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分析(doc5)(1)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分析与对策建议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分析与对策建议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分析: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是北京市政府调节城市房屋供应结构,保障
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的一项政策措施。
公租房政策主要集中在
以下几个方面:
1.配租对象以低收入人群为主,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
困难人员、农民工等。
2.租金水平相对较低,即租金价格相对市场价为优惠。
3.强化管理和监管,主要是对管理科学化、硬件设施完善化,
包括特殊人群人性化服务、维修保养和货物供应等。
对于政策执行,北京市采用了多个措施:公房管理办法、房屋
领取规定、租金收取规定等明确政策细则。
同时,加强了政策宣传,提高申请门槛,严格配租程序,强化政策执行监督。
对策建议:
1.完善政策执行机制。
提高政策意识,加强社会保障意识,完
善公租房配租、租金收取等制度,健全政策执行机制。
2.加强政策宣传。
提高公众对政策的了解程度,通过各大媒体
和社区宣传,让低收入家庭了解到租赁低租金房屋的途径和条件,
提高公租房的入住率。
3.完善公租房建设规划。
加强公租房与其他居住类型的结合,
并强化公租房管理服务,提高居住质量。
4.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机制,积极开展跨部门协作,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加大政策执行的力度。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章总则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百问百答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百问百答来源:建委第一部分申请审核一、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以及限制上市交易,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些?答: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没有购房支付能力的家庭,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两种保障方式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三、什么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答: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按照申请家庭情况,分别安排相应的保障方式。
四、什么人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标准。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如下表所示:远郊区县结合各自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如大兴区的准入标准为:其他远郊区县准入标准请查询市建委网站或到区县、街乡审核窗口了解。
五、什么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答:申请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标准。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如下表所示:注:相当于人均月收入580元远郊区县结合各自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申请家庭请查询市建委网站或到区县、街乡审核窗口了解。
六、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中,哪些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答:符合本问答第五条规定的廉租家庭,如家庭中有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配租廉租实物住房。
北京 经济适用房 标准

北京经济适用房标准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标准。
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繁华发展的城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适用房成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北京市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首先,北京市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应该在50-90平方米之间。
这样的面积既可以满足住房的基本需求,又能够控制房屋成本,使得经济适用房更加亲民。
其次,北京市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也有着一定的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售价一般应该控制在每平方米1万元以下。
这样的价格对于一般的购房者来说相对较为实惠,也更符合经济适用房的定位。
除此之外,北京市还对于购房者的资格有着一定的要求。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购房者的家庭总收入不得超过当地的平均收入的3倍。
这样的规定既可以保证有真正需要的家庭能够购买到经济适用房,又可以避免房屋资源的浪费。
此外,北京市还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配套设施有着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经济适用房项目应当配套相应的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以满足购房者的生活需求。
这样的规定既可以提高经济适用房小区的居住质量,又可以促进周边社区的发展。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是相当严格的,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住房问题的重视。
在未来,随着北京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信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标准也会不断得到完善,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的住房资源。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住保[2010]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28
【实施日期】2010.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
腾退办法》的通知
(京住保[2010]30号)
各区、县政府:
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北京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北京市的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特定群体的住房补贴政策,二是优秀人才的住房补贴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方面的补贴标准和政策。
一、特定群体的住房补贴政策1.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对于低收入家庭,北京市在该家庭经济困难的基础上,通过计算该家庭月均收入并结合人均生活区域、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住房补贴标准。
低收入家庭可获得租金补贴,一般每月在1000元左右。
2.无房家庭租赁补贴:对于无房家庭,北京市根据家庭人口规模和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设定一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无房家庭租赁补贴主要包括租金补贴和公积金差额补贴。
3.学生家庭租房补贴:对于在北京市就读高中、中职、中技等高中等级(973计划前沿技术、北京科技创新研究院、省特殊教育学校除外)学校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家庭月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且不拥有中国籍的住房,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同于其他住房补贴政策,具体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二、优秀人才的住房补贴政策1.博士研究生住房补贴:对于在北京市正式注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政策要求,并在北京市工作和居住的,可申请博士研究生住房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居住区域和租金水平设定。
2.创新创业人才住房补贴:对于在北京市从事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的人才,根据其参与创新创业的实际情况,通过评审、认定等程序,给予住房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对于在北京市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居住区域和租金水平,通过评审、认定等程序,给予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总结起来,北京市的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主要分为特定群体的住房补贴政策和优秀人才的住房补贴政策。
特定群体包括低收入家庭、无房家庭和学生家庭,补贴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收入、租金水平和居住区域等因素而定。
优秀人才包括博士研究生、创新创业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标准主要根据租金水平和居住区域等因素而定。
2023年最新的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3 北京经济适用房

2023年最新的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3 北京经济适用房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3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北京城镇户籍;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所需资料:1、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2、家庭户口簿;3、家庭收入证明;4、居民身份证;5、《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6、其它资料。
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温馨提示】:自2023年4月19日起,北京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不在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经济适用房和两限住房都归类于保障性住房。
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电话************。
相关问题解答一、07年办理过经济适用房备案,现在还没有买房,还算轮候家庭【回答】:应该不算。
经三审两次公示的家庭,在户口所在地街道申请的。
具体情况请您去您所在区的住保部门咨询。
二、打算申请经济适用房,不知需满足哪些条件【回答】: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三、2023年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如何申请【回答】:2023年4月19日起,我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政策分析

住 房 权 是 一 项基 本 人 权
问题 既 是 经 济 问 题 又 是 社 会 问 题 。 从 国际 经 验 看
各 国 政 府 从 政 治 使 命 感 完 成 这 一 德 政 工 程 民 心 工 安
定 、公 平 考 虑 都 十 分 重 视 住 房 保 障 程 。 制 度 的建 立 当 前 多 样 化 的 比 较
维普资讯
文 /楚枫
蔓 立 城 镇 康 租 住 房 制 度 的 意 义 的 重 要 环 节 。
是 对 于 低 收 入 居 民 家 庭 住 房 支 付 能 提 供 住 房 保 力较 低 的 问 题 政 府 有 责 任 保 障 贫
困 者 得 到 住 房 , 通 过 适 当 干 预 来 满
职 能
社会 化 住 房 保 障体 系 是 政 府 在 推 进 配 ,逐 步 实 行 住 房 分 配 货 币化
企 业 改 革 和 建 立 市 场 化 住 房 资 源 配 立 和 完 善 面 向 不 同 收 入 家 庭 的 多层 住 房 置 机 制 中转 变政 府 职 能 的要 求 。政 发 城 镇住 房供 应体 系 :即高 收 入 家 府 必 须 以高 度 的政 治 责 任 感 和 历 史 庭 直 接 到 市 场 购 租 商 品住 房 ,中低 收 入 家 庭 购 买 经 济 适 用住 房 最 低 收入家庭承租政府 ( ) 立 廉 租 住 房 管 理 制 度 是 二 建
住 房 政 策 的 目标 主 体 。北 京 市 城 镇 展 与 稳 定 的 大 局
的住 房 制 度 必 然是 由市 场 机 制 和 保 障 制 度 有 机 构 成 .而 且 各 负 其 责 的 制度 。世 界 太 多 数 国 家 包 括 发 达
关 系 到 人 民 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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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分析(doc5)(1)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分析
1、推广阶段(1998~2000年)
依据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1998年10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1998]68号),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防洪费等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减半征收。
同年10月1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 [1998]第54号),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领导机构、项目来源、成本构成、购买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购买办法》、《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一批相关政策,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全面推广。
此阶段一个明显政策导向是市政府相关部门力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鼓励开发企业建设、促成单位和城镇居民购买。
明确规定:“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建设经费申请渠道,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在市政府做出本市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及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此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敞开向社会供应,购买者尚没有收入等方面的限制,只是原则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建设上也没有明确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标准等相关规定,还基本属于开发企业凭着“感觉走”的阶段。
此阶段市场呈明显的买方市场特征。
但此时市场总体上持观望态度,景气不旺,政府和开发企业很大精力花费在推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项目,消除购房者顾虑方面。
2、发展阶段(2001~2003年)
此阶段一个明显标志是2000年12月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京政办发 [2000]131号),首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资格有了明确对定:
①必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并且家庭年收入6万元(含)以下的;
②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重点工程拆迁居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居民家庭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其后,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京建开[2001]276号)、《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京政办发 [2002]53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拆迁居民销售的通知》(京建开[2003]130号)、《关于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外地人员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3]429号)、《关于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的通知》(京建开[2003]612号)等主要相关政策。
相对第一阶段而言,出现了以下主要变化:进一步细化了审批程序、时限和申请资料;将被拆迁居民和危改异地安置居民家庭购买标准由120平方米下调为70平方米,同时对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立契过户前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的规定调整为基准价;将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户型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单套住房总价款在32万元以下;加大了对拆迁居民售房的倾斜力度;将经济适用住房的覆盖面由北京市城镇居民扩大到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员;在申请和审批程序中间,加入了公示环节,完善了资格认定制度。
此阶段的明显特征是:购买者的资格有了明确限定,而且越来越细化和科学化,单位虽被摈弃于购买者范围之外,但作为某种“应景”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对象却在不知不觉中不断外延,由北京市城镇户口家庭向有居住证的外地人员、海归人员、军队人员不断扩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认知度大大提高,购买踊跃,市场逐渐呈现供不应求趋势,政府和开发企业很大精力花费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展销售方面。
3、调整阶段(2004至今)
2004年是北京市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文件和法规,数量之多、内容之细、影响之大均为近年所不多见的。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经营性用地,一律经“招拍挂”方式取得,“比照效应”造成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成本大幅上涨。
《关于经营性项目暂停受理审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26号)规定:自2004年1月9日起,市各级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经营性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 (京政办发[2004]4号),将33号文原本可协议出让的5条口子——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带危改项目、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项目用地,全部堵上。
至此,北京的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政策,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一个口供应市场,严控土地供应量、垄断土地供应渠道,虽然加大了政府调控市场的直接性和力度,但却导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成本比照经营型用地成本不断上涨,有的项目待征土地的费用上涨达50%以上,直接造成原本刚性十足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无法自行消化,部分外征地较多的项目出现较严重的亏损,较大地影响了开发企业建设投资热情。
二是,征用建设用地,一律逢征必转、费用上不封顶,迟滞了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推进难度。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规定,与先前的征地政策比较,出现了两个较为明显的调整:一是,自2004年7月1日起,北京市征地逢征必转,在转非劳动力就业方面,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方针,加大了开发企业征地带来的人员负担和成本;二是,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上不封顶,强调征地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征地补偿费在征地批复前要足额存储到国土局指定账户,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征地批复后,征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偿费支出,余额作为土地和地上物补偿拨付农村集体组织,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征地成本,而且由于征地批复取得时间长的原因,大大滞后了企业取得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的时间,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推进难度。
三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盈利性公建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定程度上致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自身消化成本波动的能力减弱。
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盈利性公建是补偿经济适用房项目收益的一种可能的渠道,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经过竞买若由其他开发企业取得盈利性公建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只能取得前期投入成本的回笼,丧失了用盈利性公建的收益弥补经济适用房项目亏损的机会,而这是在“承诺制”条件下售价审批中包含的因素;第二,通过竞买由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但竞买价高于挂牌底价,按规定超出底价部分的溢价全部上交国家,增加了公建的开发成本,同样影响了整个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经济效益。
第三,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使没有竞买者,也大大延长了项目的建设周期,使公建建设与住宅不能同步进行,会造成施工扰民、居民使用不便等问题。
第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立项、建设的,若将盈利性公建分开单独挂牌,从前期手续到土地、规划等手续办理以及相关费用分割方面都存在一些不顺畅的问题。
四是,新的施工规范及建材价格上涨,增加了工程造价。
伴随国家对住宅建设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强制性规范要求使用的一些新建材提高了建设成本,加之,近期钢材、水泥等建材价格的上涨,导致工程造价每平方米增加 97元~200元。
由于以上诸多原因,开发企业运作风险和推进阻力加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推进速度大大放缓,而受整个商品房市场价格飞速增长以及北京市重点工程拆迁引发的各种被动性需求的影响,经济适用住房对市场需求达到顶峰,供需失衡加剧,“爆棚”现象严重,此阶段呈现明显的卖方市场特征。
由于前几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快速建设、快速销售,处于规划、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租赁以及二手转让等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数量非常可观,而相关管理机制与措施与这种飞速发展的实践活动逐渐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滞后与错位,历年积累的问题逐渐显现,某些问题已经到了不立刻妥善解决就可能动摇整个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初衷的地步,社会大众和媒体、开发企业甚至政府内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争论也不断激烈。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何去何从?是继续加快建设还是逐渐“减挡滑行”,甚至立刻“靠边停车”呢,困惑着政策的决策者、执行者以及其他所有参与者。
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市
原政协主席傅继德提交了《关于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提案,全面引发了关于是否叫停经济适用房的讨论,这也是目前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话题,但却是走出困惑迷惘实现调整必须面对并解决的课题。
加之,此阶段整个房地产宏观政策影响,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放缓,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入调整期。
此阶段政府和开发企业很大精力花费在针对出现的问题寻求社会建言献策,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平稳销售,实现与政府重点工程“对接”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