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专刊__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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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方面的纠纷一般说来,许多进口的农产品,特别是植物、鲜果和蔬菜、肉类、肉制品和其他食品,需要满足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及产品标准。
如果这些产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和要求,世界贸易组织许多成员就禁止其进口和出口。
一些鲜果和蔬菜的主要进口成员在植物保护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如要求对带有某些昆虫的新鲜商品进行处理,以防止它们在本国领土上传播。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贸易组织一些成员借口保护生态平衡,设臵了一些不合理的检疫措施和标准,严重地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乌拉圭回合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管制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作了规定,以防止形成非关税壁垒。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新协议,是根据《农业协议》第八部分而制定的,是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发展分出来的,也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
它由前言和正文14条及3个附件组成。
主要内容有:基本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同等对待,风险分析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措施,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适用地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执行和最后条款,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进出口规则。
制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目的是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规范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运行规则,实现把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明确承认每个成员制定保护人类生命与健康所必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主权,但是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不能成为贸易壁垒和惩罚措施。
协议规定各成员政府有权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只能在一个必要范围内实施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而不能在两个成员之间完全一致或相似的情况下,采取不公正的差别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负责管理国际贸易规则的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WTO的成立旨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经济合作,维护世界贸易秩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它于1947年签订,并在1995年转变为WTO。
GATT的目标是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而WTO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其职能和权力。
WTO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包括贸易自由化、非歧视性、公平竞争和透明度等方面;(2)监督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确保贸易政策的合规性和透明度;(3)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公正处理贸易争端,并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解决争端;(4)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帮助其更好地参与全球贸易。
WTO采取决策的原则是一国一票,所有成员国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WTO的决策是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一致达成的。
在决策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WTO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级大会,讨论和决定相关重要事项,并通过工作组和委员会开展具体的工作。
WTO的工作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知识产权等。
例如,在农业领域,WTO通过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在知识产权领域,WTO通过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促进创新和技术转让。
然而,WTO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成员国的利益差异和发展水平不平衡,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日益增多,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机制也面临压力。
另一方面,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批评WTO在一些问题上偏向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不够关注。
此外,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也对WTO的工作产生了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参考文献

世界贸易组织参考文献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是一个负责监督和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
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
WTO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它通过制定和执行贸易规则、处理贸易争端、提供技术援助和建设贸易能力来实现这一目标。
WTO的成员国包括绝大多数世界国家,目前已有164个成员。
WTO通过制定贸易规则来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这些规则涵盖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
它们旨在消除贸易壁垒,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确保各成员国在贸易中享有平等的待遇。
WTO还负责处理贸易争端。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议时,可以向WTO提起诉讼,由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这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除了解决贸易争端,WTO还致力于提供技术援助和建设贸易能力。
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WTO提供了大量的培训和技术援助,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全球贸易,并从中获益。
WTO在全球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推动了全球贸易的繁荣和增长,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通过减少贸易壁垒和增加贸易机会,WTO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WTO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WTO的规则对他们不公平,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
此外,全球贸易争端的增加也给WTO带来了压力,使其在解决争端方面面临着挑战。
总的来说,WTO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的存在和运作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增长。
然而,WTO也需要不断适应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解决争端和挑战,以保持其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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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履行的相应义务及其承诺一、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入世会使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样享受如下基本的权利:(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二、我国应履行的相应义务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国也应依世贸组织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体现在:(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三、WTO成员可援引的例外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在必须遵守一系列基本义务的同时,也可在下列情况下,采取一些违背原则的例外措施。
(一)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或金融地位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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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专刊 __10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知识产权是指对拥有商业价值的想法、发明、创建性表述所依法拥有的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与贸易的关系日趋亲密,并形成了一个特意的名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缺少保护致使了国际贸易关系的歪曲,甚至造成国际贸易的阻碍。
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GATT谈判的主要议题,并对此达成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条约》、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为填补现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的不足,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葛供给有效的法律规则,乌拉圭回合谈判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归入了多边贸易体制,拟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旨WTO成员间缔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旨在于:第一,减少因知识产权问题对国际贸易造成的歪曲与阻挡;第二,促使对知识产权国际范围内更充足、更有效的保护;第三,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组成壁垒。
为此, WTO 成员达成了以下共鸣:21.一定赶快成立一套对于严禁在国际贸易中产生冒牌货交易的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
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论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原由。
2.知识产权的全部权人拥有知识产权的各样权益,并应由各国经过知识产权的立法加以确立。
3.认可各国的法律系统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追求的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此中包含实现发展与技术进步的目标。
4.赞同最不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纳更加灵巧的办理方法。
主假如 WTO 成员赞同对最不发达国家赐予特别的照料、优惠。
5.经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拘束,以解决 WTO 成员间可能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磨擦,进而缓解各国间的贸易矛盾,促使国际贸易发展。
6.WTO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余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成立起优秀的合作与相互支持,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资料:世界贸易组织(WTO)

资料:世界贸易组织(WTO)佚名【期刊名称】《科技信息》【年(卷),期】2000(0)1【摘要】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
其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按当初的设想,关贸总协定会很快被一个称为国际贸易组织(ITO)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所代替。
这一国际贸易组织从未产生,而过去50年间关贸总协定在放宽世界贸易限制方面却取得极大的成功。
不过到90年代中期,出现了许多要求建立更强有力的多边组织以控制贸易和解决争端的呼声。
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
1984年1月18日中国正式成为总协定下属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成员。
1984年11月16日总协定理事会决定同意中国列席代表理事会及下属机构的会议。
【总页数】1页(P36-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43【相关文献】1.走进WTO(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简介 [J],2.世界贸易组织(WTO)及WTO文献的参考利用 [J], 宋克俭;钱梅蕾3.WTO及其中与纺织有关的主要规则第一讲世界贸易组织(WTO)简介 [J], 王介生4.《中国白领应对人世的策略》/《中国加入WTO干部培训读本》/《WTO与第三产业》/《WTO与第三产业》/《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知识问答》 [J],5.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国际社会主流——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暨WTO第四期培训班在京举行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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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议方面的纠纷如一公司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水平的价格出口产品,则被视为“倾销”。
这是不公平竞争吗?意见各不相同,但许多国家政府针对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其国内产业。
WTO协议对此未做判断,而将重点放在了各国政府能够或者不能够对倾销作出反应上,为反倾销措施制定了规则。
这一协议通常被称为《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协议》由3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构成。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条到第十五条,它们分别为: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后续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施加与征收、追溯、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时间与复审、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查、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第二部分由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构成。
它们是:反倾销实施委员会、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三部分由第十八条构成,即最后条款。
两个附录分别是:第六条第7款关于现场调查的程序;第六条第8款中最佳信息的提供。
在初步或最终裁定进口商品存在倾销和损害之后,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价格承诺或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
临时反倾销措施。
在反倾销调查中初步认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进口成员方当局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有关产业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税或担保的方式,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但不得高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
临时反倾销措施只能在开始调查之日后的60天后采取,并且实施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价格承诺。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投诉方成员市场出口,从而使进口成员方反倾销调查当局对消除倾销有害结果的影响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方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向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能强迫出口商达成价格承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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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
从2001年12月11日起,中国即开始履行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终于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
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表示:中国加入WTO以后,将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遵守WTO规则,履行自己的承诺。
中国加入WTO后,我们作为石化行业的从业者如何充分利用WTO 规则,享受国际权利,如何正确履行规定的义务,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籍于此,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指导下,供销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共编辑出版了24期《世贸组织专辑》,以便大家了解和掌握WTO规则的基本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了解掌握争端解决过程。
现在,专辑将告此段落。
为便于大家系统了解专辑内容,24期《世贸组织专辑》已存放在公司内部网处室链接之供销公司页上,欢迎大家查阅。
由于我们学识有限,在编辑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缺点和疏漏之处,敬请各位领导谅解,并不吝赐教。
编者2003年1月委内瑞拉与美国“汽油标准”争端案第一节争端概况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书面请求美国磋商,具体理由是根据《GATT I994》第22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14条第1款和《WTO谅解》第1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
2月10日,在DSB第一次会议上,委内瑞拉报告美国已经同意与委内瑞拉就此举行双边磋商,并宣布撤销此前委内瑞拉根据《GATT I947》提出的设立专家组的正式申请。
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该争端。
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委内瑞拉代表指出,美国新汽油标准对委内瑞拉产汽油施加比美国国产汽油和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汽油不利的条件,违反了《GATT I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条(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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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方面的纠纷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差异很大,而且由于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这些差异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原因。
国际上新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规则被看作是一种途径,可以带来更多的秩序和可预见性,可以更加系统地解决争端。
1986年至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了这一成果。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试图缩小世界各国在这些权利保护方面的差距,并要使这些权利受到共同国际规则的管辖。
当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时,就可以使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7个部分,共73条。
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第三部分为知识产权的执法;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和相关程序;第五部分为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为过渡性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协定规定下列知识产权为保护范围:专利;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地域标志,包括原地产标志。
以往的公约在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规定,这使得各国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采取了种种不同的措施,但未能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效果。
协定弥补了这一缺陷,分四个方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
协定首先规定成员方可以采取的民事程序,并对这种民事程序提出了若干要求;其次是临时措施。
为了防止民事程序由于执行期间过长而使权利持有人受到损害,协定又规定了两种临时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尤其是阻止侵权货物进入商业渠道的措施;侵权证据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侵权人销毁其侵权证据。
再次是边境措施。
针对国际贸易中较为严重的冒牌商品和盗版货物问题,协定专门规定了成员方在边境上应采取的措施。
各成员方应允许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有充分理由怀疑某批进口产品属上述两类商品时,向主管行政当局或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海关扣留乃至销毁货物;权利持有人也可以要求海关扣留被怀疑侵权的出口货物,阻止其进入国际市场。
最后是刑事程序。
为了惩治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协定规定:“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抄袭版权案件。
”此时的救济方法包括:监禁、罚金、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以及制造该货物的原材料和工具等等。
案例44 欧共体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及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纠纷【案例概述】1997年4月28日欧共体依据DSU的第4条与TR1PS协议第64条,要求与印度进行磋商。
欧共体提出,印度缺乏给予药品与农用化学制品专利保护,或至少建立一套正式制度以保护这类暂时不设专利保护的产品的新颖性和优先权,违反了它根据TRIPS协议承担的义务。
1997年5月14日,欧、印双方举行了磋商,然而未能达成一致。
1997年9月9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要求DSB建立专家组以审查其所提交事宜。
10月16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
美国保留了第三方的权利。
由于双方对专家组人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WTO总干事最后指定了专家组的成员。
考虑到在美国与印度关于专利保护的纠纷中欧共体曾经作为第三方,又考虑到本案的纠纷性质与该案相同,总干事指定该案的专家组成员(除组长之外)作为本案专家组的成员。
1997年11月27日,专家组建立。
1998年3月24日和4月29日,专家组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8月24日,专家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WTO成员方,9月2日,DSB通过专家组报告。
本案涉及的是印度专利法保护与TRIPS协议协调的问题。
其实体问题与美国与印度关于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纠纷相同,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作为第三方介入了该案。
该案专家组认为印度的做法违反了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
印度提出上诉,上诉庭修改了专家组提出的法律理由,但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
1998年1月16日,该案上诉庭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获得通过。
1998年4月22日,美国和印度通知DSB双方同意执行报告的期限为15个月。
印度专利法规定对食品、药品不授予产品专利,而TRIPS协议则有此要求。
为了使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符合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义务,印度总统根据印度宪法第123条发布了1994年印度专利修正条例,在原专利法中加入专章保护食品、药品的发明,明确规定这些产品可向专利机关提起专利申请及紧接着的专利机关的审查程序,以及建立一种制度授予这些产品的独占销售权。
印度将这一条例通知了WTO的TRIPS理事会。
然而根据印度宪法,总统的这种行为在国会复会后的6个星期到期,随着1995年春国会的复会,条例在1995年的3月26 日失效。
由于1996年5月20 日国会被解散,专利法的修正也随之搁浅。
欧共体向专家组提交的请求包括:(1)印度在依TRIPS协议第65条的规定享有的过渡期中,对于药品与农用化学制品产品专利的申请,未能建立一种可以保存其新颖性和优先权的机制,违反了TRIPS协议的第70条第8款(1)的义务;(2)印度未尽到TRIPS 协议第70条第9款的义务;(3)印度的行为同时也使欧共体根据TRIPS协议的利益丧失或遭受损害。
印度提出,欧共体就同一事由未参加美国诉印度的WT/DS50案中而再次提起申诉,不符合DSU的有关多边申诉程序,特别是其中的第9.1条和10.4条的规定,因此应驳回欧共体的请求。
即使欧共体的请求在程序上成立,(1)印度已经规定了一套符合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的药品与农用化学制品专利申请的方法;(2)在特定产品授予专利的条件尚未符合之前,印度没有义务根据TRIPS协议的第70条第8款(1)条建立一套制度以授予独占销售权。
本案专家组比较详细地分析了程序问题。
印度提出,根据DSU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4款,欧共体应当在美国提出争议的同时提出此纠纷,欧共体在当时是可以这样做的。
印度认为,上诉庭或专家组的报告是没有判例作用的,不同的成员方就同一问题提出的纠纷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时也是浪费资源。
而欧共体则不同意印度的观点,说DSU第9条或第10条都没有规定某个成员方必须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诉。
DSU第9条规定了多边申诉程序,在一个以上成员方就同一事项请求成立专家组时,DSB 可以成立一个专家组;在可行的情况下,DSB应当成立一个专家组解决问题。
专家组认为,为了评价印度的观点,必须分析第9条第1款的性质,成员方根据DSU享有的权利,以及在本案中是否可能成立一个专家组。
DSU第9条规定:“1.当一个以上的成员方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时,则可以设立一个单一的专家组,在考虑到所有有关成员方的权利情况下审查这些申诉。
只要可行,就应设立一个单一的专家组以审查此类申诉。
2.该单一的专家组将组织审查并将专家组的调查结果上报DSB,确保争端各当事方享有的、请各个独立的专家组审查申诉的权利决不受到损害。
若争端当事方的任何一方提出这样的请求,则专家组将就有关的争端提交单独的报告。
其他各个申诉方可以获取每个申诉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在其他申诉方向专家组陈述其观点时,每个申诉方都有权出席。
3.若就同一事项的申诉设立了一个以上的专家组,应尽最大可能由相同的人员在各个专家组内作为专家成员提供服务,并应协调好此类争端中专家组工作进程的时间表。
专家组认为,从第9条第1款的措辞来看它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它显然是DSB的行为规则,因此不应当影响成员方在DSU 的权利义务。
第9条第1款和第2款清楚地表明,第9条不限制成员方的权利,专家组认为,决定何时提出申诉是成员方权利之一。
DSU第3条第7款指出:“在提交争端解决前,成员方应对按照这些程序所采取的行动是否能有成效作出判断。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确保确实有效地解决争端。
显然,应优先考虑能为争端各当事方接受,并与有关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
若无法达成双方均愿接受的解决办法,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确保撤销被确认不符合有关协议之任何规定的措施。
只有当立即撤销这些措施不可行时,才可诉诸补偿,而且应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在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尚未撤销期间适用。
本谅解书提供给成员方行使争端解决程序的最后手段,可能采取中止对另一成员方的关税减让或有关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但须经DSB授权认可。
”如果一个成员方在没有最终确定是请求成立专家组还是继续磋商时就被迫作出决定,显然不符合DSU的宗旨。
双方都承认,美国提出的请求和欧共体提出的请求涉及同一个问题:印度的措施是否符合TR1PS协议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
但DSB 不可能在1996年11月就两个国家的问题成立一个专家组,因为欧共体还没有决定提出请求,而且欧共体在当时也没有权利请求成立专家组,它在1997年4月28日才要求与印度磋商。
为此,专家组认为欧共体没有违反DSU第9条第1款。
专家组接着讨论了DSU第10条。
第10条规定:“1.在专家组工作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争端各当事方的利益,以及在该争端中涉及之有关协议的其他成员方的利益。
2.在专家组处理的事件中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且已将此告知DSB的任何成员方(以下简称为‘第三方’)应该有机会由专家组听取其意见,并向该专家组提交书面材料。
这些书面材料应分发给该争端的各当事方,并应在专家组的报告中得到体现。
3.第三方应该收到争端各当事方在专家组首次会议上提交的书面材料。
4.若某个第三方认为专家组已在审议中的某项措施,使其根据任何有关协议所享有的权益受损或丧失,则该第三方可以根据本谅解书求助于正常的争端解决程序。
只要有可能,此类争端就应提交给原来的专家组来处理。
”印度提出,根据第10条第4款,欧共体既然是前一案件中的第三方,也有可能提出申诉,它完全应当这样做。
既然它没有这样做,专家组应当驳回其申诉。
印度惟一的理由是第10条中提到的“原来的专家组”指还没有作出最终报告的专家组。
专家组指出,DSU的其他条款也使用了这一术语,从其上下文看,它也可以指作出了报告而且其报告已经通过的专家组。
专家组据此认为,欧共体提出申诉,DSB决定指定原来的专家组(除组长外)成员担任本案专家组成员,这些恰恰是符合DSU第10条规定的。
专家组表示,它可以理解印度的担心:不同成员方就同一问题各自先后提出申诉,而不同的专家组可能对相同的问题作出不同报告。
专家组也承认存在这种可能性,但这一问题不应由本案专家组解决。
根据DSU第11条,专家组的职责是对争议事项作出客观判断,包括对事实和某一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的认定。
DSU第3条第2款还指出应当根据国际公法的惯用规则解释协议的规定,DSB的建议或裁定既不增加也不减少某个协议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专家组驳回印度的上述请求。
专家组接下来要讨论它是否受同一问题上诉庭或专家组报告约束力问题。
由于在美国诉印度的WT/DS50中,DSB的原专家组及上诉庭已就同一事宜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