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制度
杭州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门内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和管理,维护部门安全、公共利益和部门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内容的安全。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人依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权利,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和管理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国家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二)核实、登记并及时更新用户注册信息制度;(三)信息发布审核、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四)信息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五)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六)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使用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应当依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需求的信息安全产品。
第十六条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并保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秘密。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发现、掌握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所发现、掌握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
2024年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三)信息中心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信息安全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进入校园网的全体学生、教职员工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信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五、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联结在学校网络上的所有用户,严禁再通过其它入口接入互联网或学院外单位网络。
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度4
为保证校园网络系统与信息安全,有效地防范蓄意攻击、破坏网络信息系统及传播、粘贴非法信息等突发紧急事件的发生,保障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障网络、计算机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我校系统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的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制定本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四)网络用户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五)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有义务向宣传部和信息中心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
违约责任与处罚办法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信息中心可向违规者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大学网上信息发布和管理办法

大学网上信息发布和管理办法一、总则1、***学院网站是学院宣传和交流的重要窗口,学院网站的主要建设目标:为全院各部门和全体师生提供迅捷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网络资源的利用率,展示学院的发展和变化以及学院良好的精神风貌。
2、学院网站群含学院主站和各单位二级子站。
学院主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单位二级子站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主站和各单位二级子站建设。
各单位需遵守本办法和《***学院二级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建立网站的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3、所有在院内网站上发布的新闻或信息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相关网络管理规定,新闻或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以及文字和数据的准确性。
4、凡需要开设网上论坛、电子公告牌、聊天室或其他互动性栏目的网站,须事先在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并备案,且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的信息监控制度和网络工作日志保存制度,承担信息安全和运行安全的责任,方可开通。
如对互动性栏目不能有效管理,不得开通上述栏目。
5、学院网站提供校园网新闻发布和管理系统供各二级单位信息发布和审核使用。
二、网站信息资源建设6、学院校园网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网站管理、信息发布及监控,图文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网络技术服务、网站服务器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7、学院网站主页新闻和公告栏目一般发布全院性的新闻信息和公开的通知,各二级单位信息一般发布在各单位页面上。
8、学院主站校园新闻和公告栏目的信息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收集、登记、编审、上传、存档和信息反馈,学院各二级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反映学院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信息。
9、二级子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采集、制作。
其页面或站点设计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需要自行设计,但需遵守本规定和《***学院二级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10、自行设计的二级单位子站应避免出现和学院主页栏目相交叉的栏目,同时必须在各级子页面的导航栏给出到学院主页的链接,不得设置游戏娱乐类网站的外部链接,不得提供FTP及类似FTP的服务。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有害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严防侮辱诽谤、信息篡改、非法入侵、网络欺诈、网络攻击破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净化教育网络环境,促进教育网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法规、规章以及教育局关于校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是指由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服务器、工作站、网站等构成,以网络应用为目的并提供信息服务的软、硬件集成系统。
信息服务包括文字、图片、数据以及音、视频文件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建有计算机网络系统(校园网、网络教室、办公网以及其他用途的局域网络系统)和可以提供网站(含二级)信息服务的学校和教育单位。
第四条信息网络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允许利用信息网络系统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校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全面负责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的工作责任结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统一筹划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协调事务。
(二)研究、组织制定各项校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案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三)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与上级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接受上级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校网络中心作为校园网络系统技术管理和系统维护的工作部门,在校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等工作。
论坛专项备案详细流程

记住:论坛专项备案不存在代办,只能由自己亲自去办论坛专项备案详细流程如下:互联网电子公告(BBS)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或者论坛.论坛专项备案为配合十部委打击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开展,向相关部门提供准确,完备的网站备案信息,实现对淫秽色情网站的定位和查处,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在已开展的网站备案工作基础上,为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网站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信息产业部于日前先行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南、广东等五省(市)启动了网站备案信息核查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接入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如代网站用户备案、对网站用户备案信息进行维护、不得为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等,并要求接入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接入网站用户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更新.目前上述五省(市)接入服务商正在按照试点工作要求通过电话等多种形式对用户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以保证所接入网站用户备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对所接入网站用户进行清理,对未备案的,代其补办备案手续.如何进行论坛备案1.论坛专项备案条件①通过ICP证或者通过信产部的ICP备案.ICP证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申请,故在此不做概述.ICP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关ICP备案问题请进入/.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论坛专项备案所需材料(一)申请书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2.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4.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5.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材料的复印件.6.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四)提供四项制度.1.版主负责制度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类似敏感关键字过滤系统)3.规则张贴制度4.栏目明确制度(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九)已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前置审批是指一些特殊的网站内容在网站备案的时候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一个备案,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获得备案号。
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篇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网络原始)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合管办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网上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充分发挥各级合管办网站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社会形象,促进各级合管办网站的有序发展,保障各级合管办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各级合管办网站上进行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网站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线路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管理和维护第四条各级合管办负责各自网站的管理、内容的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网站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对各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布与更新信息的督促检查工作,对网站提出修改意见和需求提交等。
省农合办负责技术维护工作:包括网站的建设;网站页面的设计、制作;网站的安全防范和系统升级,确保网站稳定运行。
第五条网站的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由各级合管办的职能部门和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等共同供稿更新。
各级合管办指定一名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撰稿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各级合管办要对发布的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后永久保留。
第七条各级合管办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三章信息内容和发布程序第八条网站信息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特别是动态性的信息,各级合管办要及时采集、传递、更新、发布,保证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网上信息丰富、真实、及时、有效。
第九条信息上网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各级合管办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部门的相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信息。
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
第十条信息发布原则上采用各级合管办网站管理系统进行内部网上编辑、审核和发布。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计算机信息保密制度

计算机信息保密制度计算机信息保密制度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安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局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局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实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三条上网信息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各单位的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信息的搜集和整理,然后提供给局办公室审核,再送单位领导审批,最后提交局信息管理人员在科技信息工作网上发布。
第四条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本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七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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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教育专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有效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以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版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服务行为。
第二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建立健全用户实名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和注册警示;
(三)有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三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四条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传递,提高其网络安全、法律意识。
第五条落实网络管理员和版主职责,共同维护电子公告系统的信息安全。
(一)对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
(二)对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
(三)落实信息的“先审后发”管理,必须将审核职责落实到人。
版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国家法规、规章的应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报告网络管理员和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机构。
(四)网络管理员负责考核各版主,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解聘;
(五)在版主负责栏目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者,即时对版主予以解聘。
第六条网站开通的论坛、贴吧、留言板等交互式栏目应采用技术成熟、符合规定的程序模板,日志记录数据要完备。
(一)日志记录应能够记录访问者的IP地址;被访问过的网页、资源;被访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具备确认使用者真实身份的功能和措施,使用者必须通过登录验证后才能发布信息,要有限制未明身份用户发布信息的功能;
(三)记录用户上传和发布过的内容等信息;
(四)系统能准确记录使用者的操作过程。
这些系统日志记录信息应最少保存60天。
第七条各单位要注意清理缺乏有效管理的交互式栏目。
在因工作需要临时产生的、试验使用的网站论坛、留言板等交互式栏目,在工作结束或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清理删除。
第八条不断提高网站的防黑、防病毒防范能力。
及时对服务器安装系统补丁程序,及时升级防杀毒和木马程序专杀的软件系统。
作好网站以及交互式栏目中各目录的访问权限设置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一旦发现网站、论坛、留言板上出现不良内容、异常现象,应先立即保护现场,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备份数据和日志,暂停相应的网站和交互栏目,及时上报上级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
需要公安部门协助的,可以直接通过网上报警服务上报公安网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