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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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分会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的粮食。

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除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用途外,不得参与竞买。

在新粮上市前,可购买上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以后,只能购买当年生产新粮。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帐户名称分别为:主会场单位名称: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安徽省农发行营业部帐号:20334999900100000310891分会场单位名称: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313999900100000186911分会场单位名称: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337999900100000130821分会场单位名称: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332999900100000090711分会场单位名称: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户银行:湖北省农发行营业部帐号:20342999900100000159471第六条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鄂粮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粮规〔2016〕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粮食局:《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2016年12月14日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三章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第四章粮食检验第五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鄂粮[2001]101号

湖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鄂粮[2001]101号

湖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鄂粮[2001]101号2001年5月12日)各市、州及省直管市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国粮发[2001]55号)重新制定的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结合我省军供粮源、筹措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分价区军粮补贴结算价格(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粮食部门要按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军粮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后联字第1号)规定的等级标准、价格,向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供应大米和小麦粉,所发生的差价开支,由省财政按本通知规定的补贴结算价与现行军供价的差价拨付补贴款。

二、军供结算价格,按照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结算价格总水平,划分为产区、销区和边远山区三个价区:黄冈、孝感、荆州、襄樊、荆门、随州、仙桃、潜江市为产区;武汉、黄石、宜昌、咸宁市各县(市、区),黄冈、孝感、荆州市所在地及鄂州、天门市为销区;恩施州、十堰市各县(市)及神农架林区、保康县为边远山区。

三、军粮结算补贴款按季度预拨,年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对军粮供应决算批复,与各市、州统一结算。

四、本通知规定的军粮补贴结算价格,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表单位:元/百斤品种/价格产区销区山区特一小麦粉124 127 132特等粳稻米123 135 140特等晚籼米122 125 130特等中籼米119 122 127——结束——。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鄂粮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3号)各市、州、县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我们对原《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14年6月3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后,方可从事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按粮权归属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认定。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承储条件第六条申请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经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远离泄洪区,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部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三)申请承储省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同一库区有效仓容不低于10000吨,或罐容不低于1000吨。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需竞价销售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含油,下同)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号)及《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的意见》(鄂粮发〔〕号)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轮换销售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五条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委托的收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坚持购销钱货两清,交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卖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还贷,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

第六条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买卖双方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

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买。

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适应粮食流通体制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调整和完善省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必要性1999年以来,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办法,对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实施,迫切需要对现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是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能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

现行省对地方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是按照各市(州)1998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超储库存量测算的,补贴范围是粮食超储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奖励粮食促销压库,主要用于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定购价或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

从2004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且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已经销售完毕,因此,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必须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和稳定粮食市场,以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能适应地方财力的需要。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关于修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通知时间:2010-11-18 9:57:00接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移库玉米(含中央储备玉米,下同)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企业。

所有竞买企业必须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

饲料加工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以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2009年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为准)以及向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包括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2009年粮油购销存统计年报)的证明。

养殖企业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需求量情况以及向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2009年粮油购销存统计年报)的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移库玉米竞买。

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15天),一个月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30天)的加工用量。

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不得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

参加竞买的企业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加工能力(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饲料加工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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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2017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规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含油,下同)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2013〕2号)、《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的意见》(鄂粮发〔2016〕64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轮换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交易形式包括竞价交易、定向交易等,可采取现场或网上方式进行。

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与粮食加工企业长期合作的,按照鄂粮发〔2016〕64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作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库点(实际存储库点)。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交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卖方地方储备粮食贷款银行账户。

第六条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食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交易。

有关部门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销售的买方资格有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七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库点)信用档案。

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八条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和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销售交易时机和销售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

承储企业轮换销售时提前向交易中心委托,委托时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委托书、交易清单、轮换文件、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与粮食加工企业长期合作的,承储企业委托交易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与合作企业的管理创新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交易中心根据承储企业的委托及时发布《交易公告》。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

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五)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交易中心要确保会员信息安全。

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

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交易中心每年组织对会员进行年审。

第九条粮食买卖双方须在交易前,根据所需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参照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保证金标准。

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食卖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作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卖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卖方名称、库点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库点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于每次交易前及时在湖北粮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权书》、《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合同》样本供下载。

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交易时间和地点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在交易公告中发布。

第十三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推迟、暂停及恢复交易,交易中心均应及时告知客户。

买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交易时间如临时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十五条交易地点: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5楼)。

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六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及时入场。

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湖北粮网()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入口。

第十七条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

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八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交易程序第二十条粮食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库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如为车船板交货价,需要在交易清单中注明)。

食用油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库点罐内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如为车船板交货价,需要在交易清单中注明)。

食用油交易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按《交易公告》的要求进行结算。

粮食需要在库内车(船)板交货的,粮食车(船)板前费用不超过30元/吨,食用油出库费用不超过20元/吨,由买方负担。

粮食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

食用油出库费用是指把食用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

粮食散装出库的,应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包装出库的,应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全过程费用。

粮食卖方库点收取车(船)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竞价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

具体交易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条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交易中心与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三条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四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

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六章交割和结算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自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库点查验货物,卖方库点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粮食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付款期30天(日历天,下同)、出库期60天。

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均可延长15天。

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付款期、出库期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

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交易中心核准后,付款期与出库期可进行调整。

粮食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交易中心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须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将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库点发货。

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

第三十条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库点。

卖方库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必要时交易中心可要求买卖双方每日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

第三十一条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库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库点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库点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

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库点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二条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库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库点计量衡器为基准。

库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库点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处理。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粮食卖方以适当方式将双方已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原件及时送达交易中心;双方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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