款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运营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保证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贷款的风险,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不良贷款管理和考核机制。
本文对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进行细致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期为银行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不良贷款,是指已经逾期90天以上、或者客户无能力按照合同规定还款、或者已经到期未结清的贷款。
(二)分类根据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程度,银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类:1. 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已经超过约定还款日的贷款。
逾期程度不同,其风险程度也不同。
2. 坏账贷款坏账贷款是指已经逾期180天以上、无法收回的贷款。
3. 关注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是指虽然没到逾期,但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贷款,需要进行关注和管理。
三、不良贷款管理制度不良贷款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银行经营的关键环节。
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
(一)不良贷款管理的目标银行的不良贷款管理应以以下目标为核心:1. 控制不良贷款的风险,避免对银行造成过大的损失。
2. 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率,缩短不良贷款的逾期时间,减少不良贷款的余额。
3. 降低不良贷款的形成率,严格筛选贷款对象,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二)不良贷款管理的流程不良贷款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不良贷款的检查与确认银行应在贷款逾期、拒绝还款等情况下进行不良贷款的检查和确认,确认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程度。
2. 不良贷款风险评估银行应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回收计划和措施。
3. 不良贷款回收银行应通过法律途径、诉讼、商议等方式进行不良贷款的回收,提高回收率,减少不良贷款的余额。
4. 客户关系管理银行应重视客户关系的管理,通过了解客户情况、沟通合理还款计划等方式,避免对客户的过度追讨,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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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银行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市银行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 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推进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是指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是xx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的债务人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条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内部通报和联合制裁。
协会理事会负责“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审核确认,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协会将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对通报期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协会将组织所涉会员单位实施联合制裁。
第六条“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在依照本细则申报、认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属于商业机密,仅限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内部通告和联合制裁,严禁外传及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二)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七)提供虚假法律文件,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及对外担保,损害银行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八)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九)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十)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九条关联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一)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二)与债务人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三)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五)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三章认定及预警第十条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会员申报。
会员单位向协会申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并填写《xx市银行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申报表》(附表1)。
申报时限分别为每年1月5日至25日、7月5日至25日。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关联机构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事实;2、申报人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维权面临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3、债务人、关联机构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经济状况,债务人或关联机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基本信息,以及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4、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申报标准。
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向协会申报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的欠款金额应在500万元以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申报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的欠款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初步审查。
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会员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交叉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会员单位10个工作日内加以补充,逾期未补报材料视为无效申报。
(四)审核认定。
协会理事会召开会议或以通讯等其他方式,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决定。
(五)内部通报。
协会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进行风险提示。
通报信息包括申报单位,失信债务人以及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所欠债务本息,已取得的法律文书及编号等(附表2)。
(六)警示整改。
会员单位应对经协会理事会认定通报的债务人、关联机构发出警示凾,限期整改、归还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落实还款计划,警示期为30天,整改到位前停止办理新增融资业务。
第十一条已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关联机构履行了还款义务或整改取得效果的,由申报会员申请并提供债务人、关联机构相应的详细资料,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无误后,可将债务人、关联机构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中撤销,必要时需提请理事会审核确定,撤销情况及时通报会员单位。
同一债务人或关联机构由多家会员单位申请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须征得所有申报会员单位同意,方可撤销。
第十二条债务人、关联机构在通报期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经申报会员申请,可按照《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的规定,采取进一步行业联合行动措施。
第十三条协会理事会在审核认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过程中,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征求意见。
第四章联合制裁第十四条联合制裁遵循“自愿申报、集体审查、联合制裁、共同遵守”的原则。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向协会申请联合制裁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内部通报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二)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三)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债权行第十六条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联合制裁的程序如下:(一)会员申报。
内部通报后,会员单位可根据需求,对符合联合制裁条件的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申请联合制裁。
申请时须填写《xx市银行业联合制裁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申报表》(附表3)。
(二)材料审查。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事实不清楚的,通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逾期未补报材料视为无效申报。
(三)审核确定。
协会秘书处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理事会进行审核确定,做出是否实施联合制裁的决定,确定后向所涉会员单位发出实施联合制裁决定的通知。
(四)联合制裁。
所涉会员单位接到联合制裁决定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依法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机构及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制裁,联合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停止开设新帐户2、停止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信用证、承兑、贴现、保函等融资性业务,限制直至停止存量授信;3、依法限制其银行账户的结算与取现;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限制直至停止对该担任企业办理授信业务等;5、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的担保资格;6、停止办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贷款和新的信用卡,对已经办理信用卡的,调低授信额度,禁止办理公务卡;7、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联合制裁措施。
第十七条终止联合制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要求终止制裁的,申报单位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被制裁人具体还款、停止侵权行为和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
(二)审核。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请求终止联合制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发函或电函形式征询所涉会员单位意见,一致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查确定,通过后向会员单位发出终止联合制裁决定通知。
(三)终止。
会员单位接到终止联合制裁决定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申报会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因申报材料失实而导致联合维权行动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申报会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申报会员应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关联机构进行监督,并及时将其信息变化情况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协会建立“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数据库”,供会员单位查询、使用。
第二十一条参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审核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保护会员单位利益。
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xx市银行业协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3—附表1 xx市银行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申报表申报人(会员单位)申报单位部门联系人电话具体贷款行部门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被申报人(逃废债机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总资产地址邮编联系人部门办公电话手机单位代码贷款卡号担保方式担保情况基本信息申报人与被申报人基本经济关系 (可另页)被申报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事实 (可另页)申报人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维权面临的难点与问题(可另页)被申报人目前的经营及经济状况(含实际控制人信息),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可另页)采取进一步维权的意见和建议 (可另页)申报人郑重表明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申报表必须由申报人(仅限xx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章后方能生效。
附表2 xx市银行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信息通报表序号申报单位县别失信债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所欠债务金额(万元)本利合计(万元)已取得的法律文书及编号本金截止年月日欠息附表3 xx 市银行业联合制裁逃废银行债务机构申报表申报人(会员单位)申报单位申报负责人联系人联系人所在部门办公电话手机传真邮箱被申报人(逃废债机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性质贷款卡号基本开户行机构代码截止年月日止欠贷欠息情况:1、欠行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其中逾期贷款本金万元,应收未收利息万元。
2、欠其他行(社)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其中逾期贷款本金万元,应收未收利息万元。
(附明细表)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手段和方法简述:申报单位要求联合制裁的方式(可多选)1、停止开设新帐户();2、停止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信用证、承兑、贴现、保函等融资性业务,限制直至停止存量授信();3、依法限制其银行账户的结算与取现();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限制直至停止对该担任企业办理授信业务等();5、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的担保资格();6、停止办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贷款和新的信用卡,对已经办理信用卡的,调低授信额度,禁止办理公务卡();7、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联合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