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其防范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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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通过自己深入学习研究,对于非法集资的金融治理对策,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分述如下:(一)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要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要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方式转型和业务结构的升级。

只有这样正规金融体系才能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

(二)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我国《银行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下,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满足不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

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改革现有金融体制机制、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金融体系新模式成为民间集资的金融治理的必然。

这也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金融改革的难点所在。

从温州金改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来看,对民间融资大家一致要求允许民间资本放贷,并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但是实现起来并不容易,截止现在不管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相应的条例措施出台。

民间融资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是要允许设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体系,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从温州金改的情况看原本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被认为是温州金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但是由于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须为商业银行,民资被严格限定参与额度,并久未出台针对性监管制度,因而诸如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等符合村镇银行经营规模的小贷公司,纷纷另谋他路。

浙江丽水银泰房地产集团非法集资罪个案研究

浙江丽水银泰房地产集团非法集资罪个案研究

浙江丽水银泰房地产集团非法集资罪个案研究作者:靳高风简思达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12期本文案例启示:银泰集团非法集资案是当前典型的一起重大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反映了我国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丽水市政法机关在处理银泰案件的过程中,构建了“四层网架结构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侦查模式”,不仅成功地处置了该案,而且化解了该案引起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对各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引起的社会问题均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被告人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于2002年至2007年,先后成立了庆元县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丽水市银泰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2003年至2008年,季氏家族四人隐瞒公司连年亏损真相,通过高价竞买土地、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采取由个人出具借条,各公司担保的形式,以15‰至25‰的月利率,主要在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庆元、龙游以及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经鉴定,被告人累计集资达543534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158377万余元集资款不能归还。

随着银泰公司资金链的断裂,银泰公司先后发布延期支付到期借款的公告,集资户从四面八方涌到银泰公司,要求提取本金和利息,出现了多次挤兑风波,银泰公司的在建楼盘也都基本停工。

2011年11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季文华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

该案是当前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一起重大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该案不仅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而且反映了我国2008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浙江省丽水市政法机关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创建了新的工作机制,不仅成功地处置了该案,打击了当地日益严重的非法集资犯罪,而且化解了该案引起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防范非法集资调研调研报告

防范非法集资调研调研报告

防范非法集资调研调研报告防范非法集资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的方式,通过公开或私下募集资金或其他财物的行为,承诺支付利息或分享利润的方式,诱骗他人参与,通常以高回报为诱饵。

非法集资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和行业,给公众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范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深入了解非法集资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的方式,对象包括从业人员、被涉及的投资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调研范围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行业以及一些传销组织。

三、调研结果分析3.1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根据调研结果,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包括高回报承诺、返还周期短、信息不透明、宣传手段夸大等。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

同时,非法集资的返还周期通常较短,为了让投资者更快地获取利益,加大了其吸引力。

此外,非法集资活动中,信息不透明,投资者很难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风险。

非法集资还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夸大项目前景,扰乱市场秩序,使其更为隐蔽和危险。

3.2 非法集资的影响非法集资对经济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对经济的稳定产生危害。

其次,非法集资容易发生传销、骗局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对个人而言,非法集资可能导致投资损失、财产损失甚至破产,对投资者的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防范非法集资的对策和建议4.1 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非法集资行为的行为标准和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监管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4.2 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与法律知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4.3 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和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以及权威解读,帮助公众识别非法集资,避免被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3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12.02
【实施日期】2008.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08〕352号2008年12月2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落实中央提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有效、重点打击危害严重的非法金融活动,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省政法委协调下,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08年11月召开了处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

会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
一、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证券期货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处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关于非法集资调研报告范文

关于非法集资调研报告范文

关于非法集资调研报告范文以下是关于非法集资调研报告范文:非法集资调研报告一、背景与意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打击,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项调研。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1. 民间借贷:以个人或企业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通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2. 投资理财:以投资项目或理财产品为名,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

3. 合作建房:以合作建房、共享房产为名,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 股权众筹:以股权投资为名,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未来收益。

5. 虚拟货币:以数字货币、数字资产为名,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1.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合法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

2. 损害公众利益:非法集资利用公众对投资的热情,骗取资金,导致公众财产损失。

3. 滋生犯罪:非法集资往往伴随着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

4. 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四、防范非法集资的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加严密、有效。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公众利益。

4. 推动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创新,为公众提供更多合法、安全的投资渠道,减少非法集资的市场空间。

五、结论非法集资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强防范和打击。

通过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推动金融创新等手段,我们相信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此报告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银行非法集资打击情况汇报

银行非法集资打击情况汇报

银行非法集资打击情况汇报近年来,银行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银行非法集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将对银行非法集资打击情况进行汇报。

一、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化。

银行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金融产品、虚假宣传等手段。

这些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二、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

为了有效打击银行非法集资活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各级银行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了一大批非法集资案件,维护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取得的成效。

通过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银行非法集资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同时,社会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认识也得到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性明显增强,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银行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非法集资活动仍然以新的形式层出不穷,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打击非法集资的效率和力度。

另一方面,一些投资者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容易受到非法集资活动的诱惑,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

五、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我们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对投资者的侵害。

六、结语。

银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汇报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汇报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问题依然严重,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工作,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现将排查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排查范围我们首先确定了排查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地方融资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同时,也重点关注了一些涉及房地产、农业、工商企业等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排查方式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排查,包括定期走访、电话调查、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手段。

通过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我们获取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对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和分析。

三、排查结果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非法集资的风险点和线索。

其中包括一些地方性的非法集资团伙,通过发行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吸引投资者,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存在着非法集资的嫌疑,通过虚假宣传和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四、风险评估针对发现的非法集资风险,我们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通过对涉及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核实,我们初步确定了一些非法集资活动的实质和规模,对可能的风险进行了科学的评估和预警。

五、整改措施针对排查发现的非法集资风险,我们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坚决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六、宣传警示为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我们加大了宣传和警示力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布警示通告、举办宣传展览等方式,我们向社会公众普及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醒他们提高警惕,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产品,避免上当受骗。

七、后续工作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强化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和膨胀。

2024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研讨材料

2024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研讨材料

2024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研讨材料一、非法集资现状分析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和网络化的趋势。

这给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二、典型案例解析为了更好地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和规律,我们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这些案例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房地产、互联网金融、养老服务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发现非法集资的一些共性,如高额回报承诺、虚假宣传、欺诈手段等。

三、防范措施探讨针对非法集资的现状和特点,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市场准入和资金监管,遏制非法集资源头;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等。

四、宣传教育策略宣传教育是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宣传教育策略,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这些策略包括: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如媒体、社区、学校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宣传教育合力;建立宣传教育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等。

五、线上线下活动策划为了更好地推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我们需要策划一系列的线上线下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展览等;开展知识竞赛、主题征文等活动;利用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进行互动宣传;组织走进社区、企业、学校等现场宣传活动等。

通过这些活动的策划和实施,可以扩大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六、政府部门协同合作防范非法集资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协同合作。

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还应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七、风险预警系统建设为了及时发现和应对非法集资风险,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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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浙江省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其防范研究从理论上看,研究非法集资的文献为数众多,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索,以浙江省通研究民间集资行为而颁布新的金融相关政策等各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探讨浙江省通过非法集资来吸引民间资本的面的文章还不多见,中国政府也大力支持打击各种非法集资的各种活动。

1 国外专家学者对非法集资的研究查尔斯·庞齐(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齐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

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齐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兹骗局,是一种最古老、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

1920年,美国金融家查尔斯·庞兹承诺在三个月内能让投资者的钱翻一倍。

他用后期投资者的钱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在短短几个星期内捞到了成百上千万美金,然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实体经济的增长导致了对新制度的需求,这使得现行的制度集合出现不均衡。

美国学者威廉.L.西尔柏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

Eugenio Domingo Solans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

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美国学者威廉.L.西尔柏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

Eugenio Domingo Solans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

金融市场的种种畸形现象是投资骗局产生的原因。

经济学者舒勒在《非理性亢奋》(Irrational Exuberance)(2006)一书中说到了金融市场的种种畸形现象,其中特别谈到了投资市场畅旺时不但会出现泡沫,更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骗局,而庞氏骗局就是最臭名昭著。

Gregory A Petsko(2009)认为生活就是一个庞式骗局,从查尔斯庞式到现在的麦道夫,千百年来我们已经尊从了这种社会生活方式,比如我们总是有道理的假设会有更多的年轻人来提供老年人的需求,但是庞式和麦道夫他们却失败了,因为他们忘了没有金字塔是持续永远的存在。

2 国内专家学者对非法集资的研究非法集资,又称乱集资,是20世纪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出现的“三乱”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的第一个罪,其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集资诈骗罪在1979 年的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 6 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犯罪,1997 年新刑法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2007 年7 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答记者问,非常深刻的指出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非法集资的地下隐蔽性。

民间借贷具有“地下”隐蔽性质,其利率水平不具有正式性和公开性,因此民间利率不完全具有市场利率的特性,是市场外的“市场利率”,其利率决定自然也不等同于市场利率的决定,并通过引入一博弈矩阵对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机制进行深入探究,民间借贷双方基于理性选择最终会形成高利率的纳什均衡。

张庆亮(2008)在剖析农村非正式金融市场上的高利率时指出,高利率是农村非正式金融对高风险的一种反应,是在几乎处于非法环境中的借贷双方在综合考虑机会成本、风险成本、交易成本、资金供求状况、当地民间经营活动的平均利润率以及市场中垄断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讨价还价的结果。

也就是说民间金融的高利率是多种因素的函数,随着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竞争的加剧,利率的决定受到的制约因素越来越多,出现过分的高利率的可能性在逐步下降,具有较强市场性的利率就会形成。

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中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特点:①放贷人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以目前一年期贷款6.66%来计算,即年息超过26.64%。

②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允许,包含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有的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

张明楷(2006)先生在《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中指出:刑法理论公认,间接故意犯罪有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为了实施另一犯罪目的,而放任此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行为人的目的与其所放任的结果并非同一。

周明剑(2009)认为不要做自己无法控制的投资,或者说不要将投资决策权委诸他人。

在庞氏骗局中,人们总是莫名其妙、放心大胆地把自己的投资权交给别人,而不去了解投资细节,监控投资过程。

行骗者也往往把投资交易过程和投资技术设计忽悠得特别复杂,使投资者头痛无比,无从插手;加上承诺的投资利益高悬头顶,利欲驱动的人们无不奉上金银。

不要做你不懂的事情,因为最终你将无法控制。

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和认定。

对“非法占有”的理解学者的观点较多但多数不成体系,仅是一家之言,实践操作性不强,比较通说的观点是阮方民、楼伯坤(2006)两位在《刑法发展新思域》中提及的“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以所有人自居予以保存、使用、收益和处分”。

(3)总结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这一论断,不能发挥犯罪本质在犯罪论领域的解释机能,也与刑法学的规范学本质不协调,而站在法益侵害说的立场上能更好地理解具体犯罪的本质。

他们认为,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根本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秩序只是间接侵害的法益。

集资诈骗罪的本质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即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根本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参考文献[1]张大林.扼住非法集资案的咽喉[J].金融经济,2010(7).[2]陆岷峰.非法集资案教训与我国融资体制的改革思路[J].江苏科技信息,2010(4).[3]卢洁.非法集资合法化问题刍议[J].法制与经济,2010(3).[4]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1).[5]吴越人.创投和担保:浙江非法集资新动向[J].上海经济,2009(10).[6]史晨光,李铭.从非法集资处置看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J].青海金融,2009(3).[7]史常华.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初探及对策[EB/OL]./PAPERS/lunwen/falv/xf/200903/27605.html,2009(3).[8]邱兆祥,史明坤.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3).[9]李有星,晓梅.国非法集资规制的制度规范与缺陷[J].浙江金融,2008(11).[10]刘媛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08(10).[11]楚淮君.防非法集资“陷阱”花样翻新[J].理财杂志,2008(5).[12]瞿苇,淑娟.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分析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J].特区经济,2008(3).[13]张庆亮.中国农村民营金融发展研究[M].经济科学,2008(1)[14]阮方民、楼伯坤.刑法发展新思域[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7).[15]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6]逢锦温.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2001(12).[17]Gregory A Petsko.Life is a Ponzi scheme[J].Genome Blology,2009.[18] Artzrouni,M.The Mathematics of Ponzi Schemes[J].Mathematical Social Sciences,2009(4).[19]Robert J. Shiller.Irrational Exuberance[M].Currenc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20] Klarita Sadira,Arthur Schram. Informed and Uninformed Investors in an Experimental Ponzi Scheme[D]. JEL classification,1999(2).[21]William • L • Xier Bo. Financial innovation development [J]. The economics,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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