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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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得比较零散,而且还存在大量的缺陷,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措施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了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的稳定,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但《物权法》对此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152条-155条)的内容,无法涵盖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内容。

况且,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无法全面地保护农民的利益,甚至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做一个全面的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

”因此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明确定义。

这一点《物权法》做到了。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役权处于并列地位。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该法律制度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标准,造成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工作难以统一和规范。

由于缺乏具体的法规和细则,各地对于宅基地的面积、使用年限和规划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给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其次,一户一宅的制度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划分,存在大量闲置宅基地和严重的碎片化问题。

由于农村人口较少、土地资源有限,一户一宅的制度将土地资源进行了过度细分,往往导致大量的宅基地被闲置,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过度划分的宅基地也增加了土地交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困难,给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带来了障碍。

此外,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缺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流转的明确规定,给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宅基地的不能流转、无法变现的问题使得农民对于宅基地的开发和投资积极性不高,也无法将土地价值最大化。

同时,缺乏流转市场也使得农民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地点和生活方式,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权利。

此外,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也未能解决农村土地规划和城市化的问题。

由于一户一宅的制度限制,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往往是零散的和分散的,无法形成规模化的社区和乡村建设,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和房屋的建设也没有明确的指导,容易造成粗放式的土地利用和低效率的城乡建设。

最后,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腐败和权利保护的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模较小,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和剥夺,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同时,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也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干预和利益驱动,导致一些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和侵害。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包括界定和标准不明确、过度划分和碎片化、缺乏流转市场、未能解决城市化问题以及权利保护不到位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宅基地的流转市场,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促进乡村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在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探讨。

1. 流转标准不统一在一些地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的是按照土地的产权进行流转,有的是按照宅基地的面积进行流转,这就导致了流转标准的混乱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2. 流转手续复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手续繁琐,需要进行多次办理,需要提供各种材料和证明,这增加了农民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 流转收益不明显一些农民担心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去之后,收益不明显,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税费和管理费用,这也是影响农民积极性的因素。

4. 流转约束不足对于流转出去的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占用和非法流转,给农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5. 流转的公平性问题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往往容易引发农民不满和抗议。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之路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 统一流转标准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明确流转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明确流转收益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农民可以从流转中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

4. 加强流转约束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约束和监管,对流转出去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上述完善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本文就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不足;对策引言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土地流转等新方针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规定滞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

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其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数量就更少。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

2、在农村中,存在着抢占宅基地的现象在一些城乡结合部以及公路两侧交通较为方便的地区,存在着抢占宅基地现象。

一些村民在没有获得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花钱购买土地,或者与他人私自交换承包地建造房屋,用于个人居住或者出租,收取利润,有的甚至用来经营赚钱。

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房价的不断上升,带动了农村民房的增值。

3、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

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

4、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不合理在很多城乡地区,农村民房的宅基地缺少整体的规划,村庄的平面布局与空间结构缺乏科学性,宅基地布局比较随意,缺少科学布置,见缝插针的现象比较突出。

如此的布局往往会导致农村内部道路通行不畅,或者引发不必要的宅基地纠纷,使邻里之间产生矛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就业现象逐渐增多,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越来越突出。

合理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不仅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而且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在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宅基地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出台了一批宅基地管理的国家法规政策文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专门法规规章文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建立在人口不流动的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改进和完善宅基地法律制度已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不可逆转。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相关概念1、宅基地的概念。

在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对宅基地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宅基地是所有用于建造房屋以供居住、使用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地的住宅用地。

狭义上,宅基地仅仅针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使用的土地,包括厨房、厕所、仓库、庭院等。

笔者在本文中取狭义上的宅基地概念。

2、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不同于其他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严格的身份性;福利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制度,不但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而且对于城市化进程,打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因为土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内容,因宅基地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的在房屋拆迁中的土地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在不在少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或者抵押等交易行为。

在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进程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逐渐得到推广和普及。

在实际应用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农村地区信息传递渠道相对闭塞,不少土地的交易信息不完全或不准确,导致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难以获取全面真实的信息,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明确。

当前,虽然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宅基地的流转,但对于具体的流转方式、流程和产权保护等问题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交易主体多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交易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农民对于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了解有限,往往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和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的一方,也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容易导致流转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到土地资源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一些农民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造成了土地闲置或被非农业用途占用,引发了土地闲置和农村空心化的问题;一些农民因为宅基地流转后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导致生活无着等问题,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一系列的完善。

应加强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通过加强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知识普及,提高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增强农民的交易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应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规定。

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流转方式、流程和产权保护等规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漏洞和纠纷。

推动流转交易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的市场机制,引入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的交易咨询和中介服务,提高交易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

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布局分散,“空心村”多。

长期以来,农民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选址多数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者交通较为方便的道路两侧,哪里地势好、哪里“风水好”就在哪里建,形成多数路边店、独家院,“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布局杂乱,距新农村标准越建越远。

一些农民在外成家立业又购置了新房,旧宅人去屋空;还有一些农民在村外围建新房,村内的旧宅闲置不用,形成了“空心村”。

(二)人均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个体企业用地缺乏有效指导。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是,由于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限期的使用制度,出现了农民超标占用宅基地建房、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任意在承包地上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等现象。

而且,宅基地的闲置浪费严重。

造成宅基地闲置的情况有以下两种:户籍的变动或准变动造成闲置;自然人无嗣造成闲置。

宅基地扩张危及耕地红线。

随着农村开放程度加大,农民也开始改变了对土地的传统观念,很多土地变成了商业用地,比如为了搞家庭作坊和个体企业在自家的农田上修建房屋。

这是农村观念发展的一种进步,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而导致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攀比性,造成很多地方的耕地被吞噬。

之所以形成以上局面,主要原因一是管理失位,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由于没有形成共同责任机制,面对点多面广的农民违法建房态势,单凭国土执法部门单枪匹马查处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农民土地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农民认为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房屋和超占宅基地不是违法行为,还有人认为虽然违法,但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了事,甚至比正常办理用地手续更省时、省力。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经营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能够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权属不清、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程序复杂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实施。

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存在的问题1. 权属不清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宅基地权属不清的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很多宅基地存在着多人共有或者无人所有的情况,导致流转的产权不清晰;另一方面是由于流转程序不规范,缺乏严格的产权调查和登记制度,使得宅基地的权属难以核实,这都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2. 流转价格不合理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价格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由于买卖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很多地方的流转价格常常被低估,导致流转方得到的报酬很少,甚至亏损,而被流转方则未必能得到合理的报酬,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流转程序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众多的审批和手续,流转双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给流转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也限制了流转的规模和效率。

4. 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价格、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和争议,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完善措施1. 完善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应当完善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有的宅基地进行权属核实和登记,确保每块宅基地的所有权都能被清晰地界定和认定,这样才能够在流转过程中减少产权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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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09-02-24 14:03:00 ] 作者:李永格编辑:studa0714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得比较零散,而且还存在大量的缺陷,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措施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了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的稳定,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但《物权法》对此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152条-155条)的内容,无法涵盖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内容。

况且,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无法全面地保护农民的利益,甚至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做一个全面的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
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

”因此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明确定义。

这一点《物权法》做到了。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役权处于并列地位。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由于城镇规划的需要,一些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居民虽然从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而《物权法》却忽略了这一现象的存在。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可以有限制地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它进行处分,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权利人的处分应当是有限制的,而这一点在《物权法》第152条中却没有涵盖。

《物权法》第153条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规定让与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而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确定宅基地使用主体仅限于农民,无论宅基地及建于其上的房屋均不得向外转让。

《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我国宅基地及建筑于其上的房屋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占有和使用。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存缺陷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是我国特有的制度。

它出现得比较晚,也没有其他国家的法律可以借鉴,现行立法中虽然规定了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一些内容,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

(一)法律规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上看,现阶段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数量极少,而且大部分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比较低,单单靠《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来调整力度明显不够。

《物权法》虽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一章加以规定,但也仅只有四条的内容,并且延续了过去的政策,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

尤其是在对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上,现行立法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政策。

但是根据现阶段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一项财产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为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财产的交换价值,何况并不是所有农民都靠宅基地来满足其居住需求,有些农民在拥有宅基地的同时在城镇购买了房屋,人们对于宅基地的需求不再仅限于占有、使用,他们需要通过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形式来发挥财产的更大的价值,得到更大的收益。

而我国法律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仅限定在占有和使用上,禁止转让、抵押、出租,限制了其效用的发挥。

(二)登记制度不完善
《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该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提出了要求,但是现行法中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很多房地产及其产权产籍归属不明,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混乱。

同时,由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致使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转让使用权后不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登记,为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同时造成了司法和管理的困难。

(三)宅基地管理混乱,“一户多宅”现象严重
根据199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村民使用宅基地是无偿的,这必然诱
使一部分经济条件好的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宅基地。

再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建房,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宅基地,村镇干部中也存在利用权力、关系多占宅基地的问题,与此同时又有些农户分不到宅基地,出现了明显的宅基地分配不公的现象。

而且,虽然我国法律禁止城镇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但现实中确实也存在着大量的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情况,给本来就很紧张的集体土地资源又增加了压力。

这样原本想保护集体财产,却无法有效地保护集体及农民的财产权益,反而使宅基地的管理更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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