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文件
武汉残保金减免方案

武汉残保金减免方案1. 简介武汉市政府为了照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推出了残保金减免方案。
该方案旨在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本文将对武汉市残保金减免方案的具体内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2. 方案内容根据武汉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残保金减免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2.1 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以申请财政补贴,用于支付残疾人生活中的基本开支,如居住费用、食品费用、医疗费用等。
财政补贴的具体金额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2.2 免除合理费用残疾人就医期间,可以申请免除部分合理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免除的具体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规定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2.3 提供就业机会残疾人可以申请参加专门的就业培训计划,并且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机会。
政府将为残疾人提供针对其能力和职业目标的培训课程,并协助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
3. 申请条件为了保证残保金减免方案的合理性,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残疾人本人必须在武汉市居住,并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
2.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
4.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来申请残保金减免方案:4.1 准备材料准备以下材料:•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明复印件•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材料4.2 填写申请表格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
表格可以在武汉市残疾人福利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上获得。
4.3 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填写好的申请表格,一同递交到武汉市残疾人福利办公室。
递交时,请注意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4 等待审批结果申请人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来获取审批结果。
通常情况下,审批流程需要7-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可能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4.5 领取补贴或享受减免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前往指定的领取点领取财政补贴,或享受就医费用的减免。
5. 注意事项申请残保金减免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造假行为将导致申请被拒绝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甬政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甬政发[2004]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甬政发〔1996〕137号)的规定,我市积极稳妥地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工作,实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按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残保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作出调整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管理办法残保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征收的残保金须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
当年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专项使用,不得比照地方其它预算外资金提取政府统筹。
残保金的存款利息计入残保金本金。
二、严格使用范围残保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六)经同级政府批准,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其它专项开支。
三、征收对象和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甬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减免政策

残保金减免政策《残保金减免政策》一、减免政策的目的1. 促进就业:减少就业者的负担,鼓励就业创业,促进就业。
2. 支持发展:改善就业者的收入水平,支持就业者发展、发挥潜力,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
3. 加强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支持弱势群体就业保障,使就业者有良好的社会福利待遇。
二、减免范围1. 青年:年龄在20至35岁之间的青年就业者,有满足本政策要求的就业时间和就业类型者,全部员工均可享受本政策。
2. 重点群体:重点就业人群,如:残疾人、农民工、烈士家属等,享受本政策。
3. 少数民族:按照国家规定,少数民族可享受减免政策。
三、减免标准1. 年薪20万元以下:在青年就业者的、重点就业人群的、少数民族的情况下,若年薪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可享受完全免除减免。
2. 年薪20万元以上:在以上三类就业群体的情况下,若年薪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可根据政策要求享受部分减免。
四、减免申请1.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就业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2. 审核时间:申请材料须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申请部门,审核过程中,申请部门应核实材料真实性,评估申请者是否符合减免政策要求。
3. 减免结果:审核通过后,政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减免结果,并依据本政策规定执行减免制度。
五、相关规定1. 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1年。
2. 免责声明:如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政府部门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其他约定:本政策未尽事宜,另行制定或解释政府部门,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保金文件(合集)

残保金文件(合集)第一篇:残保金文件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乌经开残﹝2015﹞6号关于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全区各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77号)规定,社会各单位均须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就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兵团单位请到兵团残联参加年审。
二、年审、报缴时间2015年3月1日—5月31日为年审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9月30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小微企业年审需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按条件带齐第四项所带资料。
)1、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4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参加年审带下列资料1、2013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和附表五)、2014年5月、11月两个月的会计凭证原件(复印5月、11月工资表)。
已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银行出具的残保金缴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及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未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解读文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解读文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基金。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残保金减免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享受相关优惠。
一、残保金减免政策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就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残保金的征收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同时为残疾人就业和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残保金的缴纳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平衡企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出台了减免政策,以激励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
二、残保金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1、小微企业对于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这一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轻了负担,使其能够在发展初期更加专注于业务拓展。
2、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三、残保金减免政策的计算方法残保金的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以某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 100 人,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1 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8 万元。
按照正常计算,应缴纳残保金=(100×15% 1)×80000 = 20000 元。
如果该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 1%,则应缴纳残保金= 20000×50% = 10000 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税总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残保金新规定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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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乌经开残﹝2015﹞6号关于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全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77号)规定,社会各单位均须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就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兵团单位请到兵团残联参加年审。
二、年审、报缴时间2015年3月1日—5月31日为年审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9月30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小微企业年审需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按条件带齐第四项所带资料。
)1、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4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参加年审带下列资料1、2013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和附表五)、2014年5月、11月两个月的会计凭证原件(复印5月、11月工资表)。
已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银行出具的残保金缴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及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未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
2、2014年新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和附表五)、及12月份的会计凭证原件(复印12月份工资表)。
3、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按上一条要求携带年审资料外,还需提交:①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③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原件(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④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福利企业提交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只需复印福利企业证书编号页),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无营业收入单位带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2014年1—12月零税机打纳税申报表原件。
6、核定征收单位带核定征收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和2014年5月、11月会计凭证原件(复印5月、11月工资表)。
7、建筑行业还须提交本单位201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
8、劳务公司还须携带劳务派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9、行政事业单位带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复印表一)和2014年12月份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10、兵团单位到兵团残联年审。
缴金后将年审认定书复印件和缴金凭证复印件加盖地税条码章,交报税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在总机构合并年审的,须注明参审单位数及其缴款额。
●以上需提交的资料,均复印在A4纸上,并在每页空白处加盖地税条码章。
●参加年审须带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五、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残保金年审地点及咨询电话年审地点: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西门一楼残联年审办公室咨询电话:3731317 3773011 3775937兵团单位咨询电话:4698529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须按当年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计算公式:●2014年度应缴残保
金=(用人单位2014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2%-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七、行政处罚对既不参加年审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