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材料使用率,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材料检查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土建设施材料、电气设备材料、机械设备材料等。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的术语解释:1. 建筑材料:用于建筑施工的材料,包括水泥、钢筋、木材、沙子等。

2. 土建设施材料:用于土建施工的材料,包括钢筋、砖块、水泥等。

3. 电气设备材料:用于电气设备的材料,包括电缆、继电器、开关等。

4. 机械设备材料:用于机械设备的材料,包括钢材、轴承、齿轮等。

第二章材料检查第六条材料检查应在材料进场前进行,目的在于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及时、准确性。

第八条材料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材料标识检查:检查材料是否正确标识,包括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信息。

2. 外观检查:检查材料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无裂缝、变形、破损等现象。

3. 尺寸检查:检查材料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包括长度、宽度、厚度等。

4. 抗压强度检查:对需要抗压的材料进行抗压强度检查,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5. 化学成分检查:对需要进行化学成分鉴定的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成分合格。

6. 其他特殊要求检查:对特殊要求的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

第九条材料检查应编制相应的检查记录,记录材料的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材料检查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处理三种情况。

第十一条材料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尽快与供货方或制造方联系,对不合格材料进行退换或更换,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分类保存,并进行标识。

第三章材料验收第十三条材料验收应在材料进场后进行,目的在于确认材料的质量及时与正确。

工程材料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检验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材料质量控制,提高工程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制定本检验管理制度。

一、检验管理范围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材料的检验管理。

二、检验管理的原则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进行检验。

2.采取责、检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检验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

3.严格按照检验标准,确保材料质量合格。

三、检验管理的内容1.检验人员的资格1.1.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1.2.检验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更新检验知识,提高检验能力。

2.检验工具和设备2.1.检验工具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2.2.检验工具和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安全规范,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检验程序3.1.检验前,应对待检材料进行清点和准备工作,确保检验的顺利进行。

3.2.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3.3.对合格或不合格的材料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合格材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退货处理。

4.检验记录4.1.对每次检验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人员、检验方法和结果等。

4.2.检验记录应存档保留,作为证据用于追溯。

4.3.定期对检验记录进行审核,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五、检验管理的责任1.工程监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材料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施工单位负责对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把关,确保不合格材料不进入施工现场。

3.检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验工作的真实可靠。

六、检验管理的监督1.检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检验工作的有效性。

2.对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七、检验管理的效果1.通过建立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工程材料质量,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促进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工程施工质量的提升。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四章工程质量保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材料检查验收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公正、科学、透明。

第四条材料检查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初验是指在材料进场前或进场后进行的一次性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数量;复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对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验收,主要检查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材料检查验收应有专门的检查验收人员,检查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要经过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六条材料检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检查验收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八条在材料检查验收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防止浪费和污染。

第二章初验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前应进行初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材料的质量和外观,确保材料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二)检查材料的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确保材料的完好无损;(三)检查材料的数量,确保与采购合同和设计要求一致;(四)检查材料的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确保材料的合格;(五)对于具有危险性的材料,应进行特殊处理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一条初验合格的材料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填写相应的验收表格,并由三方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对于初验不合格的材料,应向供货商提出整改要求,并且限期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初验。

第十三条初验合格的材料可以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使用,但仍需经过复验的检查验收。

第三章复验第十四条复验应包括定期复验和不定期复验。

(一)定期复验是指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定期对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发布人:检测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8-17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范文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范文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范文一、目的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依法合规,合理控制施工成本,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的材料进场和验收过程。

三、责任部门1. 施工单位:负责材料的进场和验收工作。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材料的进场和验收工作。

3. 业主代表:负责审核材料的进场和验收工作。

四、进场验收流程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根据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所需材料进行统一采购,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将材料组织进场。

2. 施工单位应在材料进场前向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提交进场申请,申请中需提供材料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 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收到申请后,协助施工单位组织对材料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根据材料清单核对材料的数量和规格是否与申请一致;b. 检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识等相关证明文件;c. 对材料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的损坏和瑕疵;d. 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质量达标。

4. 对于验收合格的材料,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签发材料进场证明,施工单位可将材料按照工程需求安排使用。

5.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供货商退回,并向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提交退货申请。

6.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按合同规定处理退货过程,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质量。

五、进场验收注意事项1. 进场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确保验收程序的顺利进行。

2. 对于验收合格的材料,应及时归档相关证明文件,便于后续工程管理和验收查阅。

3.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材料,需及时通知供应商退回,并及时做好退货处理工作,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4. 施工单位要保证材料的安全、完整和质量,严禁私自调换或篡改材料标识。

5. 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及时报告不合格情况,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六、进场验收记录和归档1. 施工单位应对每次进场验收的材料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

工程材料检验制度要求

工程材料检验制度要求

工程材料检验制度要求一、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材料的检验工作,确保施工工程材料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1.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工程材料的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砖瓦、水泥、沥青等材料的检验。

二、检验管理机构2.1 建立检验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工程材料的检验工作。

2.2 检验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该明确,职责分工清晰,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检验人员3.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2 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定期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检验能力。

3.3 检验人员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检验依据4.1 检验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检验依据应包括工程材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检验过程5.1 检验过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取样、试验、检验报告等环节。

5.2 取样过程应注意取样点的选择和取样方法,尽量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5.3 试验过程应根据检验依据进行,确保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4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结果、检验人员、检验时间等信息,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六、检验记录和存档6.1 检验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检验过程的记录、检验结果的记录等。

6.2 检验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存档,确保检验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存性。

七、不合格处理7.1 发现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2 不合格工程材料的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追溯原因、责任追究、处置措施等。

7.3 处理完不合格工程材料后,应进行复检确认,确保不合格问题得到解决。

八、附则8.1 本制度由检验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如有需要进行修订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检验制度的旧规定自本制度发布后废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
(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七条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

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

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

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

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第十四条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二)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
(三)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

就施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两次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
2.见证记录
3.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1
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
现授
权、、
同志负责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 (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附件:见证员证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章)
附件2
见证记录
工程名
称:
取样部
位:
样品名称: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证件编号:
填写本记录日
期:年月日
附件3
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年月日我站

工程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抽样,现通知你单位核对试样,并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监督员(签字):见证人(签字):
取样人(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