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海南省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基本规程

附件8海南省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基本规程(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前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9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海南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绿色低碳岛”的目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共同组织国家和海南省的相关专家,经过多次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编制完成了本规程。
本规程以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一星级要求和《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最低分要求为基础,本着“因地制宜”和“控制增量成本”的原则,规定了工程项目运营管理阶段的基本技术与管理要求。
本规程共分2章,主要内容是:总则、运营管理规定。
本规程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海南城建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中心中元国际(海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雅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南方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华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南民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海南分院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建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清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梁俊强马欣伯吴薇张焦宏宫玮李红潘兢李长孟向东李立新齐洪威张水弟何四元袁红葛睿婷卢家慧孙吉良胡家僖朱松林飞张碧阳腾久阳胡远琨黄向东宋洪林吴坤顺徐光勇刘长安林波荣鹿勤王昌兴赵锂主要审查人:林明泉蒙少群杨胜先任崇华陈德钟国红邓新兵陈军吴润年目录1总则 (1)2运营管理规程 (2)1 总则1.1 为全面推进海南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绿色低碳岛”的目标,制定本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4•【文号】建科函[2009]235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建科函[2009]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张播、刘燕辉、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由杨建荣、李晓锋、曹阳、陆俊俊、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赵锂、李建琳、吕石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王昌兴、韩继红、姜兆黎、赵平、冯跃等负责完成;“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林波荣、燕翔、谭华等负责完成,“运营管理”部分由王占友等负责完成。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9f9c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a7.png)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一)立项备案阶段: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降低碳排放,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促进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突出本省热带岛屿特色,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标准引领、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海南省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2019年版

一、设计依据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年修订版)7.《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8.《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1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1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1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15.《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16.《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1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2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2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152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2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25.《建筑幕墙》GB21086-200726.《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6-200827《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20132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9. 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工程概况1. 项目名称:2. 建设地点:3.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m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琼建科〔2021〕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名单的通知琼建科〔2021〕122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绿色建筑专家队伍技术指导作用,完善我省绿色建筑专家库,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织考核基础上,拟定了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名单,经公示后现正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技术文件及发展规划,开展绿色建筑相关科研、培训、检查、督查等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抽选相应专家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从专家库抽选专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并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监管,将专家的职业操守和工作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三、各专家成员应加强廉洁自律、职业道德建设,在认真履行专业技术业务职责的同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纪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与管理,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认真完成好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附件: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名单(共50名)(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10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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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本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己竣工投入使用满一年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标识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过程(试行)》,在海南省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组建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并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建程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一)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
(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工作档案;
(三)全省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备案;
(四)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及相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评价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除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设计文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
(二)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质
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报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应结合本土条件,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在保护生态资源和环境、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室内外环境控制及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单位应当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具体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4、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6、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开发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7、项目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
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项目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6、建筑能效检测报告。
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报告书、竣工图等,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部门收到评价标识申报材料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专业评价。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受理单位提出形式审查意见书,申报单位可根据意见书完善申报材料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专业评价符合要求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审查申报材料和专业评价报告,对申报单位进行质询和评议,并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需要,专家组可实地核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现场,被核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具体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
凡专家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应当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
专家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专家组应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完成后,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材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通过,并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经过备案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颁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牌,并公告。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可随时向受理单位提交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组织评价标识评审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证书和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十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一、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报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报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的,撤销使用标识;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撤销使用标识;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撤销使用标识;
(四)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撤销使用标识;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撤销使用标识。
被撤销标识的项目和有关责任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报。
第二十条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九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报。
第二十一条《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