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区区级储备稻谷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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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2024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2024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佚名
【期刊名称】《粮油科学与工程》
【年(卷),期】2024(38)2
【摘要】2024年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公布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如
下:2024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2.54元/kg、2.58元/kg和2.62元/kg。

【总页数】1页(P51-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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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竞价交易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注册成为交易中心正式会员后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委托方(以下称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得参与竞买。

交易公告中对参与交易方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执行。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公告中要求的相关资料,领取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并确保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年审与CA 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交易会员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于自身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会员需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

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在账户上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可用资金统称为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买方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其可交易数量规定的金额,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七条卖方需按照交易公告中买方应提供的资料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在正式交易前提供交易标的质量检验报告和交易清单,以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与竞价交易相关的资料。

交易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包装形式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开始前通过网络等相关方式发布《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

粮食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粮食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粮食采购工作,确保粮食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粮食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采购职责第四条采购部门负责公司粮食采购的组织实施,包括采购计划、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质量验收、货款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仓储部门负责粮食的入库、储存、出库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粮食采购款项的支付和核算。

第七条质量检测部门负责对采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八条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部门根据公司生产、销售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年度粮食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通过公开招标、询价、比价等方式,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十条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粮食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质量验收:质量检测部门对采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二条入库管理:仓储部门对验收合格的粮食进行入库、储存、出库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货款支付: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四条采购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质量检测部门负责对采购的粮食进行严格检测。

第十五条质量检测部门对不合格的粮食有权拒绝验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对不合格的粮食,采购部门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后的粮食符合质量要求。

第五章采购成本控制第十七条采购部门应积极争取优惠价格,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八条采购部门应合理控制采购批次,避免因频繁采购导致库存积压。

第十九条采购部门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定期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合规、高效。

第二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采购工作情况,包括采购计划执行情况、供应商选择情况、采购成本控制情况等。

国有粮食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粮食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粮食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粮食采购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粮食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符合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第五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引导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六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粮食储备策略,合理组织粮食采购,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充足。

第七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粮食市场监管水平,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和风险事件。

第八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合作,保持良好的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互动关系,促进粮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有粮食采购管理将加强监管,重点监督执法。

加强市场质量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条国有粮食采购管理将强化责任落实,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有粮食采购管理要完善法律法规,在及时发现和解决粮食市场问题。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十二条国有粮食采购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在当地政府主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标准、数量、价格,并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五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档案,记录采购过程,确保采购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全面了解市场行情,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采购策略,及时调整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依法进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控制采购成本,合理评价供应商的投标情况,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国有粮食采购应当加强对粮食供应商的监管,建立供应商信用监管制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中储粮收购水稻的标准

中储粮收购水稻的标准

中储粮在收购水稻时,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来进行。

具体的收购标准可能会因品种、等级、水分含量、杂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根据提供的信息,中储粮收购二等圆粒稻的价格为1.42元/斤,三等圆粒稻的价格为1.40元/斤;收购超级稻三等的价格为1.45元/斤。

这里的价格是基于2023的情况,具体价格可能会随着市场行情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中储粮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水稻进行检测,确保收购的水稻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中储粮还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的实际种植情况,合理调整收购价格和政策,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粮食产业的发展。

粮油储备定向采购制度范本

粮油储备定向采购制度范本

粮油储备定向采购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油脂供应稳定,提高粮油储备质量,规范粮油储备定向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向采购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粮油储备、省级粮油储备、地市级粮油储备的定向采购活动。

第三条定向采购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三)择优选用、保障供应原则;(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第四条定向采购主体(一)国家粮油储备: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二)省级粮油储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三)地市级粮油储备:由各地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定向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定标;(二)邀请招标:针对特定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加招标;(三)竞争性谈判:针对无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针对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第六条定向采购程序(一)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国家粮油储备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定向采购计划;(二)发布采购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采购公告;(三)报名参加招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要求报名参加招标;(四)评标、定标:采购主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六)验收、付款:采购主体对中标供应商交付的粮油进行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第七条定向采购管理(一)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定向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权限、责任等;(二)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储备粮油质量符合国家规定;(三)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粮油储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求调整储备规模和结构;(四)采购主体应当定期对定向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粮食竞价采购招投标书范本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粮食竞价采购招投标书范本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粮食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号)、《关于在全省粮食行业推进粮食电子商务工作的意见》(赣粮发【】号)等文件精神,受九江市粮油总公司储备仓库委托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保证竞价采购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交易,交易双方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粮食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活动。

粮食网上竞价采购交易采取电子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交货仓库为买方确定的实际储存库点。

参加网上电子竞价采购交易的卖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纪人及种粮大户。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卖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粮食经纪人资格证,并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如法定代表人不是交易代表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

第五条买卖双方各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元/吨、手续费保证金元/吨,交易成功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如竞卖数量超过预卖数量时,必须追加保证金后才能继续竞卖,保证金须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到达交易中心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交易中心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

第七条参加竞价采购交易的买方须在正式交易日前一周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粮食竞价采购交易清单》,所买粮食的存粮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份、等级等资料,委托起拍价应在正式交易日前一日向交易中心提供。

买方资料(加盖公章)可采取快递、传真方式提供给交易中心。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通过“中国谷物网”()、发布《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粮食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粮食竞价采购交易清单》(以下简称《交易清单》)。

河南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河南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粮食局河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豫粮文〔2018〕16号)精神,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以下简称物流市场)承担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

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交易活动。

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交易,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点的代储粮食。

第三条物流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参加交易的各方和物流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委托方须向物流市场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承诺书》、轮换计划文件等相关材料。

卖方在正式交易一周前向物流市场提供销售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 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

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

承储库出库应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五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物流市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收购资格证(收储、贸易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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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区区级储备稻谷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AA区粮食局、财政局的委托,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本次AA区级储备稻谷竞价采购的组织工作。

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承储库点作为本次交易活动的买方代表,具体负责入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交易的卖方必须是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且在以前安徽省政策性粮食采购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批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标采购,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委托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招标采购委托书》、《承诺书》、招标采购清单等相关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参加交易的客户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承诺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交易客户须向批发市场预交保证金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批发市场进行确认。

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批发市场保证金及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
户名: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帐号:2033 4140 0101 0000 0032 291
第六条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批发市场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

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批发市场在中国粮食网(www.*************)、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交易地点、时间
第八条交易地点设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合肥市芜湖路319号良苑大厦18楼交易厅)。

第九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条批发市场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2名交易代表入场交易,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交易时间如有变更,批发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十三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批发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批发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本次招标采购的标的为2018年长粒型中晚籼稻,质量标准以国标三等为标准品,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指标规定,详见下表。

2018年AA区区级储备稻谷采购质量标准
(轮入库点:铜陵市东城粮库数量:6500吨)
注:采购标的为长粒型中晚籼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指标要求。

交易报价为送到指定承储库点的仓口价,卖方送到指定库点的粮食必须是散装车辆运输的粮食,且运输车辆有卸粮孔。

第十六条本次招标采用现场计算机电子竞价的方式进行。

竞价招标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开市后,投标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起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十八条在起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投标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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