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农民开荒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农民开荒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边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就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开发土地,国家会对开荒土地进行一系列的政策鼓励。
农民开荒土地使用权是农民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土地的归属问题导致大部分土地使用的时候都是要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那么如果是开荒土地是否还是需要缴纳同样多的土地使用税。
一、农民开荒土地使用权进行荒地开垦,就是开荒地。
荒地指可供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农、宜林和宜牧荒地等。
狭义的荒地通常指宜农荒地。
即宜于耕种而尚未开垦种植的土地和虽经耕垦利用,但荒废而停止耕种不久的土地。
前者为生荒地,后者为熟荒地,两者均是农业用地中的一项重要后备土地资源。
那么开荒地使用权怎么确定呢?这还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宅基地买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宅基地买卖的概念宅基地买卖,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买卖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宅基地买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三、宅基地买卖的法律后果1.合法宅基地买卖的法律后果(1)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宅基地买卖后,卖方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房屋所有权转移:宅基地买卖后,房屋所有权也随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移给买方。
(3)土地增值收益:宅基地买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归卖方所有。
(4)税费缴纳:宅基地买卖过程中,卖方需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2.非法宅基地买卖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非法宅基地买卖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土地使用权丧失:非法宅基地买卖后,买方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3)房屋所有权丧失:非法宅基地买卖后,买方丧失房屋所有权。
(4)法律责任:非法宅基地买卖的双方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3.特殊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法律后果(1)夫妻间宅基地买卖:夫妻间宅基地买卖,需符合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买卖合法,双方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继承宅基地:继承人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需符合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赠与宅基地:赠与宅基地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赠与合法,受赠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四、宅基地买卖应注意的问题1.合法合规:宅基地买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丧失等法律后果。
2.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致:买卖双方应确保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致,避免产生纠纷。
3.税费缴纳:宅基地买卖过程中,卖方需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4.土地增值收益:宅基地买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归卖方所有。
2017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是为了合理利用我国农村现有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而制定的准则规范,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2017年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颁布了一些新的政策,各省份根据本省实际可适当调整。
那么2017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有哪些?赢了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2007年10月25日 )●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补偿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财产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阳光权”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车位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聘物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江苏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江苏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是怎样的?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江苏省农村地区,每户只能有⼀处宅基地,且村民获得的只能是宅基地的使⽤权,所有权依旧归属于集体组织。
在合法使⽤期间,村民可以利⽤宅基地来建造房屋,但是房屋的⾯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积的70%。
⼀、江苏最新政策是怎样的?《江苏省确权政策及⾃建房规定》第⼀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地⾏为,切实提⾼⼠地利⽤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江苏省⼟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宅基地,均适⽤本暂⾏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民政府及其国⼟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宅基地,⼀律采取预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补偿,并⽤定销房进⾏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地转⽤⼿续的⼟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宅基地的,⼀律按有关规定进⾏,⽤定销房进⾏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开发使⽤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安置。
第⼋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建设开发的,由,⼟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地后统⼀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补办出让⼿续并按:⼟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后⼊市交易。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土地法学是一门研究土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土地法学的重要知识点。
一、土地法律体系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构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是土地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征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共同构成了土地法律体系,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国家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行使。
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等。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划拨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文府办规〔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府办规〔2021〕2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宅基地管理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第四章宅基地有偿使用第五章宅基地退出第六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第七章宅基地的日常监管第八章法律责任与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利用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经批准获得宅基地资格权的个人用于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在现实中已经建造房屋的土地、之前建过房屋但闲置已无地上物的土地和准备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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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近年来,农村宅基地的价值不断提升,不少近邻为了一点的宅基地发生了不少不愉快的事情,甚至动粗。
那么,别人真的能把你的宅基地争夺去吗,有不少朋友担心别人占了你一点宅基地在上面建房子就导致你的宅基地易主。
针对这些疑惑,赢了网小编将通过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适用的法律法规的问题来告诉你答案。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1、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已经非常少见。
《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宅基地使用权人活着,就始终享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裁判规则】1、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出卖、赠与、入股、联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使用所占有的宅基地,但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移转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移。
农户迁出、死亡或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时,宅基地所有权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占有的宅基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可取得补偿。
2、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虽然法律和政策原则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但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情况。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且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抵押。
《担保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则无论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均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于抵押。
而且,不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则由于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房屋的抵押权。
实践中出现以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4、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5、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单独出租,在不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农民出租房屋的行为有效。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租,法律和有关政策并无规定,但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
鉴于士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将房屋出租,因出租并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变,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农民出租房屋的行为有效。
但因出租人无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应予准许。
6、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继承。
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
根据我国实行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凡是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法理,不应当对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也就是说,不论继承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权继承。
7、农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现行法律包括《物权法》在内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裁判时就需要适用国家政策。
而国家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
司法实践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需区别对待:对农村村民之间的转让可以根据情况有条件的允许,但需完善相关的登记、公示制度以保护各方利益;而对于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城市居民的行为则应严格禁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适用的法律法规,相信能为一些朋友解决疑惑。
宅基地问题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自然也成了热点。
可能我们农民朋友对于自己家的宅基地问题还有很大的疑惑和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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