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18-19
我读《中国医药报》的《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启示录

一.《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二)2问:取样人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并经授权。
——容易被忽略。
二.《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二)3问:1.取样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般不得委托其他部门的人员完成。
2.企业应对需要进入无菌操作区域的质量部门人员进行充分的无菌更衣和无菌操作培训。
3.质量部门授权生产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予以协助取样的,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及确认,并须对整个取样过程进行监控考核,取样的职责仍属于质量部门。
——忽略授权和培训。
三.《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6问: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忽略了不同药品其药理活性和安全性以及评估——验证——措施——有效性的报告程序。
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五)2问:对于在空气排放系统末端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企业应确保该过滤器在使用期间的完整性。
应对高效空气过滤器两端的压差进行监测并记录,及时发现高效空气过滤器泄漏、堵塞的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换。
更换的周期由企业根据监测数据情况及风险控制的策略制定。
——无论是检查和药企大部被忽略。
五.《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五)3问:某些药品是不是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是否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应由企业根据该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正常使用剂量、已知和未知副反应的严重程度,以及药物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等)、给药途径、吸收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后,根据对患者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控制或防护措施决定。
——大部分报告中的上述内容不全。
六.《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六)1问:企业除应确保计算机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外,还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相关要求。
不可随意修改、能够显示记录历史、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等。
——文件中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我读《中国医药报》的《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启示录(之二)七.《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六)5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5中药制剂第十三条规定: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
(整理)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一)1.问:我厂冻干车间准备改造,目前正在设备调研,设备厂家建议在灌装线上加装动态监测的风速测定仪,是否必须要有风速测定仪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应对悬浮粒子和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
没有明确要求对风速进行动态监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进行风速的动态监测。
2.问:规范要求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
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
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这里强调的是对无菌生产的环境必须进行动态监测来评估微生物状况,这个动态监测并未要求全过程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还规定了“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应对采取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
尤其要考虑到浮游菌采样过程及相关干预可能会对关键区的气流组织产生影响。
所以,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不需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3.问: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在取样过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
从风险角度看,取样的条件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条件一致不会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所以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所取样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1.问:如果在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购买法定标准品和对照品时,由于缺货,无法买到,导致企业原辅料无法全检,应如何处理?答:企业应当首先考虑从法定机构购买标准品和对照品。
如果由于缺货而无法买到,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及中检院反映。
企业也可以使用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对物料进行检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也对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如果确实在法定机构无法购得对照品或标准品,企业可通过其他经验证的方法对原辅料进行质量检验,或使用按要求管理的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对原辅料进行检验,并应及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的对照品或标准品的发布信息。
企业一旦购买到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之后,应重新对前一阶段所用的工作对照品或标准品进行标化,以及时纠正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检验误差或偏差,进而对该期间所检验的原辅料进行风险评价,最终确认对产品是否造成影响。
2•问:我公司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玻璃安瓿、胶塞、PVC和铝箔)没有能力进行全检,现在只是要求包材生产企业随货同行的供应商出厂检验报告书,自己只检查外观和尺寸,是否可以?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但考虑到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包材的检测能力,企业应至少从三个方面控制此类包材的质量:第一是对供应商审计,对供应商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深入审计;第二是供应商的质量检验,确认供应商的质量检验能力;第三是科学建立公司的内控质量标准。
以上三个方面,均应基于公司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对产品产生质量风险的综合评估基础之上。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18页文档资料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一)1.问:我厂冻干车间准备改造,目前正在设备调研,设备厂家建议在灌装线上加装动态监测的风速测定仪,是否必须要有风速测定仪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应对悬浮粒子和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
没有明确要求对风速进行动态监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进行风速的动态监测。
2.问:规范要求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
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
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这里强调的是对无菌生产的环境必须进行动态监测来评估微生物状况,这个动态监测并未要求全过程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还规定了“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应对采取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
尤其要考虑到浮游菌采样过程及相关干预可能会对关键区的气流组织产生影响。
所以,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不需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3.问: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在取样过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
从风险角度看,取样的条件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条件一致不会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所以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所取样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中国医药报(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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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八)word版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八)1.口服固体制剂的空气净化系统在不生产时间停运,在生产前的一定时间前开启,并经过验证,该时间段可以到达自净。
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药品GMP的要求?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企业在对系统进行设计、确认、运行、管理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对于生产环境的影响,并不能仅从一、两个方面考虑问题。
如果企业的空气净化系统采取所问问题的方式,企业在进行验证时应考虑到停运的时间、环境的温湿度、不同季节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菌种、芽孢等最差条件,并进行充分验证。
空气净化系统停运后重新开启,无额外的消毒措施,只单纯依靠自净时间控制,很多时候容易导致产品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2.制剂的原辅料称量室应如何专门设计,或者说在规范上有什么具体要求?专门的措施是指什么?是否所有物料都要在不同操作间进行?如果所用物料种类较多应如何进行设计?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称量过程,尤其是某些固体制剂称量是一个产尘量大的过程。
且在进行原辅料称量时,一段时间内会对一个制剂产品的多个物料进行称量,如果企业的品种多、产量大,该称量间的使用负荷也较大,还涉及能否进行快速清洁,提高生产效率等问题。
针对这一特点,“专门设计”主要是指称量区域如何有效地降低污染及交叉污染的措施。
这些措施及带来的操作应该是可持续、可操作的。
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可采用强制气流组织的称量罩、相对负压等各种设计方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物料都要在不同操作间进行。
企业应对物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物料的特性、活性和毒性等进行评估,来确定是否需要分成不同操作间进行称量。
新版GMP问解答汇总

新版GMP问解答汇总1、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何谓适当?答:新版GMP已经规定了各洁净区域的动态标准,企业可根据风险评估和验证结果确定企业内控标准、警戒标准和纠偏标准。
2、我们微生物室操作台为万级背景下的百级,那操作台的尘埃粒子的检测要是动态还是静态?答:正常操作期间我们只做动态监控的,静态监控只在验证时或长时间停用重新启用时做。
3、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这一立方米怎么实现?答:购买大采样量的激光粒子计数器(50L或100L,A级洁净区所有采样点都必须进行级别鉴定检测)。
4、C级D级,微生物需要动态监测吗?答: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C级洁净区和D级洁净区(必要时)进行动态监测。
5、是不是以后不用做静态的沉降菌了?答:不是!静态监控在验证时、长时间停用重新启用或设备厂房有重大变更时做。
6、A/B级的纸笔记录,会发尘,有什么办法么?答:用不发尘的纸张和笔,并经过净化消毒灭菌后传人A/B区域,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洁净区的污染。
绝对无菌的东西是不存在的。
7、现在的气闸是否是传统意义上的风淋传透柜?答:不是,有区别。
通常要求用气闸或传送闸口(通道)来保证进出期间受控空间的压差和整体性。
应采取措施保证不同时开启与气闸相连的进出门。
应考虑使用含有音/视指示器的电气或机械联锁系统。
8、冻干制剂的生产是在A/B的环境灌装的,哪冻干制剂的无菌检测环境也一定需要是A/B吗?答:用生物安全隔离柜来保证检验环境。
9、以前洁净区是浮游菌和沉降菌监测二选一,现在洁净区是不是两个都要测?答:目前来说现行标准还是二选一做的,个别省局要求必须全做,如江苏省,也有个别要求较高企业要求全做。
10、洁净区设备正常运转,有人,但人数没有达到要求人数,这种状态算动态吗?答:算动态,但不是最大负荷的状态。
11、采样管长度在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中长度还和仪器流速有关,流速达到28.3L/min时可以用3M长度,这个是否可以?答:可以,按照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GMP实施疑难问题解答

1.药品GMP要求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那么,高活性物料和产品指什么样的产品和物料?答:高活性物料和产品,就是具有较高活性的物质,可参考其药物研究资料中的相应指标来进行评价。
企业对产品或物料进行评估之后,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期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2.我公司有一条生产线生产多个固体制剂品种。
每次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由质量管理部门来最终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下次生产开始前,由生产人员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这样做是否可以?还是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仅规定了需要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并在下次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确认,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
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实际工作中,企业由于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不同而对清场工作的风险划分等级不同。
有些企业赋予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后的清场情况监督或复核以及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的职责,有些企业的这些职责则全部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还有一部分企业将生产前、生产后的清场确认或复核分别交给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
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确定由哪个部门进行清场情况的确认。
但是,无论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些职责,企业均应保证清场的效果。
3.我们生产的是小容量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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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八)2013年1月22日中国医药报
1.问:我公司对进厂原料的每一包装都核对标签上的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抽样进行检验,是否可行?如核对后信息全部符合要求,则可确认为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是这样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其目的是确保所用原辅料的标签不被贴错,从而导致差错的风险。
采用逐件检验的方式,还是采用逐件核对的方式,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生产商或供应商的类型和性质,以及他们对药品GMP的理解程度;
(2)原辅料生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3)原辅料的生产条件;
(4)原辅料的性质以及所用到最终产品的性质。
如果供应商为原辅料的生产商,并对该生产商进行了审计,确认其已建立了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单件原辅料的标签不会贴错,并且其历史上也没有贴签差错的出现,可以考虑采用核对进厂原料每一包装标签上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来替代对每个包装逐一检验的方式。
若供应商为经销商,企业在确认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应对经销商进行审计,确保原辅料在整个流通环节,其质量不会受到不良影响,这样也可以采用核对包装标签的方式。
但是,如果供应商为经销商,又无法知晓其生产商或者未对生产商进行审计,其贴错标签的风险会很大,不建议采用核对核对包装标签的方式。
2.问:我公司生产化学原料药。
许多外购原辅料没有规定有效期,我公司规定没有有效期的化工生产用原辅料复验期一般为2年,第二次复验后规定下次复验期缩短为1年或使用前再复检,这符合要求吗?没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吗?
答:企业可以对未规定有效期的原辅料根据其质量稳定性做出复验期的规定。
对于没有有效期的化工原料,企业可根据物料的性质、储存的条件、用途和使用的历史情况来决定该物料的复验期。
将复验期逐步缩短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措施,尤其是对于某些不稳定的物料,例如某些生化产品或某些抗生素中间体。
复验期原则上应该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根据企业对物料的使用历史经验和相关知识来确定。
企业最好能对没有有效期的原辅料进行稳定性方面的考察,根据考察数据及趋势分析来确定物料的最长贮存期限和复验期,在最长贮存期限内复验合格都可以使用。
3.问:对于原料药生产企业,改变其原料药生产所用主要物料的供应商,是否必须进行工艺验证及稳定性考察?2008年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一)》中只要求对比评估即可。
答: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做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一般情况下,主要物料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的,其对原料药的生产和质量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若其供应商发生变更,尤其是当新供应商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生产该物料时,往往会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所生产的原料药质量或稳定性产生影响。
企业应当对此情况进行研究,宜进行工艺验证并对原料药成品进行稳定性考察,从而确定新的供应商提供的主要物料是否符合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
4.问:我公司之前规定的标签物料平衡为100%,但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标签物料平衡是否可规定为一个范围?
答:药品GMP并没有强制要求标签的物料平衡为100%。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
这是考虑到标签进货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其数量往往无法精确确定。
企业可以确定一个适当的范围,该范围应考虑标签供应商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正常包装时的标签损耗水平,可通过历史统计数据得出。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超过此范围,应视为偏差。
但是,离线打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后的标签,其平衡限度应为100%。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防止标签出现混淆、差错和流失。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
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
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九)
2013年1月29日星期二中国医药报
1.问:我公司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未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是否允许?
答:GMP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自行编制物料批号。
企业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要有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还要有接收时设定的批号,目的是使物料有唯一性的标识。
如果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批号,可能会存在标识并非唯一,存在不易追溯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坚持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应采取额外的控制措施,确保每一批物料的唯一性,避免混淆。
2.问:GMP规定,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我公司使用的是ERP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是一个什么样的系统?
答:国内药厂所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常是ERP或SAP系统,该类计算机系统一般由多个模块组成,与企业的仓储管理其他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紧密相关,是否属于完全计算机化管理系统应通过企业对该系统的应用广度和深度来识别。
GMP的管理原则是防止混淆、差错、污染与交叉污染,这也适用于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下的物料管理过程。
企业如果能够通过计算机自动管理手段(无纸化)来确保物料不出现混淆、差错的可能,则可以被视为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
例如:仓储的货位管理并非依靠人工肉眼来检查,而完全靠计算机处理;物料入库、出库的识别不是依靠操作人员肉眼进行识别,而是依靠条码读取等方式进行的,则基本上属于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
3.问:在仓库存放的用于制剂生产的原料药已超过其有效期,经检验,仍符合质量标准,该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不可以。
已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即使经检验仍符合质量标准也不能继续使用。
4.问:我公司的标签采用的是切割式标签,在实际发放过程中采用的是称重折算方式,是否可行?
答:药品GMP没有对标签发放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只要能够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标签正确无误,企业可采取各种方式实施管理和控制。
采用称重折算方式的前提是能够准确地对标签进行计数。
若标签质量均一,通过称重折算能够对标签进行准确计数,则可以采用此方式进行发放。
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此进行确认。
5.问:应当如何确定物料的复验期,确定的物料复验期能否超过其有效期?
答:物料是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
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对于用于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即原料药),其复验期不得超过其有效期。
对于其他制定有有效期的物料,其复验期也不应超过有效期。
对于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应根据物料的稳定性、储存条件以及使用的历史情况,由企业自行制定物料的复验期。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
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
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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