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环保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评价流程、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应以节能、环保、低碳、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评价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指标包括:节能与能源利用、环保与生态环境、低碳与碳排放、室内环境质量、施工与建造、运营与维护等。
第六条绿色建筑评价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项目策划与设计:在项目策划与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建筑评价要求。
(二)项目施工与建造:在项目施工与建造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施工与建造。
(三)项目运营与维护:在项目运营与维护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要求进行运营与维护。
(四)评价申请与评审:项目完成后,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被评为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包括税收优惠、补贴等。
第十二条对未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将得到加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的环保水平。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措施,确保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节能性1. 定义和目标:绿色建筑的节能性主要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减少碳排放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2. 评价标准:a. 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材料,以减少冬季和夏季的能源消耗。
b. 建筑通风系统应合理设计,利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的方式,降低室内外温差,减少能源消耗。
c. 建筑照明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节能灯等,以降低电能消耗。
d. 建筑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低能耗的空调设备,如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以降低制冷和制热量。
e. 建筑能源系统应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f. 建筑水系统应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如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以减少水资源消耗。
二、资源利用1. 定义和目标:绿色建筑的资源利用主要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通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和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2. 评价标准:a. 建筑材料应选择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如木材、竹材等,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b. 建筑设备应选择高效、低能耗的设备,如节水马桶、节能灯等,以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消耗。
c. 建筑维护结构应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材料,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维护成本。
d. 建筑景观设计应注重生态、环保和节能的原则,如绿化带、景观水池等,以提高环境质量。
e. 建筑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分类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三、环境质量1. 定义和目标:绿色建筑的环境质量主要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通过控制环境污染和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2. 评价标准:a. 建筑室内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室内空气质量、噪声标准等。
b. 建筑材料应选择无毒、无害、环保的材料,以减少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c. 建筑通风系统应合理设计,保证室内空气流通,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d. 建筑照明系统应采用无频闪、低眩光的照明设备,以减少对居民视力的影响。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22
•【字号】津住建科〔2021〕48号
•【施行日期】202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完善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津建科〔2016〕66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了本市从事绿色建筑认定的科技专家征集工作。
在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袁景玉等123人为本市绿色建筑认定工作科技专家,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
2021年9月22日附件:
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
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
技专家名单。
2015-7:《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DBXX-XXX-XXXX备案号XXXXX-XXXX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DB—XXX—XXXXXXXXXX-XXXX主编单位: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XXXX年X月X日2015天津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 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 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Contents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对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4页:表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居住建筑)表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公共建筑)《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页1.3.4 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同时对项目的加分项进行评价。
加分项包括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值设定如表总得分由基本分和加分项得分两部分构成,总得分是评定获奖等级的依据。
总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总得分=基本分+加分项得分×0.5凡在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加分项得分的项目,对一般项和优选项最低得分不做要求,总得分及一般项、优选项最低项数要求满足即视为达到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表1.3.4 加分项分值设定表《细则》第20页K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上限值表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下限值1K《细则》第118页,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源和处理技术。
《细则》第120页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评价内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0%时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细则》第128页 评价方法1:当建筑物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时适用。
评价内容中删去对窗墙面积比和建筑朝向的要求及得分(各0.5分),并将其得分补充至外窗传热系数得分栏,即外窗传热系数指标满分由3分变为4分。
评价方法2:分数()()[]()h c h c h c q q Q Q q q 107++-+⨯+=n评价方法3:H1q —参照建筑耗热量指标,≤3层(17.1 W/m 2),4~8层(16.0 W/m 2), 9~13层(14.3 W/m 2), ≥14层(12.7 W/m 2);H2q —耗热量指标计分下限值,≤3层(12.0 W/m 2),4~8层(11.2 W/m 2), 9~13层(10 W/m 2), ≥14层(8.9 W/m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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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
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
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
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
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
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经通过审图机构图
审并备案的工程项目。
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
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
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
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
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三)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
目标策划报告书及相关模拟计算文件;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效益分析报告。
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六)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八)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
(九)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还应出具改造方案及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九条已通过工程备案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
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开发与建设周期、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三)依据国家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自评报告。
主要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等方面;
(四)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等;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其中:形式审查由绿建办负责;专家评审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单位从天津建设网( )下载“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绿建办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绿建办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专家委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四)天津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经质询、讨论和评议,最终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义,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向专家委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公示与颁证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天津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 天。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书面向绿建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由绿建办负责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绿建办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对于达到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批确定、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和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违者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一条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经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取消其标识资格。
第二十二条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
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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