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申报表表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年申报缴纳的直接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月(季)缴纳的,应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折算为在职职工月(季)工资总额。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残保金申报表

S7B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1.标注“*”的为必填项目,未标注“*”栏目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2.“费款所属期”起止时间为上年度的1月至12月。
“
3.“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4.“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工作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不
计入本单位
5.“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6.“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数据填写。
7.“减免类型”选择“小微企业”、“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8.“本期减免费额”是指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减免额,由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9.本表一式二份,由用人单位填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交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
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定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定表
单位法人代码:
申报单位详细名称(盖章):核定单位(盖章):
单位基本情况法人代表单位性质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联系人电子信箱上级主管隶属关系注册类型单位地址
税务登
记号
社会保
险编号
开户银行帐号
上年度在岗职工情况(人)在岗职工
总数
固定性用工劳务派遣工
其他从业
人员
按比例安
置残疾人
就业情况
(人)
按比例应
安置人数
单位实际
安置人数
还需安置
人数
超额安置
人数
在岗残疾职工占在岗
职工总数的比例(%)
就业
服务
中心
填写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元)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元)
备注
申报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用人单位,第二联传递给财政或地税机关,第三联随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留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定表

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章):20年
单位基本情况法人代表单位地址 Nhomakorabea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 系 人
QQ信箱
单位性质
隶属关系
注册类型
上级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
账号
在岗职工情况(人)
在岗职工总数
固定性用工
劳务派遣工
其他从业人 员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人)
应安置数
实际安置数
还需安置数
超额安置数
在岗残疾职工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
其中按1:2比例计算的残疾人数(人)
备注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地址:孝感市仙女路40号联系电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附件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
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
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
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
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附件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2.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指该单位上年职工应发工资总额。
3.“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4.“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
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5.“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
6.“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7.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1)一、基本信息1.申请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申请人姓名:4.职务:5.联系方式:6.申请日期:二、就业岗位信息1.岗位名称:2.岗位编码:3.招聘方式:4.拟招人数:5.岗位要求:(1) 学历要求:(2) 技能要求:(3) 工作经验要求:三、残疾人信息1.残疾类别:2.残疾等级:3.残疾人就业情况:(1) 已就业人数:(2) 已就业人员的学历分布:(3) 已就业人员的技能分布:(4) 已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5) 已就业人员的单位性质:4.本次拟用工残疾人人数:四、计划和安排1.招聘计划:(1) 招聘渠道:(2) 招聘流程:(3) 招聘时间表:2.就业安排:(1) 岗位轮换方式:(2) 岗位培训计划:(3) 岗位工资待遇:(4) 就业稳定措施:五、指导和支持1.就业指导服务:(1) 就业指导内容:(2) 就业指导形式:(3) 就业指导机构:2.就业扶持政策:(1) 就业补贴标准:(2) 就业扶持资金申领流程:(3) 就业扶持资金使用方式:附件: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岗位招聘启事:3.残疾人就业登记证明复印件:4.就业岗位轮换方案:5.岗位培训计划:6.招聘渠道及流程图:7.就业指导与支持协议书:注释: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企业或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残疾类别:指残疾人的身体或智力残疾的类别,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运动功能障碍等。
3.残疾等级:指残疾人残疾程度的评定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
4.残疾人就业形式:指残疾人的就业方式,包括自主就业、劳务派遣、雇员等。
5.残疾人的单位性质:指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性质,如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
6.就业补贴标准:指给予残疾人的就业补贴金额,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就业形式等确定。
7.就业扶持资金申领流程:指申请单位申领就业扶持资金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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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主)主管会计经办人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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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表样)
1.表中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2.表中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审核,未经残联年审的,均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3.上述1中“实际月份数”=所属时间止-所属时间起
4.应缴费人数=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安置比例-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可以为非整数
5.应缴费额=应缴费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6.表中符合减免条件人数为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及其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时填写的可减免人数
7.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企业(业主)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