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鄂粮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粮规〔2016〕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粮食局:《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2016年12月14日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三章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第四章粮食检验第五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鄂粮规[2016]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16.12.14【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粮规[2016]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粮食局:《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2016年12月14日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

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江苏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粮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本次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此交易细则。
第二条本次竞价交易活动采取现场电子竞价和网上电子竞价的交易方式同时进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委托竞价销售本次粮食。
中储粮南京分公司下属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有限公司(具体名单附下)作为卖方,具体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地点为卖方委托存粮单位(实际存储库点),卖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同意本次《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全部内容,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委托销售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作为或委托他人作为竞买人参加本次竞价销售活动。
第三条江苏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江苏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已经在江苏市场登记注册参加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的企业,参加本次竞价交易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持原会员号和密码并交纳保证金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保证金必须在交易前到账。
新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后交保证金;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有关资料交至江苏市场,申请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江苏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10元/ 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江苏市场指定帐户。
帐户名称: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号:第六条江苏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江苏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
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湖北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6年1月11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2013]2号)及《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规定,由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
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活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由承储企业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油公开竞价交易,严格按轮换计划进行,销售交易时机和销售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
承储企业需要轮换销售时须提前向交易中心申报,申报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竞价交易清单、起拍价格、农发行账户、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申报情况,每周定期安排竞价交易,必要时增加竞价交易次数。
竞价销售一般采取非定向网上竞价交易方式,对规定用途的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定向网上竞价交易方式。
第六条竞价交易采用会员制。
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买方交易客户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保证金,稻谷、小麦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油脂55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5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客户名称并向交易中心进行确认。
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交易中心保证金及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帐号:20342999900100000159471第七条买卖双方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后,交易中心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电子密钥等相关资料。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21年8月24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地方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四条承储企业(含存储企业,下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储存在准低温和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国有中心粮库标准仓房。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需竞价销售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含油,下同)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号)及《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的意见》(鄂粮发〔〕号)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轮换销售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五条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委托的收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坚持购销钱货两清,交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卖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还贷,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
第六条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买卖双方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
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买。
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2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6bef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4d.png)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2号)各市、州、县粮食局:为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订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粮发〔2011〕86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粮食局2014年4月10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质量按照粮权归属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是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和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安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
(二)推行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储存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四)做好地方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按粮权归属原则,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一)省级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负责。
(二)市、州、县(市)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由市、州、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地方储备粮承检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负责。
粮油销售 邀标竞价流程

粮油销售邀标竞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粮油销售邀标竞价流程。
一、需求发布。
1. 招标人发布粮油销售邀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采购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报价方式等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2013]2号)规定,由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
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活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由承储企业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油公开竞价交易,严格按轮换计划进行,销售交易时机和销售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
承储企业需要轮换销售时至少提前三天向交易中心申报,须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竞价交易清单、起拍价格、农发行账户、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申报情况,每周定期安排竞价交易,必要时增加竞价交易次数。
竞价销售一般采取非定向网上竞价交易方式,对规定用途的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定向网上竞价交易方式。
第六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如法定代表人不是交易代表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
买方交易客户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保证金,稻谷、小麦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油脂55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5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客户名称并向交易中心进行确认。
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交易中心保证金及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帐号:59471第七条买方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交易中心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
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前在湖北粮食网(,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交易地点、时间第九条交易地点设在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5楼)。
第十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三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按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违反交易规则的一切行为。
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五条交易报价为卖方仓库仓堆交货价,包装及出库以后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六条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开市后,竞买人通过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在起拍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买方。
第二十二条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
交易成交后,成交双方签订《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合同》。
交易中心负责每月将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成交情况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各市、州、县的情况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发送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买卖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竞价交易未成交的标的自动转入下一次竞价交易,两次竞价交易未成交的标的,承储企业需调整底价,再次进入竞价交易,直至成交。
第六章交割和结算第二十四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交货期为60天(日历天,下同)。
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二十六条买方必须于合同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
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承储企业安排发货。
第二十七条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企业仓堆交货价,不含包装。
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方负担。
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
承储企业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
承储企业点不得收取出库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承储企业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承储企业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方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承储企业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二十九条自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到承储企业查验货物,承储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承储企业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不低于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
买方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承储企业,安排均衡出库。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三十条买方提货时要派人到承储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省级储备粮质量以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检验认定的结果为准,市县级储备粮质量认定应由具备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以承储企业计量衡器为基准。
承储企业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
承储企业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承储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
由交易中心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
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向交易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裁定。
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又不同意仲裁的,可直接向交易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与承储企业相关农发行进行货款结算。
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地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交易中心按成交价格将货款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归还贷款,高于成本价产生的盈利,进入承储企业账户;成交价格低于地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交易中心按成交价格将货款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归还贷款,低于成本价发生的亏损,由承储企业直接归还给农发行。
第三十三条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中心与卖方结清货款。
交货期截止后,对于买方已付清全部货款,但未能出库的粮食,由承储企业提供代保管服务并继续安排出库,代保管费用,由买方支付给承储企业。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
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中心与卖方结清货款并及时将出库情况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对承储企业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竞价交易手续费实行单边收取方式,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2‰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
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中心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七章违约处罚第三十六条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交易中心按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卖方承储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因卖方原因,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利息及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
对于出库弄虚作假、故意刁难买方、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卖方承储库,及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时查处。
参与竞价交易的买方必须符合粮食流通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交易规则,依法履行交易合同,违反有关规定的禁止参加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地方储备粮油购买资格。
第三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应在成交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核实后,可由买方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中心暂退回买方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卖方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方付款并执行合同。
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
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本交易细则自2013年8月26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