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材料使用率,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材料检查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土建设施材料、电气设备材料、机械设备材料等。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的术语解释:1. 建筑材料:用于建筑施工的材料,包括水泥、钢筋、木材、沙子等。
2. 土建设施材料:用于土建施工的材料,包括钢筋、砖块、水泥等。
3. 电气设备材料:用于电气设备的材料,包括电缆、继电器、开关等。
4. 机械设备材料:用于机械设备的材料,包括钢材、轴承、齿轮等。
第二章材料检查第六条材料检查应在材料进场前进行,目的在于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及时、准确性。
第八条材料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材料标识检查:检查材料是否正确标识,包括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信息。
2. 外观检查:检查材料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无裂缝、变形、破损等现象。
3. 尺寸检查:检查材料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包括长度、宽度、厚度等。
4. 抗压强度检查:对需要抗压的材料进行抗压强度检查,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5. 化学成分检查:对需要进行化学成分鉴定的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成分合格。
6. 其他特殊要求检查:对特殊要求的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
第九条材料检查应编制相应的检查记录,记录材料的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材料检查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处理三种情况。
第十一条材料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尽快与供货方或制造方联系,对不合格材料进行退换或更换,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分类保存,并进行标识。
第三章材料验收第十三条材料验收应在材料进场后进行,目的在于确认材料的质量及时与正确。
工程材料封样及现场验收工作管理规定

工程材料封样及现场验收工作管理规定一、工程材料封样管理1.材料封样库的建设:(1)每个工程项目应设立材料封样库,库房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等基本条件。
(2)封样库的建筑材料封闭性能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尘埃、湿气、虫害等外界因素对材料造成污染或损坏。
2.封样程序与方法:(1)根据工程材料的特点,明确需要封样的材料种类、数量及采样的方法。
(2)对于不同材料,应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封样,并标注样品的基本信息,如材料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供应商等。
3.封样过程的记录:(1)封样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作详细记录,包括封样时间、封样人员、封样地点等信息。
(2)封样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并做好索引和分类。
二、现场验收工作管理1.验收人员的要求:(1)现场验收工作应由具备相关技术资格并具备一定经验的人员进行。
(2)验收人员应对所要验收的工程材料有深入了解,熟悉材料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
2.验收过程的流程:(1)验收前,应先核查工程材料封样记录,并比对样品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2)验收应根据具体的工程材料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方法。
(3)验收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检测结果,并与标准进行比对。
3.验收结果的处理:(1)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应根据工程材料的特点和验收标准进行判定。
(2)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重新进行验收。
(3)合格的工程材料,应及时入库并妥善保管,以备后续使用。
以上是工程材料封样及现场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还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工程材料封样及现场验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工程质量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持。
施工材料进场验收规定

施工材料进场验收规定施工材料的进场验收是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效果,特制定以下进场验收规定:一、验收程序。
1. 施工材料进场前,应由供货方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检测报告,并由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审核确认。
2. 施工材料进场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对每批材料进行逐一检查。
3. 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予以退回或者要求供货方进行重新提供。
二、验收标准。
1. 对于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检查其外观和标识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变形、开裂、氧化等现象。
2. 对于砂、石等骨料材料,应检查其粒径、含泥量、含尘量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3. 对于木材、木制品等材料,应检查其含水率、干燥情况、裂纹等情况。
4. 对于涂料、防水材料等化工材料,应检查其外观、颜色、干燥时间等指标。
5. 对于设备器材,应检查其外观、功能、配件齐全等情况。
三、验收记录。
1. 验收人员应当对每批材料的验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
2.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并通知供货方进行处理。
3. 对于合格的材料,应及时进行入库登记,并妥善保管。
四、验收责任。
1.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供货方应对所供材料的质量负责,并配合验收工作的开展。
3. 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应果断处理。
五、验收结果。
1. 合格的施工材料应及时入库,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
2. 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应及时退回或者要求供货方进行重新提供,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以上即是施工材料进场验收的规定,希望全体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遵从公开、公正、透亮的原则,加强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应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同步进行,实现全过程协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建立健全纪录管理制度,记录材料检查验收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做到可追溯。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检验效率,削减重复检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确保检验人员的资格和素养,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合作,提高检验的精准性和牢靠性。
第二章材料检查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应建立材料的检查标准和检查机制,依据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检查方案和检查流程。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应对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材料应适时予以替换或退货,并记录全过程,做到可追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应对进场材料、在场材料和离场材料分别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应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督促和监督,杜绝任意批准、虚报检查结果等行为。
第三章材料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在材料检查结束后进行。
验收应依据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等指标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遵从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确保材料达到设计要求、标准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执行逐批验收、批量验收、统一验收等不同验收方式,实在验收方式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真实、精准,做到可追溯。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合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验收的精准性和牢靠性。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材料检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材料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施工等要求。
第四条材料检查验收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五条驻地设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机构,在此机构下设专门的材料检查验收部门。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若不存在相关国家标准,可参照行业标准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有专业的人员进行,且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报告应及时准确,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施工方。
第二章材料检查验收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包括对材料的质量、性能、规格、数量等方面进行检验。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一定的抽检比例,从不同的供货单位、不同批次的材料中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施工进度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三章材料检查验收的流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材料计划编制、材料进场检验、材料使用前检验、材料使用后检验。
第十五条材料计划编制应在施工前进行,按照工程要求确定所需的材料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编制相应的材料计划表。
第十六条材料进场检验应在材料运达工地后进行,包括对材料的包装、品牌、厂家、日期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第十七条材料使用前检验应在材料使用前进行,包括对材料的质量、性能进行检验和测试。
第十八条材料使用后检验应在材料使用后进行,包括对材料的保质期、效果等进行检验和记录。
第四章材料检查验收的考核与监督第十九条对材料检查验收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遵循合理、公正、公正的原则,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条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各方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章材料检查验收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材料检查验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材料的检查验收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真实准确:对材料的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数据不能虚假,以确保工程质量。
(三)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材料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因任何原因偏私。
(四)安全可靠:对材料的检测验收应当保证其安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材料不合格而引发的责任应当及时追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信。
第三章检查验收程序第七条工程材料的检验验收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制定材料验收计划,明确材料的检验验收标准和方法。
(二)从正规渠道采购工程材料,并携带购买合同、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检验单位对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根据检验报告对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处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工程材料的采购,确保材料来源的安全可靠性,并配合验收工作。
第四章检查验收标准第九条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建筑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对于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多种材料,应结合其特点和用途,确定相应的检验验收标准。
第五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一条对于通过验收的工程材料,应按照合同规定和施工要求存放、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应依据合同规定进行退换货,同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规范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规范》。
二、验收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土方、混凝土、砂浆、钢筋、水泥、沙子等。
三、验收程序1. 材料采购预备验收:在采购材料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提前对供应商的资质、信用、产品质量等进行初步调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2. 材料到货验收:材料运到工地后,应立即组织验收,对到货的数量、规格、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与订单一致。
3. 抽检样品送检:对一批批到货的材料,应抽取样品送往质检机构进行实验验证,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材料登记备案:验收合格的材料,应及时登记备案,建立材料台帐,便于日后的跟踪管理。
5. 不合格材料处理: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换货处理。
6. 验收记录备份:验收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证明和记录,均应妥善保管备份,以备查验。
四、验收标准1. 材料的品质、规格、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技术要求。
2. 材料应具有合格证明书、质量检测报告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3. 材料的外观应洁净无损坏,无明显的开裂、裂缝、变形等缺陷。
4. 材料应具有清晰的厂商标识、生产日期、批号等重要信息。
5. 粉状材料应密闭保存,防潮防尘;易生锈的材料应远离水源,防止生锈。
六、验收责任1.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验收人员,负责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
2.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验收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 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七、验收后处理1. 验收合格的材料,应按照施工计划及时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 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退换货,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
3.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并提出整改意见。
材料进场验收管理规定

材料进场验收管理规定1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范围甲供材料、甲指乙供材料、乙供材料。
材料划分及供应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材料验收责任人指项目部工程组组长(成本组组长参与)、专业工程师、材料员。
(详细可参见:“项目部人员岗位职责”)3 材料验收管理要求⑴项目部必须统一设置材料定板样板间,并摆放按公司统一标准尺寸的工程材料样板架(式样参考下图),具体尺寸可根据现场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样板架由项目部现场制作和配置。
样板架统一制作式样(单位:mm)样板架(木制):款放置小型材料样放置材料托板板架:A款样板架(木制):款放置较大型材料样板放置材料托板架:B款⑵工程材料(甲供及甲指乙供)实际定版样板由采购招标人员或设计部人员提供并交送项目部。
所提供给项目部的应为按实际要求的使用版(打板的样板可不存放项目部)。
⑶项目部应指定专人管理材料样板,原则上材料样板不得外借。
若必须外借需办理书面借出手续,明确借出期限,并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名确认,经办人必须在限期内归还。
⑷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材料验收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公司的有效材料审批单、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进行验收,并监督各承包商在各类甲供、甲指乙供材料(有批价单的和有施工合同的)进场的同时,按统一验收表格填写工程材料进场报验表(见附表 5、附表 6),实地检查进场材料与封板材料的规格是否相同,且验收合格后即时在验收表格上签署意见及签名确认。
⑸材料验收责任人检查发现承包商报验或实际使用材料与封板不符,项目工程组长应立即予以核查,并发函责任单位,令其整改,直至整改完毕方可准予验收进场使用;同时将整改函抄报公司成本部、工程部、总经办。
成本部、工程部、总经办必须按照合同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⑹《工程材料进场报验、交接表(甲供)》(见附表 5)由项目部专职管理人员(材料员)及供应商共同填写,验收交接后,验收表格交项目部资料员归档保管。
⑺《工程材料进场报验表(甲指乙供、乙供)》(见附表 6)由项目部材料验收责任人督促相关承包商进场即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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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设备验收管理规定1、目的为使腾龙芳烃工程项目现场的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和使用正确,确保进场工程材料设备符合项目所执行的标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DAC新扩建工程项目及DAC工程主管部门认定的适用于本规定的检维修等建设项目。
2.2 本规定适用于由业主直接采购或通过厂家,制造商或分包商间接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验收。
2.3进场工程设备材料包括:土建、钢结构、静设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备及管道材料等。
2.4 本规定的执行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的质量监督检验,不能免除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对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控的责任;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对工程料材设备的质量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3.0职责3.1 DAC工程主管部门3.1.1负责本《工程材料设备验收管理规定》的编制、修订、解释和贯彻执行。
3.1.2统计汇总材料验收,监管不合格材料后续处理情况。
3.1.3 参加采购物资重大质量问题和现场安装施工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3.1.4 组织对甲供、乙供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审查各承包商上报的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3.1.5 对各承包商工程材料日常管理保管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提出改善性建议。
3.1.6建立本项目进场材料设备相关台帐,及时统计汇总进场设备、材料及构配件检试验结果统计报表。
3.1.7负责接受甲供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随机资料,并管控相关文件的后续流向。
3.2监理单位3.2.1负责审查所监理项目承包商递交的材料验收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向项目部提供审查意见和批复意见。
3.2.2 通过旁站、见证或平行检验监督、检查所监理项目工程材料/设备验收,监督承包商各项工程材料验收制度日常执行情况,并定期将相关情况上报DAC项目主管部门。
3.2.3 参加DAC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甲供、乙供材料监督抽检工作。
3.2.4负责审核工程材料/设备最终验收结论,并签署相关检查验收记录。
3.3 施工单位3.3.1负责出具并跟进参验各方及时完成验收相关记录,保存相关文件,并负责将验收记录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等编入项目交工技术文件中。
3.3.2对所承揽项目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及DAC工程管理规定。
建立进场设备、材料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并在实施前递交项目监理单位和DAC工程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3.3及时向项目监理单位及DAC工程主管部门提报工程材料设备报验文件。
3.3.4 对于放置于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保管的需复验的材料设备,应积极配合DAC工程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检试验单位完成材料设备复验工作。
为检试验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3.3.5组织自采材料设备的开箱检验和品质检验、并及时向DAC项目部、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布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到货信息,同时需提供验收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
3.3.6负责本单位采购物资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上报监理单位及DAC项目主管部门;3.3.7协助并配合好DAC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材料设备监督抽检工作及各项质量检查,并为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4.0要求4.1材料设备验收:进场材料设备的开箱检验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4.2 甲供材料验收流程4.2.1建设单位由采购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负责牵头组织甲供材料/设备的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施工承包商参加,必要时材料设备供应商也需参加验收。
4.2.2甲供材料/设备由采购单位提前一天通知参检各方,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关技术协议、到货清单、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厂商企业资质、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具体根据各专业要求确定)。
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由DAC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及组织。
4.2.3验收完成后,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填写开箱检验记录等验收记录文件,建设单位采购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商同时签字,并注明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原件保管单位。
开箱检验记录等验收记录文件可填写多份原件分别留存于施工单位及各参验单位,除施工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外其它各单位认为有必要也可仅留存验收记录副本。
4.2.4如合同约定甲供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验收,则验收流程按乙供材料/设备验收流程进行。
采购单位负责提供验收所需各项资料。
4.3乙供材料验收流程4.3.1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窗口负责通知建设单位参验各方参加,必要时材料/设备供应商也需参加验收。
4.3.2乙供材料/设备由施工承包商提前一天通知参加各单位,并同时提报报审资料,报审资料需按工程报审资料要求编制,其中应包含以下文件:送货清单、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材料自检记录、厂商企业资质资料、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并需提前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最新版材料表/清单(应为蓝图复印件,后续如有设计变更,需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4.3.3验收完成后,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填写开箱检验记录等验收记录文件,参验各方同时签字,并注明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随机资料等原件保管单位,及备注注明为乙供材料/设备。
开箱检验记录等验收记录文件可填写多份原件分别留存于施工单位及各参验单位,除施工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外其它各单位认为有必要也可仅留存验收记录副本。
4.3材料/设备材质复验4.3.1材料/设备材质复验要求依据相关施工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及DAC相关管理规定等要求执行。
4.3.2对于需材质复验的甲供材料/设备,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DAC相关规定出具《材质复验委托单》,报DAC检测主管部门材质复验窗口安排第三方材质复验。
工程承包合同对材质复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4.3.3对于需材质复验的乙供材料/设备,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根据DAC相关规定出具《材质复验委托单》,经DAC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DAC检测主管部门材质复验窗口安排第三方材质复验。
4.4材料/设备验收检查内容及依据4.5不合格材料/设备处理程序4.5.1甲供材料/设备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应由验收人员当场标注醒目牢固的标识,并当场告之材料/设备保管人员。
验收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本次不合格材料/设备情况整理汇总,并及时通知至DAC材料/设备采购部门,然后由DAC采购部门负责联系相应厂商进行处理。
厂商处理/更换完成后,再由DAC采购部门及时通知验收各方进行复验并对先前问题进行关闭确认。
4.5.2乙供材料/设备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应由施工承包商当场标注醒目牢固的标识,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处理,DAC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跟踪。
不合格材料/设备处理/更换完成后,由DAC 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参验各方进行复验并关闭确认。
4.5.3施工承包商需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设备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正式的施工管理文件,最后需编入本项目交工技术文件中交建设单位归档。
4.5.4其它未尽事宜,参考公司及集团相关管理制度。
4.6材料/设备检查验收依据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采购合同采用的标准规范及DAC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5.0 工程材料设备验收文档资料要求5.1土建类材料设备验收记录表格优先采用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附件质控表,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5.2安装类材料设备验收记录表格优先采用石化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T3503)及《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SH/T3543)附件表格,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5.3 对于5.1条及5.2条所列规范附件表格不足以满足现场验收记录要求时,经项目监理单位及DAC工程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使用其它国标、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表格。
5.4 施工单位安装类工程材料设备报验所用表格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附件表格,土建类工程材料设备报验所用表格可优先使用地方标准所附表格,验收报验表格填写及上报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5.5由DAC牵头组织的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抽查所使用的书面记录使用DAC内部记录表格。
6.0 材料/设备检查验收相关说明6.1对于采购合同存有缺陷或遗漏的,如材料/设备适用标准规范缺少,甲供材料应由DAC采购部门负责参照设计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之参验各方。
6.2材料/设备保管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不合格区放置不合格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过程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应由保管单位及时搬运至不合格区单独存放。
对于搬运困难的大件材料/设备,可设置醒目标识,以示区别。
6.3管子管件等材料标识要求,除合同及规范另有要求的,碳钢管件及法兰需有钢印永久性标识,标识内容包含许可标志、厂商代码或商标、材料名称、规格、材质、壁厚、制作标准、批号等。
6.4垫片等易破损材料需有妥善防护包装,如防护包装无法满足保管要求,则应在检验记录上注明,并及时通知相应厂商进行处理。
6.5材料/设备检验过程中如有不合格品,则应记录在检验记录中,厂商处理/更换完成后,再次复验后,应另行出具一份检验记录,复验的检验记录应与之前的检验记录一并列入工程交工文件中归档。
6.6 如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执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关条款。
7.0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归腾龙芳烃本规定制定发布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