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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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法官提示导读: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召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通报新闻发布会,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实录,编发时有所调整。

发布会主持人为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朱卉灵,执行裁决庭庭长邵红燕,钟晓法、张扬和潘亮洁法官分别介绍情况通报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程序简便、高效,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服务实体经济,规范民事经济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法院诉讼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以海淀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海淀法院共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251件,涉案标的10.1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有1件,不予执行率约为8%。

而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涉案标的53.8亿元。

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28件,不予执行率增加到38%。

这一巨大的增幅引起了执行裁判法官的思考。

基本情况一、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的突出特点1 . 案由多为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债务人多为自然人。

海淀法院近三年来审查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几乎全部为民间借贷纠纷,主体以自然人居多,少数案件涉及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机构。

自然人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主体,呈现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注重个人权利保护的特点,在执行阶段容易产生争议。

2 . 案件执行标的额巨大。

以近三年数字为例,被裁定不予执行审查的28个案件的执行标的,总计2.2085亿元,案件平均标的额超过780万元。

其中,标的额过千万的有5 件。

3 . 案件日趋复杂,审理难度增大。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办理、债权债务的履行等多方面的内容,当事人之间存在诸多争议。

法院在审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时,需要对债权债务的履行事实、公证程序等多方面内容加以审查,往往涉及大量证据的调取、审查,由于缺乏法律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明确标准,案件审理尺度较难把握。

优秀裁判文书秦X与谢X宇、桑X强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优秀裁判文书秦X与谢X宇、桑X强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优秀裁判文书秦X与谢X宇、桑X强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秦X,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琳琳,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予执行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谢X宇,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丽娟,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薇,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桑X强,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04804号公证书及(2014)京中信执字00315号执行证书,本院在执行谢X宇与秦X、桑X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秦X 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的申请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不予执行申请人秦X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中,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确认的借款利息已为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加上违约金部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二、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期限为14年1月26日至14年3月25日,但实际交付借款的日期并非该合同载明日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亦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三、案件执行费应在查清、确定执行款项后另行计算。

综上,请求不予执行(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04804号公证书及(2014)京中信执字00315号执行证书。

为支持其主张,秦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东执字第2611-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04804号公证书一份;3、(2014)京中信执字00315号执行证书一份;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表一份。

不予执行被申请人谢X宇辩称,一、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范文最新推荐------------------------------------------------------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写明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根据和1 / 6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外的写: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常见事由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常见事由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常见事由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常见事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民事主体为减少讼累对执行依据取得方式所做的个性化安排。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活跃、诉讼成本高涨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的方式来实现权利。

但公证债权文书若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则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需要另诉主张权利,徒增权利实现成本。

本期公众号将结合司法判例,总结部分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常见事由。

一、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民诉法》第238条第2款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直接依据。

该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8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了“确有错误”的四种类型:(一)不属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严重违反公证程序;(三)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没有被执行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在司法实践中,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满足以上四种情形,尚需借助《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加以判断。

由于公证机关一般不会在缺乏强制执行承诺的情况下出具执行证书,因此实务中债务人以前三类事由为依据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例居多。

本文所讨论的事由也限于此。

二、不属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我国对于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采限制主义。

《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依文意,凡属“与的义务”应当均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

但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能够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原则上应限定在《联合通知》第2条所明确列举的范围之内。

不予执行裁决申请书范文

不予执行裁决申请书范文

不予执行裁决申请书范文
裁决申请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向法院申请对特定案件做出裁决。

在编写裁决申请书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以下是一份裁决申请书的范文,供参考:
法院名称:
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案由,(简要说明申请的裁决事由,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

现申请如下:
一、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就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做出裁决;
二、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请求,(根据具体情况列明其他需要法院裁决的事项)。

申请理由,(对申请的裁决事项进行详细的论证和说明,包括相关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附,证据清单(列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亲笔签名)。

日期,(申请日期)。

以上是一份裁决申请书的范文,具体的内容和格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法院要求有所差异。

在实际写作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以上范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谨慎参阅:北京高院执行案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标准》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

谨慎参阅:北京高院执行案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标准》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

谨慎参阅:北京高院执行案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标准》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高院于2013年12月26日编写了执行参阅案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标准》,并刊发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在该参阅案例中,北京高院及原受理法院的主要观点认为:1.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公证机构必须对所涉委托贷款关系主体均参与的交易文件进行公证;2. 《执行证书》的执行标的额超出了申请数额构成不予执行的理由。

但该案经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原执行裁定,并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在委托贷款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委贷行仅负有通知、提醒和监管职责,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所有的违约责任均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故委托人作为实际权利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还款协议》,与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并无不合。

在当事人之间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合同时,公证哪一个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当干预。

2. 执行证书是否多计算债权数额,不能构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

如果确实存在多计算债权数额的问题,人民法院查实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核减。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监字第180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安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珂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亿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启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亿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启银。

被执行人:孙珂珂。

被执行人:孙明。

北京安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鼎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11)高执复字第107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107号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执异字第622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6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诉。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 )__海法执字第____号申请执行人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____(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__年__月__日经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

由于被执行人______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______于__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则只写明异议的内容、理由和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予执行的具体理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强制执行的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__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____元,由申请执行人______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附: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受理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销执行申请)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公证债权文书有着重要的法律效力,其具有独立的证明和执行性质。

然而,有时候当债务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义务时,债权人需要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来获得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法院判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那么债权人将面临着一系列的纠纷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讨论。

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含义和影响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指的是法院认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拒绝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司法裁定。

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债务人的履约责任,进而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种判决对于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打击,可能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可能原因1.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可能存在书写错误、表述不清、内容不完整等问题,这些瑕疵都可能成为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

2.存在抵抗执行事由:债务人可能会提出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或者自己无力履行等抵抗执行的理由,导致法院考虑不予执行。

3.法律法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可能不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因此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三、应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措施1.重新起诉:对于不予执行的判决,债权人可以重新起诉,完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排除可能存在的瑕疵,以期获得执行。

2.寻求调解和协商:在重新起诉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3.寻求法律援助:债权人可以寻求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四、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重要衍生物,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无疑会给债权人带来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对此,我认为应当加强公证债权文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确保其内容的准确和完整,避免可能存在的瑕疵。

法院在审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时,也应更加慎重和审慎,全面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的判决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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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差不多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差不多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2、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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