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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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新)

3.养老保险费;
4.失业保险费;
5.医疗保险费;
6.工伤保险费;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住房公积金;
9.工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税金项目清单
第四十九条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5.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6.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7.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8.税金
9.综合单价的组成;
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工料机汇总。
第六十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算后不得上调下浮。
第六十六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其资料应包括:
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
2.编制说明;
3.工程总造价;
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第六十二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打印版【建筑施工精品参考模板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总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
(完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解释汇总.,推荐文档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总1、“检验试验费”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其费用是否进入工程总造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据此规定,“检验试验费”的检测内容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检测。
因此,工程招标投标时其“检验试验费”可不予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测内容,由建设单位按照省物价局湘价服[2005]138号文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支付其费用。
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如何列项进入工程造价?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时,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防寒、防雨措施的人工、材料费用,但不包括砼中掺用外加剂,其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施工措施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60‰计入工程总造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予以计取。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缴纳的规费以及招标人供应的商品砼等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招标人缴纳的规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
其缴纳的规费及材料等价款可抵扣工程进度款或在财务结算中扣除,具体方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施工措施项目费中的脚手架等项目费是否与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有关项目重复?不重复。
计价办法第51页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应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费率表。
”一般工程现场围挡、现场临时性围墙费用包括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内,一般不另计算。
5、计价办法第15页安装工程施工措施项目费中的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与清单项目采暖工程系统调整等项目是否重复?第15页第6条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取消,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新)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
第三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节其他项目清单
第;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规费项目清单
第四十七条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排污费;
湖南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的相关资料。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目录第一部分计价办法第二部分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第三部分砼配合比计算第四部分砌筑、抹灰、特种砂浆、垫层、保温材料配合比第一部分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第一部分计价办法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并按照省建设厅的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由本站组织编制了《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以省建设厅湘建价[2021]330号文颁发执行。
《计价办法》共列四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七条;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六条;第三章工料单价法计价六条;第四章附则六条。
一、新的计价办法与原计价暂行办法主要变化情况的说明。
1.《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与工料单价法计价两种方法的计价办法。
按照建设部107号部长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按206号文件划分这里应指直接工程费,因为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措施费单独列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工料单价法是指消耗量标准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实体部分)与措施费(措施项目费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二部分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是指完成实体部分的费用。
湖南建筑工程计价方案

湖南建筑工程计价方案湖南建筑工程计价方案是指根据湖南省的地理情况、气候条件、劳动力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出适用于湖南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规定。
一、计价原则1.合理性原则:计价方案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计价结果准确、合理。
2.市场化原则:计价方案应尽量与市场实际价格相符合,引导市场行为,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3.可行性原则:计价方案应考虑实施的可行性,简化计价方法,提高计价效率。
4.透明度原则:计价方案应公开、透明,提高计价的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二、计价依据1.工程量清单:计算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准确记录工程量及其单位。
2.工程造价手册:参照湖南省的工程造价手册,确定各类项目的定额和单价。
3.市场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计价依据,保证计价的准确性。
三、计价方法1.定额方法: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算出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得到总造价。
2.乘法法则:应用乘法法则,将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进行合理的相乘计算,得到总造价。
3.比例方法: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各种费用所占比例,再根据工程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得到总造价。
4.指标法:依据历史数据和市场行情,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以指标来计算工程项目的造价。
四、计价程序1.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种工程项目的数量、单位、单价等信息。
2.确定定额和单价:参照湖南省的工程造价手册,确定各类项目的定额和单价,确保计价结果的准确性。
3.计算工程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算出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得到总造价。
4.审核和调整: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如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确保计价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5.提交报批:将计价方案提交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获得合法的计价结果。
综上所述,湖南建筑工程计价方案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可行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手册和市场价格进行计价,采用定额方法、乘法法则、比例方法和指标法进行计价,通过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定额和单价、计算工程造价、审核和调整、提交报批等步骤完成计价程序。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项目编码
第六十六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其资料应包括:
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
2.编制说明;
3.工程总造价;
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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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四)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全部费用。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用、税金组成。
工程造价表1、工程清单项目费应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
2、措施项目费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分技术措施项目费和综合措施项目费。
(1)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可按本计价办法的综合单价细目,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情况填写,措施项目清单可按附件一“措施项目费一览表”列项。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技术措施项目,中标人可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发生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所造成的费用损失,投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3、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外,该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1)不可预见费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2)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将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或者指定材料供应等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
指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4)零星工作费是指应招标人要求而发生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和定价的零星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
应按附件二表4—1“零星工作费表”的金额填写。
第七条项目综合单价由完成该项目所必须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组成,并应考虑风险因素。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封一、封二)。
(2)投标总价。
(3)填表须知。
(4)总说明。
(5)表1工程造价汇总表。
(6)表2工程量清单。
(7)表3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8)表4其他项目清单。
(9)表4—1零星工作费表。
(10)表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表6工程量清单工料机分析表(12)表7技术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3)表8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数量(价格)汇总表。
(14)表9工程设备数量、价格明细表。
(二)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标准格式填写规定。
1、“封面一”应由编制单位填写、签字、盖章。
“封面二”应由投标人填写、签字、盖章。
2.“投标总价”应由投标人填写、签字、盖章。
3.“填表须知”应由招标人填写。
除规定内容以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内容;4.“总说明”应由招标人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没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范围(本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表1中“工程造价汇总表”应由投标人填写。
表中金额应分别按照表2“工程量清单”,表3“技术项目清单”和表4“其他项目清单”的合计金额填写。
6、表2“工程量清单”中金额应由投标人填写,其他由招标人填写。
7、表3“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应由投标人填写,其他应由招标人填写。
8、表4“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应由招标人填写(包括金额),投标人部分应由投标人填写。
9、表4—1“零星工作费表”中的金额应由投标人填写,其他应由招标人填写。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人工名称应按不同工种分列,材料和机械应按不同名称、规格、型号分列。
(2)人工计量单位按工日,材料按基本计量单位,机械计量单位按台班计列。
(3)数量应由招标人按估算数量填写。
(4)工程竣工时,零星工作费应按实结算。
10、表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表7“技术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后,由投标人填写。
11、表6“工程量清单料机分析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后由投标人填写。
12、表8“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数量(价格)汇总表”和表9“工程设备数量价格明细表”中的材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设备数量应由招标人填写,其他由投标人填写。
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一致。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工程量变更及其变更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本办法计量规则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中标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定额计价办法提出调增、漏项或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第三章定额计价第十条定额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产品,必须消耗一定数量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以及有关费用的标准。
第十一条采用定额计价其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并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合理施工方法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施工设计图纸,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三条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含项目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含财务费)、利润、价差(包括工、料、机)、其他、不可竞争费用、税金组成。
(一)以直接工程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其计价程序如下:(二)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其计价程序如下:第十四条定额计价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
(一)定额计价标准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封一、封二)2.投标总价3.工程造价编制说明4.表1工程造价表5.表2—l表2—2工程预(结)算表6.表3主要材料汇总及价差调整表7.表4工程设备数量、价格明细表。
(二)定额计价标准格式分别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填写或投标单位编制填写。
(三)定额计价标准格式详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因设计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由投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价格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按原定额单价及投标报价相应费率、工料机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及因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应按定额单价及定额规定的相应费率、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本办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行政调解处理,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承(发)包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定额计价办法计算。
第十八条清单计价及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用详见附件四。
其中“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收缴的费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非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计算,任何投标人或招标入均不得压低其标准。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将合同文本及竣工结算等有关资料,按项目隶属关系送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编制规则》、《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颁发,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