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对策:
1. 土地闲置浪费:许多农村宅基地被闲置或仅用于种植庄稼,未能充分发挥其
潜在价值。
对策包括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将宅基地出租或出售给有发
展意愿的农民或企业,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建设规划不合理:一些农村宅基地建设缺乏规划,导致杂乱无章、空间浪费。
对策是加强农村规划管理,制定合理的宅基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建筑面积和
布局,确保农村宅基地的有序发展。
3. 缺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许多农村宅基地缺乏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如道路、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
对策包括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
4. 缺乏创新的利用方式:一些农村宅基地利用方式单一,缺乏创新。
对策是鼓
励农民发展农家乐、农产品加工等农村旅游和农业产业,提升农村宅基地的经
济价值。
5. 土地承包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宅基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流转困难等问题,
限制了宅基地的有效利用。
对策包括完善宅基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明确权益归属,简化流转手续,鼓励农民流转宅基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解决农村宅基地利用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民的积极参与,
通过加强规划管理、推动土地流转、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鼓励创新利用
方式以及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等措施,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一:宅基地闲置问题农村宅基地闲置是当前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流失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很多农户不再居住在宅基地上,导致宅基地闲置;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流转困难等问题,许多农户没有充分利用自己的宅基地。
对策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需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确保农户有充分的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建立健全宅基地产权登记制度,确保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流转的管理,鼓励农户将闲置的宅基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农户或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为了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
首先,要制定宅基地规划,合理规划宅基地的用地结构和布局,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建立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宅基地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同时,要加强宅基地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宅基地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吸引农户回到宅基地上居住。
问题二: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是当前农村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不严格,许多农户在宅基地上违法建设,导致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受到严重影响。
对策一:加强宅基地规划审批为了解决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审批制度,明确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同时,要加大对宅基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恢复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管理和监督为了防止宅基地违法建设的发生,需要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群众的增收致富。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破解之策。
1. 农村宅基地流转难题显著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是一个难点。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流转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宅基地难以流转,进而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很多农村宅基地因为无法流转,导致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甚至出现了荒芜状态。
2. 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不清农村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不清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另一个难点。
当前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不少农户的宅基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有效确认,难以依法合法地流转和经营,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了困难。
3. 农村宅基地证照不全农村宅基地证照不全也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之一。
目前,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证照不全,有的地方还存在宅基地证照难以办理的问题,这给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利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4.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增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土地承包关系复杂、土地流转权利有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题和土地资源流转效率低等,这些问题给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流转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难题,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流转的规定,规范宅基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提供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实现宅基地流转的可追溯和可控制,把握好宅基地流转的节奏和规模。
对于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应当通过明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来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应当建立权属清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式多样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认定工作,确保农民承包经营权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在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探讨。
1. 流转标准不统一在一些地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的是按照土地的产权进行流转,有的是按照宅基地的面积进行流转,这就导致了流转标准的混乱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2. 流转手续复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手续繁琐,需要进行多次办理,需要提供各种材料和证明,这增加了农民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 流转收益不明显一些农民担心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去之后,收益不明显,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税费和管理费用,这也是影响农民积极性的因素。
4. 流转约束不足对于流转出去的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占用和非法流转,给农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5. 流转的公平性问题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往往容易引发农民不满和抗议。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之路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 统一流转标准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明确流转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明确流转收益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农民可以从流转中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
4. 加强流转约束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约束和监管,对流转出去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上述完善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意义。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成为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困难,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一直面临诸多难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有效举措加以解决。
一、难题分析1.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地区早期的土地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着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农民个人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清晰,宅基地不动产权属不明确,相关档案材料不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给确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土地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比如宅基地的管理权限不清晰,土地使用权和建设权分离等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不顺畅。
3.移民搬迁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部分农民开始涌向城市,这就导致了宅基地不动产权属的变动和不稳定,使确权登记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二、解决对策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政策内容和申请流程,提高其申请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大政府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财政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3.简化手续流程相关部门应该简化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手续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少窗口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办理登记手续。
4.完善法律法规应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权限,规范宅基地不动产权属,为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5.建立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信息平台,完善相关档案材料,提高登记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便于政府和社会各界了解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进展情况。
6.开展农民培训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培训活动,提高农民的登记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其登记能力和水平。
三、总结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办理手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办理登记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本文就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不足;对策引言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土地流转等新方针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规定滞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
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其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数量就更少。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
2、在农村中,存在着抢占宅基地的现象在一些城乡结合部以及公路两侧交通较为方便的地区,存在着抢占宅基地现象。
一些村民在没有获得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花钱购买土地,或者与他人私自交换承包地建造房屋,用于个人居住或者出租,收取利润,有的甚至用来经营赚钱。
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房价的不断上升,带动了农村民房的增值。
3、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
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
4、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不合理在很多城乡地区,农村民房的宅基地缺少整体的规划,村庄的平面布局与空间结构缺乏科学性,宅基地布局比较随意,缺少科学布置,见缝插针的现象比较突出。
如此的布局往往会导致农村内部道路通行不畅,或者引发不必要的宅基地纠纷,使邻里之间产生矛盾。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创版)目录一、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不齐全2.宅基地转让限制3.空板无房的宅基地买卖禁止4.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复杂二、农村宅基地利用的对策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2.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3.严格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4.简化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正文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不齐全。
有些农村宅基地虽然有土地使用证,但却没有相应的地籍档案。
这种情况被称为“有证无档案”。
由于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机构合并及业务承袭,国土局应该负起责任,不能忽悠老百姓,说没档案就一推了事。
其次,宅基地转让限制严格。
农村宅基地转让只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转让和买卖,而不能对外部人员转让。
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
再者,空板无房的宅基地买卖被禁止。
土地不能买卖,只能跟房屋一起转让。
因此,空板无房的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
最后,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
需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票同意后,由村里出证明,到乡派出所开户口准入证,凭此证办理户口迁移证,回来落户。
这一过程较为繁琐,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充分利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首先,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的管理,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性和流通性。
其次,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政府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宅基地的转让提供便利。
再者,严格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最后,简化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可以适当放宽村民身份的申请条件,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方便更多人享受到农村宅基地的政策红利。
关于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文章标题:探讨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 引言宅基地执法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建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2. 宅基地执法的问题2.1 宅基地执法不规范在宅基地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的情况。
有些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程序不清晰等问题,导致执法不规范,影响了农民的正当权益。
2.2 宅基地执法存在的权力滥用在一些地方,宅基地执法部门存在着滥用职权的情况。
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将宅基地执法用作打击政治对手、挑拨民众关系等目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3 宅基地执法存在的监管不力在一些地方,宅基地执法部门监管不力,导致了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监管不力严重影响了宅基地执法工作的开展,也给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3. 建议3.1 加强宅基地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为了解决宅基地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加强宅基地执法的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3.2 加强宅基地执法监管为了解决宅基地执法监管不力的问题,应当加强对宅基地执法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宅基地执法工作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3 宅基地执法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为了解决宅基地执法存在的权力滥用问题,宅基地执法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4. 总结通过对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我们可以看到,宅基地执法工作在规范化建设、监管力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改进。
只有不断加强宅基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管和队伍建设,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得比较零散,而且还存在大量的缺陷,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措施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了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的稳定,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但《物权法》对此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152条-155条)的内容,无法涵盖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内容。
况且,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无法全面地保护农民的利益,甚至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做一个全面的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
”因此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明确定义。
这一点《物权法》做到了。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役权处于并列地位。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由于城镇规划的需要,一些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居民虽然从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而《物权法》却忽略了这一现象的存在。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可以有限制地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它进行处分,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权利人的处分应当是有限制的,而这一点在《物权法》第152条中却没有涵盖。
《物权法》第153条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规定让与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而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确定宅基地使用主体仅限于农民,无论宅基地及建于其上的房屋均不得向外转让。
《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我国宅基地及建筑于其上的房屋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占有和使用。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存缺陷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是我国特有的制度。
它出现得比较晚,也没有其他国家的法律可以借鉴,现行立法中虽然规定了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一些内容,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
(一)法律规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上看,现阶段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数量极少,而且大部分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比较低,单单靠《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来调整力度明显不够。
《物权法》虽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一章加以规定,但也仅只有四条的内容,并且延续了过去的政策,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
尤其是在对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上,现行立法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政策。
但是根据现阶段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一项财产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为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财产的交换价值,何况并不是所有农民都靠宅基地来满足其居住需求,有些农民在拥有宅基地的同时在城镇购买了房屋,人们对于宅基地的需求不再仅限于占有、使用,他们需要通过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形式来发挥财产的更大的价值,得到更大的收益。
而我国法律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仅限定在占有和使用上,禁止转让、抵押、出租,限制了其效用的发挥。
(二)登记制度不完善《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该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提出了要求,但是现行法中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很多房地产及其产权产籍归属不明,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混乱。
同时,由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致使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转让使用权后不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登记,为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同时造成了司法和管理的困难。
(三)宅基地管理混乱,“一户多宅”现象严重根据199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村民使用宅基地是无偿的,这必然诱使一部分经济条件好的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宅基地。
再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建房,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宅基地,村镇干部中也存在利用权力、关系多占宅基地的问题,与此同时又有些农户分不到宅基地,出现了明显的宅基地分配不公的现象。
而且,虽然我国法律禁止城镇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但现实中确实也存在着大量的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情况,给本来就很紧张的集体土地资源又增加了压力。
这样原本想保护集体财产,却无法有效地保护集体及农民的财产权益,反而使宅基地的管理更乱了。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用受到了限制根据《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制订物权法的目的之一是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物权法》在第十三章确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却同时限制了其物权效用的发挥,将宅基地使用权仅确定为占有和使用,禁止转让、抵押、出租,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这一限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没有体现出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
宅基地不能抵押、入股,不能以其他合理的手段进行流转,农民融资困难,这样一种对农民居住的基本保障措施却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若干建议从以上的缺陷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缺陷产生的根源在于现阶段经济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需求与我国立法产生了矛盾。
要解决这些缺陷,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
(一)制定《宅基地使用权法》构建一个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体系是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前提。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应仿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宅基地使用权法》,详细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取得方式、内容、行使、消灭、流转、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应当规定的条款。
(二)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问题,即由国土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及林业管理机关等,分别负责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的登记,没有一个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问题也深受其害,带有浓厚的行政意味。
孙宪忠先生认为,从实质主义登记原则、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出发,不动产登记机关应该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应该与行政管理相脱钩,统一到县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明确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三)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使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居民的负担,但是却造成了“一户多宅”现象的泛滥,影响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应建立农村宅基地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制度。
“无偿使用”针对的是“一户一宅”的规定,“有偿使用”则专指对“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进行收费,换句话说就是只对多占、超占的宅基地的使用进行收费。
这样,既考虑了国家减轻农村居民负担的政策,又能够约束多占、超占宅基地的行为,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
有偿使用的具体规定如下:对在标准面积范围内的宅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收取超占宅基地使用费;不交超占宅基地使用费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仍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付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超占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超占宅基地使用费应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建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全面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用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用的发挥,引发了许多问题。
现实经济的发展状况迫切需要建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放宽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限制,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可以通过转让、承租等非申请的方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对超占、多占的宅基地的使用要缴纳使用费;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出租、出卖、抵押、赠与及入股等,并同时规定通过以上方法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移转的宅基地属于原使用权人多占、超占的宅基地的,移转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仍需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多占、超占宅基地使用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及消灭,都必须到县级人民法院进行登记,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对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暗箱操作的要进行严惩;明确规定不论宅基地使用权辗转于谁手,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人应无条件接受集体组织的管理。
四、结束语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一个新生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事关九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应当正确看待而不能刻意的进行遏制,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但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欠缺,并且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对其进行保障,急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