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调整公布第九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调整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调整环境标志产品、节能
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8.25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1280号
•【施行日期】2017.08.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调整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7〕1280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财库〔2017〕126号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7〕129号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7年8月25日。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考虑2007年,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提出建立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改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发布。
截止2018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向社会发布了二十四期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实行以来,存在企业申报时间长、程序繁琐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问题。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提出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制定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为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四部委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1•【文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入册的情况报告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入册的情况报告一、总体情况注:以上费用均不包括其他的公关费用。
二、产品检验工作1、检验产品种类YCNG系列垃圾转运站、YCNH系列垃圾转运站、YCNC系列垃圾转运站2、检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3、检验周期:根据实际产品样机情况,检验完成出报告周期为15天左右4、检验费用:约5000元检验一次。
5、公司现有产品检验报告情况由于产品检验报告的是以产品技术条件依据,产品技术条件企业标准有效期为2年,而且产品检验报告也只是仅对产品样机负责,周期过长,检验报告的说服力变弱,产品也进行了更新,因此考虑更新转运站产品的检验报告,以下是具体产品检验报告情况:三、节能产品认证1、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申请周期:3~4个月3、申请费用:3万~4万4、申请流程1)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指定的书面申请。
2)认证中心审核资料,受理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
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3)认证中心安排工厂审查,并出具《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4)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5)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6)评定。
7)批准,发证。
节能标志备案。
8)备案、公告。
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1、认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申请周期:3~4个月3、申请费用:3万~4万4、申请流程。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政府采购)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单位:人民币元
编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
价格
单价
数量
小计
1
2
3
…
说明:1、所报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内的品目,应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不符合的不需要提供该明细表;
2、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证书内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型号完全一致。
环境标志产品市场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市场采购清单本清单旨在为购买环境标志产品的市场参与者提供指导。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符合环境标志认证要求的产品,购买这些产品可以帮助降低环境污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1. 目标和范围本清单适用于所有有意购买环境标志产品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企业组织。
2. 清单内容以下是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时需要考虑的事项:2.1. 了解环境标志产品的种类和认证要求。
- 环境标志产品有多个种类,例如节能电器、环保建材、绿色化妆品等。
在购买前,了解所需产品的具体种类和相应的认证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2.2. 查找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机构。
- 确保所购买的环境标志产品是由符合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
了解认证机构的可靠性和信誉度,选择可信的认证机构。
2.3. 比较环境标志产品的性能和价格。
- 在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时,除了环境友好性外,还需要考虑产品的性能和价格。
比较不同品牌和型号的环境标志产品,选择适合需求和预算的产品。
2.4. 查看产品标识和有效期限。
- 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时,仔细查看产品标识和有效期限,确保产品的认证状态和有效性。
2.5. 参考其他用户的评价和反馈。
- 在购买环境标志产品之前,可以参考其他用户的评价和反馈,了解产品的实际使用效果和满意度。
3. 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以上清单内容,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避免购买环境标志产品的盗版和伪造产品;- 关注环境标志产品的退换货政策和售后服务;- 定期关注环境标志认证要求的更新和变化。
以上清单仅供参考,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做出适当的判断和选择。
> 请注意,这份采购清单只提供了一些建议和指导,并非法律文件。
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则。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
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
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库[2016]2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6]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
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
台式计算
机产品性能参数作为附件(附件2)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
环保清单中产品的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在本期环保清单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